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优先购买权的权益保护倾向及其权利性质

来源 :职工法律天地·上半月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homemoons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对于股东优先购买权的权利性质学界一直存在争议,然而股东优先购买权的权利性质却是研究后续问题的理论基础,对于其权利性质的不同界定可能使得学者及法律工作者对相同的案件得出截然不同的结论。虽然《〈公司法〉司法解释(四)》丰富了关于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规定,但是对于权利性质的问题并没有加以解决,第二十六条中对双方也规定得不甚明确。本文将从“请求权说”“形成权说”两个角度分别论证权益保护倾向以及从该次《司法解释》中整体体现的权益保护倾向,倒推股东优先购买权的权利性质。
  关键词:股东优先购买权;请求权;形成权;权利性质
  一、股东优先购买权的理论基础及争议
  《公司法》设置优先购买权,既是对这种既有公司关系的反映,也是维持这种特殊的信赖和信任关系的重要手段,然而对于是否应该规定股东优先购买权,学界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两种观点实际上同样反映的是一种权衡和选择,持废除论的学者认为交易的自由化、低成本化更为重要,认为优先购买权的设定,让本已流动不畅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更加难以转让,而且优先购买权显然增加了转移股份的成本。持肯定论的学者倾向于对于“闭锁性”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之间信赖及利益的保护,外人的加入会破坏公司原有的稳定性以及增加其他股东的投资风险。为了防止该类情况的发生,设定优先购买权十分必要。我国的《公司法》中已有关于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规定,本文对该理论争议加以阐述的原因是,该理论争议实际上表现了两种价值取向,是否对优先购买权引入《公司法》以及该规定具体内容反映了一国的立法机构的态度。
  二、股东优先购买权权利性质以及所体现的权益保护倾向
  纵观以往对股东优先购买权的问题的研究,都离不开对于优先购买权权力性质的界定,学界主流观点有“期待权说”“请求权说”“形成权说”。“期待权说”认为,权利能否行使以及何时行使都是不确定的,法律赋予某人享有优先购买权,只是使其取得了某种期待的利益;“请求权说”认为,优先购买权是权利人可以请求出卖人与自己订立买卖合同的权利,我国台湾地区也有判例曾持類似的观点,买卖契约订立请求权的观点;“形成权说”认为,优先购买权为特别法上的形成权,转让方与第三方成立股权转让关系时,一旦优先权人主张,其与转让方之间就可以按同等条件成立买卖合同关系。我国台湾学者王泽鉴在论及优先购买权时也持有该观点。期待权与请求权和形成权之间并无可比较性,因为当事人所享有的请求权和形成权可能已经成立,成为既得权,也可能尚未成立,处于期待权状态。加之“期待权说”重在描述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条件,对于实践中争议较大的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方式和效果问题的解决并无多大的帮助,所以本文将不会讨论“期待权说”的内容,而将重点放在“请求权说”以及“形成权说”上。
  (一)“请求权说”所体现的权益保护倾向
  北京大学蒋大兴教授在研究股东优先购买权时,提出优先购买权行使中的价格形成机制,文章中也对股东优先购买权的权利性质做了深入的研究,他认为优先购买权是一种债权请求权,并且该文中提出转让人具有“反悔权”,并且在此基础之上论证了反悔行为可能在闭锁公司股权转让过程中创设一种拍卖机制,从而为转让人赢得更公平的转让价格。
  优先购买的设计应该关照转让人的最大经济利益,考量最先接触、最先参与谈判的外部受让人的公平交易权,为股权流动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以构建一种利益平衡的制度结构。可是按照目前流行的见解,股东优先购买权因被设计为一种“权力”,转让人与受让人似乎只是义务主体,主要承担配合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义务。即当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时,转让人、受让人以及公司仿佛都只有消极配合其行使权利的义务。如此理解使得优先购买权中隐含的一部分利益结构,即转让人和受让人的利益(尤其是转让人的利益)被忽略了。而将优先购买权界定为请求权,不仅体现了对其他股东利益的保护,还体现了对转让人和股东以外的受让人利益的保护,是一种利益平衡工具。
  (二)“形成权说”所体现的权益保护倾向
  学界大多认同该观点,并且在司法实践中也大多以此为基础进行判决。中国人民大学叶林教授在评述最高人民法院审结的股东优先购买权纠纷案时提出以下观点,他认为股权转让协议具有独立性,但转让方能否向第三人转让股权,却有赖于优先权人放弃优先购买权。从上述的观点中我们可以看到,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是基于转让人与受让人签订的合同基础之上,也即所谓的“先签约,后通知”。也就是说,转让股东要先与受让人通过谈判签订协议,然后将协议的内容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在指定期限内给予答复。并且只要优先购买权人想要行使购买权,转让人和受让人只能接受,是不能对转让协议做出修改的。这体现了对其他股东的倾向性保护,因为谈判是需要耗费成本的,特别是对于像有限责任公司这样的闭锁性企业,其股权的价格是要投入时间、精力调查的,双方签署协议,证明双方已达成合意,优先购买权人行使权利使得转让双方耗费的成本付之一炬,并且没有转圜之余地。显然将优先购买权界定为形成权会产生倾向性的保护其他股东的利益。
  三、从《〈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看股东优先购买权权益保护倾向及权利性质
  优先购买权如果是形成权,单方的意思表示就能成立合同。转让股东一旦确立转让条件,其他股东单方表示购买,股权转让合同即宣告成立。界定为形成权固然简单,但是对于复杂案件采用这种“一刀切”的观点,可能会有失偏颇。如果是请求权,是否成立合同最终却决于转让股东,体现了对其他股东利益的保护,还体现了对转让人和股东以外的受让人利益的保护,是一种利益平衡工具。但问题是,转让方可能故意拒绝转让给其他股东、妨碍优先购买权的行使,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又倾向于保护人合性,这就造成了比较复杂的问题。《〈公司法〉司法解释(四)》没有解决权利性质这一问题,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双方是指哪双方,也不明确。本文将采用体系解释,分析《〈公司法〉司法解释(四)》中关于优先购买权的权益保护倾向,从而判断优先购买权的权利性质。   对于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规定可见于我国《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关于优先购买权的规定可见于第四部分(第二十二至二十九条)具体规定了关于优先购买权案件的司法解释。分别规定了不适用优先购买权的情形,股东之间的转让情形,同等条件的含义,股东向外转让股权的书面通知内容和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期间,股东放弃转让的情形,股权转让合同无效的情形以及善良无过失的受让人可以向转让人请求损害赔偿,国有股权转让的特殊规定,限制股权转让的章程条款的效力。该次《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丰富完善了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规定,为以往频繁出现的问题的解决找到出口。
  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书面通知的内容,包括受让人的姓名或名称、转让股权的类型、数量、价格、履行期限及方式,完全符合一个成立了的股权转让合同的内容要求。也就是股东优先权行使需要转让人和受让人“先签约,后通知”。第二十六条虽然未对双方具体所指作出明确的规定,但是假设如果该双方指的是转让股东和公司外部的第三人,股东放弃股权转让应该按照违约处理,转让股东对公司外第三人进行赔偿,这种情况其他股东没有必要提出优先购买权,就算提出优先购买权,因为实际的股权交易没有发生,法院没有必要给予支持;另一种假设是该双方指的是转让股东和其他股东时,其他股东为了防止转让股东变更价格,提高股权转让成本,主张优先购买权。在这种假设的情况下法院应该是给予支持的。后者显然更说得通,但是从另一个角度来说,只要转让股东与其他股东达成协议,转让股东放弃并不必然产生像一般合同违约后果,而是可能让转让股东负担配合转让的义务,产生对股东转让股权的一种限制。并且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履行《公司法》和《司法解释》规定的程序,订立股权转让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也就是说必须将达成的合同内容通知到其他股东处,否则合同无效。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该次《司法解释》对于对其他股东作出倾向性保护,而且其形成权性质十分明显。
  四、结语
  尽管优先购买权的存在可能增加交易双方的交易成本,可能给转让带来效率上的损失,但是这种交易成本的增加正是为了维护公司股东利益和稳定的成员关系,这种作用的发挥恰恰是公司所追求效率目标的体现。
  该次的《司法解释》,对于优先购买权进行了丰富和完善,对于之前频繁出现的问题找到了解决的出路,但是其中也存在过度保护其他股东的利益,而忽视了转让人以及公司外第三人的利益的问题,当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时,转让人、受让人以及公司仿佛都只有消极配合其行使权利的义务。如此理解使得优先购买权中隐含的一部分利益结构,即转让人和受让人的利益(尤其是转让人的利益)被忽略了。笔者认为可以将优先购买权的设定交由公司自身决定。毕竟随着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有限责任公司打破传统的由家人、亲戚或朋友组成的模式,转而是由不太熟识的人组成。
  参考文献:
  [1]蒋大兴.异议股东股份收买请求权问题研究——关于公司法的修订[A]徐学鹿主编商法研究[C].北京:人民出版社,2001(3):193.
  [2]胡大武,张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优先购买权理论基础[A].西南民族大学学报,2007/08总第192期:90
  [3][美]罗伯特·C·克拉克.公司法则[M].胡平等译,北京:工商出版社,1999.
  [4]蒋大兴.股东优先购买权行使中被忽略的价格形成机制[A].法学,2012(6):69
  [5]赵旭东.股东优先购买权的性质和效力[A].当代法学,2013(5):19
  [6]于午丁,王宏.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优先购买权法律性质刍议[J].吉林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年第1期
  [7]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一册)[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315页
  [8]叶林,辛汀芷.关于股权优先购买权的案例评述——北京新奥特集团等诉华融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中国民商法律网:http://www.cilillaw.com.cn/artical/default.asp?id=49744#ml.
  [9]伍坚.股东优先购买权制度之比较研究[A].载顾功耘主编公司法律评论[C.].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2004年卷),p38.
  [10][英]梅因哈特著.李功國等译.欧洲十二国公司法[M].兰州大学出版社,1988.
  [11][英]丹尼斯·吉南. 朱羿锟等译.公司法[M].法律出版社,2005年
  作者简介:
  王林雨(1989~ ),女,汉族,山东烟台人,首都经济贸易大学2015级经济法专业在读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公司法。
其他文献
学园林出身的徐志平,一度觉得养植物比养孩子困难。但女儿徐彤出现问题后,他发现,自己可以精准诊治多种植物的病情,面对女儿却束手无策。  2016年6月15日上午,江苏省连云港市中院二审庭审中,齐耳短发的徐彤最后陈述:从学校突然进入看守所,仿佛一下子跌入了深渊。今年本该是领取大学录取通知书的时间,拿到的却是判决书。  即将18岁的她一直低着头,语速很快,不断地道歉,恳求法庭给她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期刊
一个空瓶子,你向里面倒水,里面就装着水;你向里面倒垃圾,里面就装着垃圾。  人是什么?人什么都不是,人就是一只空瓶子,你向瓶子里面倒什么,你得到的就是什么。  心里装着善良,装着宽容,装着真诚,装着感恩,你的生命就充满了阳光。  无论遇到任何矛盾,都会首先查找自身的不足加以修正,他人的一切不好,都会在你博大的胸怀中消释。  心里装着他人,你就会凡事先想想别人的感受,就不会一事当先先替自己打算,而是
期刊
一位学识渊博、教学有方的大学副院长因为女儿意外被“非礼”而耿耿于怀,猜疑不断,为此他设下陷阱,疯狂报复对方,想让对方受到惩罚。可是当真相曝光后,毁的不仅是别人的名誉和清白,还有他自己的事业和前途……  17岁女儿家中遭人“非礼”  出生于1969年的季卫峰是辽宁省鞍山市一所知名职业技术学院的副院长、副教授,妻子关敏是医生,两人的独生女儿季晓岑正读高中,聪明靓丽,多才多艺。  2015年5月30日,
期刊
春节,长辈将事先准备好的压岁钱分给晚辈的习俗由来已久。据说压岁钱可以压住邪祟,因为“岁”与“祟”谐音,晚辈得到压岁钱就可以平平安安度过一岁。压岁钱的风俗源远流长,最早的压岁钱出现于汉代,它代表着一种长辈对晚辈的美好祝福,它是长辈送给孩子的护身符,保佑孩子在新的一年里健康吉利。“百十钱穿彩线长,分来角枕自收藏,商量爆竹锡萧价,添得娇儿一夜忙。”这是清代诗人吴曼云描绘儿童得到压岁钱时的喜悦心情。  随
期刊
树断房毁的现场  4月的边城丹东(与朝鲜接壤)乍暖还寒。在辽宁丹东至凤城304国道28公里处,这里是4个多月前的一次车祸现场:一棵碗口粗的大树已被折断,被折的树梢这时竟然冒出嫩黄新芽,枝头点点嫩绿;不远处,一栋典型的北方平房已被毁坏,残破不堪。目击证人老王回忆起当时的车祸情形时,直摆手,一副惊吓的表情,直说,“不可思议,不可思议。”  2015年11月27日16时多。北方的天已经有点擦黑,丹东至凤
期刊
你身边有没有这样的人,他们也许貌不惊人,也许才不出众,却在无形中有着一股别样的魅力,让你想要与之接近,放下心防,倾诉心中的秘密。  他们让你感到舒服,和这样的人在一起,就像听一曲舒缓的音乐、品一杯醇厚的热茶、看一朵花静静的开放,让时光如流水般恬淡素净。  让人舒服,是最顶级的人格魅力。孔子的弟子子夏评价孔子说:“望之俨然,即之也温。”即是如此。  君子如玉,讓人舒服的人就好像一块温润的美玉。让人舒
期刊
生活中我们经常听到这样一种说法:“一个人的成功离不开他(她)的坚持”。确实,坚持能使我们坚定信心,向着既定的目标努力。然而,凡事都有它的两面性,如果在正确的方向上坚持,当然成功指日可待;但若在错误的方向上“坚持”,不仅不能成功,相反,还会把我们引至失败的境地。  同事小明自小就喜爱文学,工作之余常爱写些豆腐块,在他的不懈努力下,一个月总有七八篇文章见报。面对这些小成绩,小明并不满足。通过认真分析,
期刊
单位已安排员工旅游度假照样应支付未休年假的三倍工资吴律师:  我与一家公司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到期后,我曾以公司没有根据我本人意愿,统筹安排我休年休假为由,要求公司承担5天未休年休假期间的三倍工资,扣除平时已正常发放的部分,仍需补偿两倍。可公司认为,其曾统一安排全体员工外出旅游度假一周。由于我已全程参加,所应休的年休假不仅已经享受完毕,甚至还超过两天,因而我无权再行主张未休年休假工资。请问:公司的理
期刊
拒绝劳动能力鉴定,工伤职工也不能无限期休养下去  吴律师:  三个月前,我公司员工李某由于在上班期间被遗留在地面上的包装带绊倒而受到伤害。公司鉴于没有为其办理工伤保险,主动承担了相关费用。可李某却故意小病大养,甚至无痛呻吟,以种种借口赖在医院或者家里,不管公司怎样好说歹说,就是不肯上班。为了查明真相,了却争端,公司只好多次申请、要求对李某进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可李某就是不予理睬、不予配合,致
期刊
1.运动后不宜立马坐下休息  无论是参加有氧运动还是无氧运动,健身后都會出现身体疲惫、肌肉酸痛的情况。对于经常运动的人来说,运动时肌肉能獲得较为充足的氧气,糖类物质分解的乳酸较少,肌肉就不会有明显的痛感。而对于不常运动的人来说,运动后出现的酸痛感会较为明显,所以此刻不要马上坐下休息,因这会影响血液循环,导致乳酸分泌过多,更容易加重肌肉的疲劳感。剧烈运动后应慢走10分钟,多做深呼吸,这有助于肌肉尽快
期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