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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环境影响评价是环境保护的重要保障手段,也是现阶段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在对建设单位环境质量调查环节的重要评估依据和结论。自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颁布施行之后,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律体系也得到进一步的完善,但是在具体操作中仍然存在许多问题。本文从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的具体规定出发,着重从立法上以及实践中的不足进行研究,并提出笔者有关健全环境评价法律制度的看法和建议。
[关键词]环境影响评价 替代方案 公众参与 法律制度
中图分类号:F205 文献标识码:F 文章编号:1009―914X(2013)34―0446―01
一、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概况
(一)环境影響评价法律制度的历史回顾
环境保护一直是各国较为重视的问题之一,当然在各国的立法中也不同程度的予以规定。步入20世纪以来,环境问题愈演愈烈,针对环境保护的立法也在不断地完善,“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是我国环境保护过程中一直坚持的原则[1]。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法律依据
1.宪法中的规定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从立法的角度上看,有着不同的表现形式。纵观国内外国家在环境保护立法方面,不少国家将环境保护的理念纳入到宪法的治理范畴,更甚者已经上升到一种宪法精神和理念中[2]。我国在多年来的环境保护中,尤其是在立法层面也有着重大的突破。
2.环境保护基本法中的规定
所谓环境保护基本法,实际上即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作为专门规定环境保护的一部特别法,其吸纳了宪法中有关环境保护的相关理念,并将对建设项目在环境保护上的监督管理纳入其中[3]。
3.行政法规和单项法中的规定
在上述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回顾中就提到我国众多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中,行政法规和单项法也发挥出重要的作用,虽然在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方面尚未形成健全完整的行政法规体系,但是国务院、环境保护部、财政局、物价局等都分别对环境影响评价制定了有着不同侧重点的管理办法、管理条例、若干意见等等。单项法上面诸如《水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都对环境影响评价有着明文规定[4]。
二、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存在的不足
(一)立法上的不足
虽然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在法律体系上已初具规模,但是在具体的立法过程中,尤其是与实际情况的切合中也存在着一定的问题。本文主要从立法中法律责任的缺失或不明确着手具体阐述。法律责任的规定是环境影响评价得以有效贯彻执行的重要保障手段,在执行过程中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然而,在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对法律责任的规定却很不合理,或者说处罚力度较低[5]。
(二)法律实践中的不足
1.替代方案缺失
2.公众参与制度的不足
(三)社会对《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认知度不够
社会对《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认知度不够主要表现在社会大众对于环境影响评价将其视为政府部门的工作,与自身利益无关;部门建设单位也没能重视环境影响评价,将其看做可有可无的一项程序,大多数情况下,仅仅在领取营业执照或者进行建设项目受到阻碍时,在环保部门等相关部门的告知下才意识到要补办环境影响评价。
三、我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完善及发展
(一)立法上的完善
1.法律责任的增设
法律责任作为保障环境影响评价质量的有效手段之一,其在环境保护方面有着重要的警示和震慑作用。然而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当中对于法律责任的设置上存在着设置不合理与处罚力度较低的问题。因此笔者认为对我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的健全完善,尤其是立法层面的完善,法律责任的方面要予以重要修缮。
2.加强生态脆弱区环评立法建设
环境保护落实到具体的工作中,需要根据不同地区的环境特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制定出不同的环境保护方案,在环境影响评价方面也是如此,应当将着重点放到生态脆弱以及环境问题严重的地区。
(二)实践上的完善
1.审批程序上的完善
审批程序是环境影响评价的第一环节,在实践中往往会出现审批权限不明确、审批期限过长、审批单位工作效率低下等问题,因此,在实践中为了确保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有效开展,首先要在审批程序上把关。
2.替代方案的完善
鉴于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对于替代方案尚未规定,在这一领域属于空白,因此,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的健全也应当对替代方案予以健全和完善。具体来说可以在立法上借鉴瑞典、法国、俄罗斯、美国等国家在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方面的规定。
3.公众参与制度的完善
在公众参与制度的完善方面,笔者认为各环保部门首先要加大对环境影响评价的宣传力度,提高对公众,尤其是建设单位以及建设项目周边居民的公众知情权,让公众参与到环境影响评价的全过程。同时还应当健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司法审查制度。
4.提高全社会对《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认知度
在提高全社会对《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认知度方面,笔者认为各环保部门首先要加大对环境影响评价的宣传力度,以各级领导干部为宣传主要力量,利用现代化的传媒手段,将环境影响评价的具体内容予以广泛的宣传,尤其是将其与环境保护理念相联系,以完善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参考文献
[1] 何琴. 战略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概念初探[J]. 法制与社会. 2011(12)
[2] 石磊. 中国战略环境评价概述[J]. 山东省农业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0(05)
[3] 杨志恒. 国内外战略环境影响评价的研究进展及思考[J]. 生态经济. 2010(04)
[4] 刘秋妹,朱坦. 欧盟环境影响评价法律体系初探——兼论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律体系的完善[J]. 未来与发展. 2010(03)
[5] 龚海珍. 析《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J]. 时代法学. 2010(01)
[关键词]环境影响评价 替代方案 公众参与 法律制度
中图分类号:F205 文献标识码:F 文章编号:1009―914X(2013)34―0446―01
一、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概况
(一)环境影響评价法律制度的历史回顾
环境保护一直是各国较为重视的问题之一,当然在各国的立法中也不同程度的予以规定。步入20世纪以来,环境问题愈演愈烈,针对环境保护的立法也在不断地完善,“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是我国环境保护过程中一直坚持的原则[1]。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法律依据
1.宪法中的规定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从立法的角度上看,有着不同的表现形式。纵观国内外国家在环境保护立法方面,不少国家将环境保护的理念纳入到宪法的治理范畴,更甚者已经上升到一种宪法精神和理念中[2]。我国在多年来的环境保护中,尤其是在立法层面也有着重大的突破。
2.环境保护基本法中的规定
所谓环境保护基本法,实际上即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作为专门规定环境保护的一部特别法,其吸纳了宪法中有关环境保护的相关理念,并将对建设项目在环境保护上的监督管理纳入其中[3]。
3.行政法规和单项法中的规定
在上述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回顾中就提到我国众多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中,行政法规和单项法也发挥出重要的作用,虽然在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方面尚未形成健全完整的行政法规体系,但是国务院、环境保护部、财政局、物价局等都分别对环境影响评价制定了有着不同侧重点的管理办法、管理条例、若干意见等等。单项法上面诸如《水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都对环境影响评价有着明文规定[4]。
二、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存在的不足
(一)立法上的不足
虽然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在法律体系上已初具规模,但是在具体的立法过程中,尤其是与实际情况的切合中也存在着一定的问题。本文主要从立法中法律责任的缺失或不明确着手具体阐述。法律责任的规定是环境影响评价得以有效贯彻执行的重要保障手段,在执行过程中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然而,在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对法律责任的规定却很不合理,或者说处罚力度较低[5]。
(二)法律实践中的不足
1.替代方案缺失
2.公众参与制度的不足
(三)社会对《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认知度不够
社会对《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认知度不够主要表现在社会大众对于环境影响评价将其视为政府部门的工作,与自身利益无关;部门建设单位也没能重视环境影响评价,将其看做可有可无的一项程序,大多数情况下,仅仅在领取营业执照或者进行建设项目受到阻碍时,在环保部门等相关部门的告知下才意识到要补办环境影响评价。
三、我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完善及发展
(一)立法上的完善
1.法律责任的增设
法律责任作为保障环境影响评价质量的有效手段之一,其在环境保护方面有着重要的警示和震慑作用。然而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当中对于法律责任的设置上存在着设置不合理与处罚力度较低的问题。因此笔者认为对我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的健全完善,尤其是立法层面的完善,法律责任的方面要予以重要修缮。
2.加强生态脆弱区环评立法建设
环境保护落实到具体的工作中,需要根据不同地区的环境特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制定出不同的环境保护方案,在环境影响评价方面也是如此,应当将着重点放到生态脆弱以及环境问题严重的地区。
(二)实践上的完善
1.审批程序上的完善
审批程序是环境影响评价的第一环节,在实践中往往会出现审批权限不明确、审批期限过长、审批单位工作效率低下等问题,因此,在实践中为了确保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有效开展,首先要在审批程序上把关。
2.替代方案的完善
鉴于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对于替代方案尚未规定,在这一领域属于空白,因此,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的健全也应当对替代方案予以健全和完善。具体来说可以在立法上借鉴瑞典、法国、俄罗斯、美国等国家在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方面的规定。
3.公众参与制度的完善
在公众参与制度的完善方面,笔者认为各环保部门首先要加大对环境影响评价的宣传力度,提高对公众,尤其是建设单位以及建设项目周边居民的公众知情权,让公众参与到环境影响评价的全过程。同时还应当健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司法审查制度。
4.提高全社会对《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认知度
在提高全社会对《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认知度方面,笔者认为各环保部门首先要加大对环境影响评价的宣传力度,以各级领导干部为宣传主要力量,利用现代化的传媒手段,将环境影响评价的具体内容予以广泛的宣传,尤其是将其与环境保护理念相联系,以完善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参考文献
[1] 何琴. 战略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概念初探[J]. 法制与社会. 2011(12)
[2] 石磊. 中国战略环境评价概述[J]. 山东省农业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0(05)
[3] 杨志恒. 国内外战略环境影响评价的研究进展及思考[J]. 生态经济. 2010(04)
[4] 刘秋妹,朱坦. 欧盟环境影响评价法律体系初探——兼论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律体系的完善[J]. 未来与发展. 2010(03)
[5] 龚海珍. 析《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J]. 时代法学. 201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