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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不被社会认同,一直误认为《动物防疫法》是软法律,每处罚一个违法生产经营动物、动物产品的案件,都是以简单的对当事人罚款了事,因此,执法的社会效果一般。2007年,我县依照《动物防疫法》第8条规定,专门设立了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法负责全县的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监督工作和其他有关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