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行政诉讼案件中证据收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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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证据是证明(案件)事实的依据,证据问题是诉讼的核心问题,全部诉讼活动实际上都是围绕证据的搜集和运用进行。证据是法官在司法裁判中认定过去发生事实存在的重要依据,在如何一起案件的审判过程中,都需要通过证据和证据形成的证据链再现还原事件的本来面目。
  关键词:法律援助;行政诉讼;证据收集
  一、行政诉讼证据的特点
  受行政诉讼性质决定,其证据制度具有如下特点:
  (1)行政诉讼证据所要证明的最终事实是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
  (2)行政诉讼被告必须自始至终地承担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法定举证责任。
  (3)行政诉讼被告在诉讼过程中,不得自行向证人和原告收集证据,作为被告代理人的律师也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4)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有收集证据的权力,而无收集证据的义务,其主要任务是审查判断证据。
  二、我国的行政诉讼证据收集制度
  行政诉讼作为一种复查性诉讼,是对另一种业已形成的法律关系进行合法性审查的一种法律活动。理论上,作为原告的行政当事人与作为被告的行政主体在行政诉讼中是平等的诉讼主体。事实上,原告、被告方通常是非公权力当事人和公权力机关,双方的地位和收集证据的能力是极为不平等的。在行政诉讼中,用来支持原告诉讼主张的相关证据常常掌握在被告或者与被告有一定关系的其他行政机关手中。当事人很难从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手中取得相应的证据,甚至会在进行证据收集和调查时面临不配合、阻挠、干扰等。
  三、法律援助工作者面临的困境
  首先,作为行政诉讼案件原告的当事人大多属于弱势群体或受害者,很难与强大的公权力抗衡。他们大多是普通百姓,文化程度普遍偏低,很多当事人不会说普通话,与其交流障碍重重。但是他们大多又不懂程序,急于求成。
  其次,大多数行政诉讼案件的原告由于法律意识不足或者权力资源不足,没有能力收集到足够且有效的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笔者曾接待过一个当事人,他刚坐下便开始长篇大论地讲述自己的不幸遭遇,当我们请他拿出相关的文件材料时,他只拿出了随身携带的一份手写的“伸冤书”。对于这样的当事人,法律工作者们往往有心而无力,不能提供更多的帮助。
  四、行政诉讼证据的基本规则
  当事人向法院提供的各类证据,只有合乎法定要求才会具有效力。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提供各类证据的具体要求如下:
  1.书证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所提供的书证,除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规章对书证的制作形式另有规定外,一般应当符合下列要求:⑴原则上应提供书证的原件,在提供原件确有困难时,可以提供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节录本。按照规定,原本、正本和副本均属于书证的原件。⑵提供由有关部门保管的书证原件的复制件、影印件或者抄录件的,应当注明出版,经该部门核对无异后加盖其印章。⑶当事人提供报表、图纸、会计账册、专业技术资料、科技文献等书证的,应当附有说明材料。⑷被告提供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询问、陈述、谈话类笔录,应当有行政执行人员、被询问人、陈述人、谈话人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外文书证,应当附有由具有翻译资质的机构翻译的或者其他翻译准确的中文译本,并由翻译机构盖章或者翻译人员签名。
  2.物证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物证的,原则上应当提供原物,在提供原物确有困难时,可以提供与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或者证明该物证的照片、录像等其他证据;如果原物为数量较多的种类物时,当事人应当提供其中的一部分。
  3.视听资料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所提供的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应当符合下列要求:①当事人应向法院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在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时,可以提供复制件;②当事人应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③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对于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外国语视听资料,当事人应同时附有由具有翻译资质的机构翻译的或者其他翻译准确的中文译本,并由翻译机构盖章或者翻译人员签名。
  4.证人证言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人证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①载明证人的姓名、年龄、性别、职业、住址等基本情况。②需有证人的签名。如果证人不能签名的,应当以盖章等方式证明。③应注明证人出具证言的日期。⑷应附有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证人身份的文件。
  5.鉴定结论
  被告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提供的在行政程序中采用的鉴定结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①应当载明委托人和委托鉴定的事项;②应有向鉴定部门提交的相关材料;⑶应有鉴定的依据和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④应有鉴定部门和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⑤应有鉴定人的签名和鉴定部门的盖章。对于通过分析获得的鉴定结论,还应当说明分析过程。
  6.现场笔录
  被告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提供的现场笔录,除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现场笔录的制作形式有特别规定外,一般应当载明制作现场笔录的时间、地点和事件等内容,并由执行人员和当事人签名。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不能签名的,应当注明原因。有其他人在现场的,可由其他人签名。
  7.积极主动地调查和收集证据
  除了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供诸如合同、契据、函电、书信、鉴定书、诊断书和其他证据,我们也可以主动根据当事人提供的材料和线索进行调查,在一定范围内帮助当事人收集证据。
  四、结语
  我国行政诉讼中的证据收集制度本身并不完善,加之行政诉讼案件法律援助工作者面临的其他主客观条件的限制,行政诉讼案件的证据收集渠道并不宽广。但这并不代表法律援助工作者不能有所作为。每一个法律援助工作者都应该认真分析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并努力找到合适有效的解决办法,这样才能为行政诉讼案件中的弱势群体尽到绵薄之力。
  关键词:
  [1] 易萍,胡思博.行政诉讼证据的失衡特征研究——对行政诉讼中当事人证据收集能力偏移的根源考察 .《山东审判》 ,2012年1期
  [2] 龚鹏,谢雁.浅析行政诉讼中的法院调查取证.《辽宁行政学院学报》,2006年1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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