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为受伤的感情买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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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签订协议防暴力丈夫殴妻赔5万
   故事:林女士在一家中外合资公司工作。2004年12月,在一次业务洽谈中,她与一家国营公司的副总吴某相识,两人一见钟情。一个月后登记结婚。吴某事业有成,但脾气暴躁,爱喝酒。2005年8月1日,吴某参加战友聚会,喝了不少酒,回家后,林女士给其做了酸辣汤,因吴嫌味道太咸,上去就给了林一拳,打得林鼻青脸肿。林女士提出离婚,后经亲友劝解,双方达成协议:吴某今后不得殴打林女士,否则吴自愿离婚并赔偿林精神损失5万元。2006年5月14日,林女士单位举办庆典酒会,回到家已是晚上11点。吴某质问妻子为什么回来这么晚,林女士耐心做了解释,但吴不听,抓起茶几上的茶杯就摔了过去,砸中林脸部,致其左额头受伤,缝合3针,经法医鉴定为轻伤。林女士以吴某实施家庭暴力致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同时要求吴按协议约定赔偿精神损失5万元。法院审理后,依法支持了林女士的请求。
  点评:我国《婚姻法》规定,禁止家庭暴力。吴某多次殴打林女士,致其身心受到伤害,已构成家庭暴力。婚姻法还规定,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对方给予损害赔偿。本案中,林女士为防止吴某对其殴打,双方签订了防暴力协议,协议是当事人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合法有效,故林女士要求吴某按协议规定给付精神抚慰金5万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
  相关法律链接:《婚姻法》第4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2、夫不自重妻染性病获赔偿
  故事:张女士与赵某青梅竹马,两人大学毕业后,来到同一个城市工作,2004年元旦登记结婚。婚后数月,赵某即被公司外派到深圳分公司。因赵工作努力,一年后升任销售部经理。2006年8月,张女士因公出差来到深圳,与赵团聚,一周后才回到家中。不久,张女士发现下身奇痒难忍,便来到医院检查,医生告知张已感染尖锐湿疣,张顿觉如雷轰顶,立即打电话质问赵某。赵开始含糊其辞,后来承认,自己为陪客户,经常去舞厅等娱乐场所。张女士怒不可遏,遂向法院起诉,坚决要求与赵某离婚,并要求赵某给付治疗性病费用1万元,并赔偿精神损失3万元。法院判决,赵某给付治疗性病费用5000元,赔偿张女士精神损失1万元。
  点评:赵某不自重,违背了《婚姻法》关于“夫妻应当互相忠实”的义务,违反了社会道德,并将性病传染给张女士,给张女士带来了巨大的精神痛苦,赵某存在重大过错。张女士身患性病,仍需继续治疗,赵某应当给予适当经济补偿,并应承担因过错行为引起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相关法律链接:《婚姻法》第4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3、孩子非亲生妻子赔5万
  故事:胡先生是一家科研机构的研究员,因性格内向,不善交往,35岁了还没有成家。于丽娜是一名工人,爱说爱笑,比胡先生小8岁,因被男友抛弃,在湖边自杀时,被正在湖边散步的胡先生救起。双方经过交往,半年后步入婚姻殿堂。因胡先生整天忙于工作,于丽娜感觉寂寞,在一次同学聚会时遇见了前男友,两人旧情复燃,胡先生蒙在鼓里,一无所知。2000年2月,于丽娜生下一子胡东东,胡先生倍加疼爱。2006年7月,于丽娜以性格不合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胡先生离婚。审理中,经鉴定,胡先生与儿子胡东东无亲子关系。胡先生认为,于丽娜长期以来欺骗自己,严重伤害了自己的感情,造成了巨大的财产和精神损失,故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返还6年来的抚育费和精神损害赔偿,共计8万元。 于丽娜对孩子非原告所生的事实给予承认,但不同意赔偿精神损失。法院依法判决,于丽娜给付原告胡先生抚养费3万元和精神损害赔偿金5万元。
  点评:于丽娜在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发生婚外性行为,并生下一子,违背了婚姻法关于“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规定,存在严重过错。胡先生与孩子并无亲子关系,对孩子没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误把孩子当成自己与于丽娜的婚生子女抚养,胡先生要求赔偿抚养费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由于被告在婚姻存续期内与他人生育并隐瞒真相的过错行为,严重伤害了胡先生的感情,并给其造成了精神损害,于丽娜应给予相应赔偿,故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相关法律链接:《婚姻法》第3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责编/小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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