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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及执行有效的立法和条例,做好对机构投资者有效监管,外部的约束、监管至关重要,监管方式、方法需要与时俱进。对照监管条款来做事,就是最好的约束和规管
我国机构投资者是指在金融市场从事证券投资的法人机构,包括保险公司、养老基金和投资基金、证券公司、银行等,最为活跃的是具有自营业务的证券经营机构和投资管理基金。今年6、7月份A股市场暴跌,市场参与者共振,差点形成系统性金融危机,引起了全球资本市场的高度关注。股灾的力度和危害已经超出了大部分市场参与者的想象,面对股票市场的惨状,痛定思痛,趁着天晴好补漏,亡羊补牢未为晚,国家监管部门需要加强对机构投资者的监管和约束。
从发生的案例看,失控的机构投资者行为中最为让人诟病的内幕交易问题。这是全球性的问题,但也有相应的案例可以借鉴。香港证监会调查案件中,26%涉及内幕交易,处理办法是对内幕交易实施民事及刑事双轨制裁,加重处罚力度。其中一个案例是,某国际知名投行利用担任香港一上市公司股票配售承销商的机会,利用内幕交易内外勾结事先沽出股票,等消息公布交易落实后买回平仓获利。但天网恢恢,有关内幕交易人员及该机构事后受到了严格处罚。另一个跨国内幕交易的案例是,传媒大亨默多克旗下新闻集团收购道琼斯,某香港知名人士利用内幕交易买卖道琼斯公司股票获利,被美国证券与交易委员会(SEC)以内幕交易起诉内幕交易。另外多家跨国银行因违规交易,被监管机构巨额罚款。其中一个著名的例子就是瑞银操纵外汇市场,最终被英国金融监管局巨额罚款。
在规范的运作中,机构投资者为建立内部约束机制,普遍都建立起了防火墙制度,特别是对卖方机构来讲,投行、研究部与交易部分离,实施严格买卖股票申报制度,可以有效回避内幕交易。在参观某美国著名投行亚洲总部的时候可以看到,交易部专门占了一层楼,非交易部的人员一律不得进入,如需拜访则需要得到公司高层的特殊批准。同时,如果在公众媒体看到公司员工与任何企业发生相关业务信息,会立即进行核实,查核是否有违规交易存在。在严格监管机制之外,还积极实施充分的正向激励机制。在国际知名投行内从事投行的收入都很高,由于“高薪养廉”,没有人愿意为了私利而牺牲自己的职业前景和优厚的待遇。
设立及执行有效的立法和条例,做好对机构投资者有效监管,外部的约束、监管至关重要,监管方式、方法需要与时俱进。香港证监会的发展历史可以明确地看到这一点。在1974年以前,香港的证券及商品市场并未受到正式的监管。1973年股灾后,政府制定法例,设立规管证券期货业的新制度。1987年股灾后,当局成立证券业检讨委员会深入研究香港证券业的规管制度。1988年5月,证券业检讨委员会建议成立独立的法定机构,并赋予其广泛的调查及纪律处分权力,以规管市场。证监会于1989年5月随着《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条例》(《证监会条例》)生效而成立。《证监会条例》制定了香港市场的新监管架构。1997年亚洲金融风暴后,当局进一步改善监管制度,将《证监会条例》及另外九条涉及证券及期货的条例已合并《证券及期货条例》及附属法例,扩大了香港证件会的职能及权力,能够更深入全面地执行监管工作。该《证券及期货条例》及附属法例的条例会随时进行修改发布,所有机构投资者都按照同一个准则来行事。对照监管条款来做事,就是最好的约束和规管。
对机构投资者而言,来自社会力量的监督十分重要。首先是来自中小股民、上市公司的监督,比如某日市场出现了超出寻常的交易情况,投资者及上市公司提出来疑问,监管部门看到后应该立刻组织力量进行调查,而不是听之任之。这方面香港证监会的经验是,接受公众及投资者的有关投诉,所有投诉两周内答复,并决定是否跟进。其次是来自新闻媒体的监督,比如著名的蓝田丑闻等。香港证监会的日常市场监察、传媒报道,以及其他监管机构、执法机关转介案件等,都是发现可疑案件的主要途径。最后是大数据监控,发现成交的异常交易行为要查找背后的原因,比如上述道琼斯那个案例里,美国SEC就是发现消息公布前几天道琼斯公司股票成交量急剧放大。在A股市场里,股票停牌发布重要消息之前,涨幅过大或者成交放大的情况屡见不鲜,过往很少见到处罚内幕交易的案例,特别是国家监管机构的内幕消息控制,违规一定要从严从重处罚,以起到警示作用。
随着内地资本市场在不断成熟,对资本市场的监管,包括对机构投资者的监管也要与时俱进落到实处:一是学习成熟资本市场约束機构投资者的先进理念和经验,他山之石,可以攻玉;二是严格立法立规,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信托法》等都应与时俱进;三是执行力要强,处罚力度要足够,“人是一种经济动物”,榜样的示范效应是有效的,在严厉处罚和高额经济收入、体面的社会地位之间,聪明的机构投资者从业人员一定会做出妥善审慎的选择。
总体来看,要积极有效监管机构投资者的行为,对市场参与者和机构投资者的规管越严越到位,越有利于中国资本市场的发展和未来,越有利于利用资本市场的力量支撑“万众创新、大众创业”的国家战略,越有利于促进早日实现“中国梦”。
我国机构投资者是指在金融市场从事证券投资的法人机构,包括保险公司、养老基金和投资基金、证券公司、银行等,最为活跃的是具有自营业务的证券经营机构和投资管理基金。今年6、7月份A股市场暴跌,市场参与者共振,差点形成系统性金融危机,引起了全球资本市场的高度关注。股灾的力度和危害已经超出了大部分市场参与者的想象,面对股票市场的惨状,痛定思痛,趁着天晴好补漏,亡羊补牢未为晚,国家监管部门需要加强对机构投资者的监管和约束。
从发生的案例看,失控的机构投资者行为中最为让人诟病的内幕交易问题。这是全球性的问题,但也有相应的案例可以借鉴。香港证监会调查案件中,26%涉及内幕交易,处理办法是对内幕交易实施民事及刑事双轨制裁,加重处罚力度。其中一个案例是,某国际知名投行利用担任香港一上市公司股票配售承销商的机会,利用内幕交易内外勾结事先沽出股票,等消息公布交易落实后买回平仓获利。但天网恢恢,有关内幕交易人员及该机构事后受到了严格处罚。另一个跨国内幕交易的案例是,传媒大亨默多克旗下新闻集团收购道琼斯,某香港知名人士利用内幕交易买卖道琼斯公司股票获利,被美国证券与交易委员会(SEC)以内幕交易起诉内幕交易。另外多家跨国银行因违规交易,被监管机构巨额罚款。其中一个著名的例子就是瑞银操纵外汇市场,最终被英国金融监管局巨额罚款。
在规范的运作中,机构投资者为建立内部约束机制,普遍都建立起了防火墙制度,特别是对卖方机构来讲,投行、研究部与交易部分离,实施严格买卖股票申报制度,可以有效回避内幕交易。在参观某美国著名投行亚洲总部的时候可以看到,交易部专门占了一层楼,非交易部的人员一律不得进入,如需拜访则需要得到公司高层的特殊批准。同时,如果在公众媒体看到公司员工与任何企业发生相关业务信息,会立即进行核实,查核是否有违规交易存在。在严格监管机制之外,还积极实施充分的正向激励机制。在国际知名投行内从事投行的收入都很高,由于“高薪养廉”,没有人愿意为了私利而牺牲自己的职业前景和优厚的待遇。
设立及执行有效的立法和条例,做好对机构投资者有效监管,外部的约束、监管至关重要,监管方式、方法需要与时俱进。香港证监会的发展历史可以明确地看到这一点。在1974年以前,香港的证券及商品市场并未受到正式的监管。1973年股灾后,政府制定法例,设立规管证券期货业的新制度。1987年股灾后,当局成立证券业检讨委员会深入研究香港证券业的规管制度。1988年5月,证券业检讨委员会建议成立独立的法定机构,并赋予其广泛的调查及纪律处分权力,以规管市场。证监会于1989年5月随着《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条例》(《证监会条例》)生效而成立。《证监会条例》制定了香港市场的新监管架构。1997年亚洲金融风暴后,当局进一步改善监管制度,将《证监会条例》及另外九条涉及证券及期货的条例已合并《证券及期货条例》及附属法例,扩大了香港证件会的职能及权力,能够更深入全面地执行监管工作。该《证券及期货条例》及附属法例的条例会随时进行修改发布,所有机构投资者都按照同一个准则来行事。对照监管条款来做事,就是最好的约束和规管。
对机构投资者而言,来自社会力量的监督十分重要。首先是来自中小股民、上市公司的监督,比如某日市场出现了超出寻常的交易情况,投资者及上市公司提出来疑问,监管部门看到后应该立刻组织力量进行调查,而不是听之任之。这方面香港证监会的经验是,接受公众及投资者的有关投诉,所有投诉两周内答复,并决定是否跟进。其次是来自新闻媒体的监督,比如著名的蓝田丑闻等。香港证监会的日常市场监察、传媒报道,以及其他监管机构、执法机关转介案件等,都是发现可疑案件的主要途径。最后是大数据监控,发现成交的异常交易行为要查找背后的原因,比如上述道琼斯那个案例里,美国SEC就是发现消息公布前几天道琼斯公司股票成交量急剧放大。在A股市场里,股票停牌发布重要消息之前,涨幅过大或者成交放大的情况屡见不鲜,过往很少见到处罚内幕交易的案例,特别是国家监管机构的内幕消息控制,违规一定要从严从重处罚,以起到警示作用。
随着内地资本市场在不断成熟,对资本市场的监管,包括对机构投资者的监管也要与时俱进落到实处:一是学习成熟资本市场约束機构投资者的先进理念和经验,他山之石,可以攻玉;二是严格立法立规,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信托法》等都应与时俱进;三是执行力要强,处罚力度要足够,“人是一种经济动物”,榜样的示范效应是有效的,在严厉处罚和高额经济收入、体面的社会地位之间,聪明的机构投资者从业人员一定会做出妥善审慎的选择。
总体来看,要积极有效监管机构投资者的行为,对市场参与者和机构投资者的规管越严越到位,越有利于中国资本市场的发展和未来,越有利于利用资本市场的力量支撑“万众创新、大众创业”的国家战略,越有利于促进早日实现“中国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