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并,一场没有硝烟没有国界的战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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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将开始实施。这部法律的颁布是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一个里程碑,它关系到13亿人口的切身利益,对于保护公平竞争、维护市场经济秩序,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保持中国经济活力、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具有十分深远意义。
  从2005年底到2007年底,历经两年,在《反垄断法》论证、颁布的期间,由国美电器、永乐电器、大中电器完成了兼并重组。国内四大电器销售公司的其中三家集合在国美电器集团的旗下。形成了新的市场格局。国美电器的这一市场优势必将在市场上形成垄断地位。这也就向《反垄断法》提出挑战。而在2008年8月1日实施的《反垄断法》将会如何面对呢?我们将拭目以待。
  
  一场漂亮的商战
  
  在北京清河地区有一家大型商厦,即泰鑫源商厦,其在2005年10月与上海永乐电器签订协议。将泰鑫源商厦部分经营场所租赁给永乐电器公司。这时的上海永乐电器雄心勃勃。竞争对手北京大中电器就在50步之遥的北面。双方形成对峙状态。竞争、抢占地盘是家用电器销售公司的经营策略。没有想到的是,从这一天起,这个普通商场却被卷进电器公司竞争、兼并的漩涡,参与了一场变幻莫测的商战。
  作为上海最大的民营电器零售企业,永乐电器何其辉煌。2004年9月,它赢得国际资本大鳄摩根斯坦利5000万美元注资,永乐电器总裁陈晓自豪地宣布:“永乐一家的利润,比国美、苏宁等连锁巨头的利润之和还多得多。”凭借雄厚资金的支持,永乐快速“攻城略地”,鲸吞广州东泽、河南通利、四川成百家电、厦门思文、台湾灿坤等多个同行。2005年9月,永乐成功在香港上市,陈晓站上事业的巅峰。
  此时的北京大中电器在北京家电连锁市场上的占有率达到50%以上,具有区域强势地位。
  上海永乐电器公司在2006年4月下旬时,与北京大中签订为期1年的优先收购协议,收购价按照北京大中电器2006年6月至2007年7月期间盈利,再乘以上海永乐在正式收购时,过去30天平均市盈率的80%计算。同时,上海永乐向北京大中电器支付总数1.5亿元的定金,并购程序启动。上海永乐在北京的7家门店并入大中的管理体系,永乐北京地区部分管理人员也开始进入大中的管理系统。在两家公司实现真正合并后,公司名称将定为永乐(中国)电器销售有限公司。
  泰鑫源商厦接到通知,上海永乐电器的店面标识全部退场,取而代之的是大中电器,近在咫尺的大中电器入主新的店面。让泰鑫源担心的是,大中电器不可能在同一个地点并立两家经营场所,所以泰鑫源商厦必须做好最终永乐与大中联合体撤场解约的准备。
  2006年6月底,情况发生了新的变化,在香港股市交易了13个月的永乐股票正式停牌。国美电器和永乐电器在香港联合发布公告,国美电器已收购了98.24%的永乐股份。国美兼并永乐。泰鑫源商厦随即根据永乐电器的通知,将大中电器的标识全部更换,改成国美电器的标识。随后永乐电器将房屋租赁协议转让给国美电器。国美电器与泰鑫源商厦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协议。在清河地区,国美与大中形成新的竞争对峙。
  按照通常的理解,永乐兼并大中,国美兼并永乐,其国美自然兼并大中。但是情况并非如此。大中电器发表声明,指鉴于永乐电器单方面与国美电器合作,永乐与国美电器的建议合并与战略合作的条款有抵触,故大中电器与永乐的战略合作协议有待重新协商,建议若永乐电器同意终止战略合作,将退回1.5亿元定金,并将不会提出索偿要求:但若未能透过协议方式终止,北京大中将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就违反战略合作协议提出索偿。同时,大中电器在寻找新的合作伙伴,比如苏宁电器等。
  2006年10月18日,大中电器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就永乐电器违反战略合作协议提出解约及索偿的仲裁申请。历经1年多,表面上仲裁没有结果,但是从法律的角度说,永乐及背后的国美电器获得了胜利,因为国美最终完成了收购大中的目的。
  2007年12月底,大中电器的创始人张大中以公开信的方式向全体员工告别。虽然目前还保有大中电器的名称与标识,但是张大中似乎已经退出北京家用电器的历史舞台。
  根据报道,国美电器集团2007年12月16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外宣布,在香港上市的红筹公司国美电器控股有限公司(国美电器HK0493)通过银行已委托贷款给独立第三方,得到了大中电器的独家管理与经营权,同时,获得了对大中电器股权的独家购买权,以不低于36.5亿元价格购买。
  国美新闻发言人何阳青表示,之所以采取以上交易方式,是考虑到股东和投资者的利益的一个过渡性的安排,其主要原因是通过全面委托经营管理的方式,将大中电器整合和经营好,在适当的时候,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再将优质的资产装入国美电器上市公司。其次是考虑到卖方希望尽快完成交易的要求。因此,本次国美电器全面托管大中电器及今后直接收购大中电器已无悬念。
  至此,中国家电连锁业悬而未决的大中电器花落谁家事件终于尘埃落定。托管大中后,国美在北京和上海两大主要城市的门店数量均超过100家,在两个具备战略意义的核心城市形成了绝对优势。
  短短几行字的新闻消息,向我们揭示了什么7这是一场没有硝烟,却充满火药味的商战。内力的较量没有体现在文字表面,但是所有人都为这漂亮的结果称奇。
  泰鑫源商厦总经理段晓茹,这位在国有商业企业工作30多年的劳动模范,2005年退休后带领一群下岗职工走向市场经济的大潮中。她对笔者说,市场竞争的冲击就在我的身边,时时刻刻感受到巨大的压力与挑战……
  
  新的市场格局给国美电器带来了什么
  
  国美、永乐、大中的兼并结束了,或是大体完成了重新组合。商战的硝烟散去,一切归于平静,平静得使我们消费者有些不适应。每周报纸的促销广告不见了;信箱里的广告彩印宣传单不见了;商场门口列队的迎宾小姐不见了;店内打折的海报也少了许多……这是一个消费者的感觉。这种感觉是慢性的,潜移默化的,逐渐适应的……
  我们回过头来看《反垄断法》,2007年8月30日人大通过并颁布,2008年8月1日实施。在《反垄断法》实施之前的2007年12月16日国美电器、大中电器完成兼并工作。
  对照《反垄断法》,国美电器的兼并行为应当是垄断术语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一)经营者合并;(二)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三)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反垄断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自收到经营者提交的……文件、资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对申报的经营者集中进行初步审查,作出是否实施进一步审查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经营者。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作出 决定前,经营者不得实施集中。
  《反垄断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作出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
  由此我们不难看出,如果在《反垄断法》实施之后再行兼并(经营者集中),则应当先行申报,由政府决定是否可以实施经营者集中。国美电器的经营者在法律的框架之内抢得先机。规避了即将生效的法律制约。
  国美电器、大中电器形成新的经营格局。电器公司之间不再杀价竞争;不再大作广告;不再推陈出新地进行促销:面对生产厂家可以不用再行订立攻守同盟其他竞争对手已经望尘莫及,水涨船高,乐得分羹。一派和谐景象。市场购买力是不会改变的,其结果是大大降低竞争成本。国美电器及其他电器公司将会获得更大的利润空间。
  国内家用电器市场曾经以国美第一,苏宁第二、永乐第三、大中第四排名,大中电器所在北京地区形成区域优势,市场占有率为50%。现在第一、第三、第四走向经营者集中,“形成绝对优势”。那么我们的市场管理者,以及普通消费者应当如何应对呢?这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
  国美电器已经走向垄断地位。也请注意,具有垄断地位,不一定当然的违反《反垄断法》。
  
  《反垄断法》给予我们什么启示
  
  一、垄断行为关系到全体国民的切身利益
  《反垄断法》第一条就表述了《反垄断法》的立法宗旨: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这一条款表述的具体内容是第一是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第二是保护市场公平竞争;第三是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这一条款也说明了,《反垄断法》是关系到全体消费者权利的法律。应当引起全体国民的重视。
  
  二、什么是市场垄断行为
  《反垄断法》第三条规定:本法规定的垄断行为包括:(一)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二)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三、其他经营者及消费者应当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反垄断法》第五十条规定: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作为非垄断地位的经营者,以及普通消费者应当注意自己的市场地位,我们不仅仅是剧院中的看客,我们在为一场惊心动魄的场景热烈鼓掌的时候,千万不要忘记,我们应当考虑相应的对策,保护自己。
  制定《反垄断法》的目的是维护市场竞争的秩序,企业竞争不能影响消费者的利益,也不能影响行业或领域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总之,《反垄断法》即将实施,我们应当像关注《劳动合同法》一样关注《反垄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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