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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防止侦查行为在运行过程中出现违法现象,必须在法律层面上构建一种针对侦查行为的事中制约机制,以改变我国目前侦查行为缺乏事中制约的现状。在事中制约机制中,制约的客体主要是取证性侦查行为和涉及人身自由的侦查行为,制约的内容主要为侦查行为的合法性,而检察机关和法院则应发挥制约主体的作用。为确保这种机制发挥作用,还应赋予检察机关和法院一定的实体及程序制裁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