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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在TTIP草案中设置的间接征收条款主要采取了兼具行为效果与行为目的理论模式。该种模式并没有对构成间接征收要素中的合理期待、比例原则、透明度等关键问题进行规定。只有在充分认识欧盟提出的间接征收模式缺陷的基础之上,才能更好地完善中国国际投资协定中的间接征收条款。同时,经济效益理论与风险承担理论对于完善间接征收的补偿条款也有着重要的意义,也能更好地对投资者和东道国的利益进行平衡。《中国—韩国自由贸易协定》是对间接征收规定得较为全面的自由贸易协定,结合欧盟的TTIP草案,还有诸多需要完善的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