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的人民调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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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人民调解制度是我国民间调解的延续和发展,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在化解纠纷、增进团结、维护稳定、宣传法制等方面,人民调解制度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但其在发展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因此有必要针对其存在的缺陷进一步改进和完善,进而更好的服务于国家的法制建设。
  关键词:人民调解;调解制度;社会稳定
  我国的人民调解制度在调解矛盾、化解纠纷、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由于国家改革开放程度进一步加深、法制进程逐步加快、公民诉讼意识日益增强,人民调解制度面临着新的挑战。
  一、我国人民调解制度的定性
  人民调解作为我国独创的法律制度,在当今社会经济文化极大发展的新时期有着不可动摇的调解基础性的地位、维持社会稳定与促进法治进程的重要作用,是保证我国和谐发展的“第一道防线”。
  (一)我国人民调解制度的内涵
  人民调解又称诉讼外调解,是指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社会公德规范为依据,对民间纠纷双方通过说服,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
  (二)我国人民调解制度的特征
  人民调解制度有着诉讼不可替代的独特特征:
  第一,人民性。人民调解员是由人民群众推选信得过的热心为群众服务,有政策法律知识的人担任的,他们调解的纠纷是人民内部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第二,准司法性。人民调解是在依法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进行的司法活动,不是群众自发的活动。人民调解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帮助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并且接受司法行政部门和人民法院的指导与监督。
  第三,先期介入性。人民调解适用于纠纷产生的初期,其先期介入的特殊方式能够有效预防纠纷升级,把矛盾和纠纷消灭在萌芽阶段。
  二、目前我国人民调解制度存在的缺陷
  随着人民法治意识的增强,诉讼案件在不断的增加,但人民调解的案件却在下降,其主要的缺陷有:
  (一)人民调解协议的约束力、执行力较弱
  人民调解协议的性质和效力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关于调解协议的效力问题,法律规定对当事人执行调解协议的规定属任意性规范,一旦一方当事人反悔起诉到法院,法院通常也不予考虑调解协议,调解协议甚至不具有普通契约的效力。因此除了即时履行的协议外,凡涉及重要利益和长期履行的纠纷处理,当事人宁可通过诉讼解决,以避免调解不成的尴尬和达成协议后遭遇反悔的风险。
  (二)调解的工作过程及方法存在问题
  人民调解的工作过程和方法本身存在许多缺陷,削弱了这一制度的效用充分发挥。比如,调解人员与当事人往往居住在同一社区,容易受到各种利害关系的影响,难于保持中立性;人民调解在实践中存在的这些缺陷,往往导致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公平、适当和及时保护,从而造成调解工作的被动和无效。
  (三)立法滞后
  人民调解现有法律规定实际操作性不强,如调解程序具有明显随意性、调解员如何保持中立以及调解协议的内容和形式等。调解程序不公开和不规范,当事人无法获得程序性保障。各种法律、法规、规章之间不统一,人民调解的组织架构、调解协议效力等基本上由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调整,而这些恰恰使人民调解在性质和法律地位等根本问题上与上位法存在一定的矛盾和冲突,从而导致人民调解发展的不确定和不规范。
  三、完善我国人民调解制度的建议
  为了使人民调解制度更好地发挥作用,针对以上缺陷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不断完善人民调解制度的组织建设
  基层人民调解具有利民便捷、低耗性、地域性等特点,其基础地位必须夯实。具体要求是:第一,根据《人民调解制度》中规定,夯实农村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的实力;第二,人民调解委员会可由委员3人以上组成,实行主任负责制;第三,基层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组织建设,派出专门人员经常到基层去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各项工作,大力加强人民调解制度的宣传工作,对农村人民调解加强财政支持。
  (二)不断完善人民调解员的综合素质
  不断完善人民调解员的综合素质和业务素质,要求人民调解员具有较高的思想道德水平,为人公正,能联系群众,有威信民望,与时俱进,根据社会发展变化更新观念、提高素质,具体可以通过举办培训班、定期例会学习、分析案例等多种方式,加强对调解人员的岗前培训,提高其法律政策水平、文化水平和调解工作技能。
  (三)不断提升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
  强化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是保障调解工作健康发展的关键。在赋予人民调解协议书的执行力问题上,可以借鉴仲裁制度中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凭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书,请求法院出具调解书,而法院调解书与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具有给付内容的法院调解书具有强制执行力,也可以直接以法院的审核确认书来赋予人民调解协议强制执行力。
  人民调解制度关系到国家法治化建设的进程。我们必须不断总结和反思,吸取国外已经制定、颁布的调解法的做法和我国各地在人民调解工作实践中的成功经验,完善人民调解制度,通过立法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法律地位、调解原则和程序、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将其建立成一个完善的、独立的、有效的纠纷解决机制,推动人民调解工作在法治中国建设中的进步。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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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简介:
  黄蕊(1988.11~),女,河北唐山人辽宁大学法学院在读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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