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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922.29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6-7833(2012)03-000-01
摘要近年来,随着网络交易的蓬勃发展,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的商标侵权法律责任是各国司法实践面临的共同难题,对此应结合间接侵权制度或共同侵权制度的理论,从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是否有监控网络侵权行为的义务、是否采取了预防侵权的措施、是否从他人的直接侵权中获利、是否在主观上存在过错、是否向直接侵权人提供帮助或进行引诱等方面来判断和解决这一问题。
关键词网络交易网络交易平台商标侵权法律责任
一、网络交易中商标侵权问题的由来
网络交易平台是为货物或服务交易双方提供网络交易服务的在线交易系统,交易双方可利用它进行网上交易。eBay网、淘宝网、易趣网等都属于以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为主的网站。在火爆的网络购物背后,我们看到网络交易中的商标侵权案件日益增多。近年来,一些不法商贩利用网络交易平台大肆贩卖假货,引起了国内外商标权人的强烈不满,一些厂商因为自身的利益受到了严重损害,于是向法院提起了商标侵权诉讼。因此,我们应当认真分析国外相关立法和判例,并结合我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来正确处理此类案件。
二、英美法系国家和大陆法系国家对网络交易中商标侵权责任的规定
对于销售方通过交易网站上进行的的假货销售行为,应当由假货销售方承担直接侵权责任。但在实践中,由于销售方不便于追索或其承担责任的能力有限,商标权人往往选择起诉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要求其承担商标侵权责任。
从英美法系国家的判例看,要求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承担商标侵权责任的理论依据主要是直接侵权理论和间接侵权理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不实际参与交易, 而是教唆、引诱或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则构成间接侵权行为。
间接侵权责任主要包括代理侵权责任、辅助侵权责任和诱引侵权责任三类。
(一)代理侵权责任
代理侵权责任又称替代责任,它来源于《法国民法典》。该法典第1384条第1款规定:“任何人不仅对自己的行为造成的损害负赔偿责任,而且对应由其负责的他人的行为或在其管理下的物体造成的损害,负赔偿的责任。”这一责任保护了社会中的弱者,维护了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二)辅助侵权责任
辅助侵权责任理论来源于普通法有关侵权行为的规定。例如,《美国法律重述·侵权行为法》第876条(b)项规定,若知悉第三人之行为违反注意义务且给予重大协助或鼓励第三人为此等行为,就第三人侵权行为造成他人之损害,应负赔偿责任。辅助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有两个:一是明知或应知他人从事直接侵权行为;二是给予重大协助。
大陆法系国家并未规定间接侵权责任,法院往往根据共同侵权理论来确定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的责任,即以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主观上是否有过错,以及客观上是否实施了教唆、帮助侵权等行为作为是否承担共同侵权责任的依据。该理论与间接侵权理论有一定的近似之处。
三、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的法律责任分析
1.商标间接侵权构成要件
2009年《侵权责任法》颁布,其中并没有将网络侵权列为一种特殊侵权行为。该法第36条第1款对网络用户和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行为作出了一般规定,从而确立了网络侵权归责原则的一般规则,也即适用过错责任。商标间接侵权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侵权构成要件由传统四要件组成,即主观过错、加害行为、损害事实以及后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判定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是否构成间接侵权的关键就在于如何认定其主观上的过错。
2.认定主观过错的客观标准
过错的认定的客观标准以某种客观的行为标准即注意义务来判断行为人有无过错,是以一个虚拟的合理人的注意程度为标准,与行为人的行为进行比较,如果这个标准人与行为人处在相同的情况下不会像行为人那样作为或不作为,因而能够避免损害发生,就可以认定行为人有过错。
在这里,“故意”即是明知卖家有侵犯他人商标权的行为而继续放任,给卖家的侵权行为提供实质性的帮助;“过失”即是本应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发现卖家的侵权行为但由于疏忽大意未能发现,也就是应知而未知。笔者认为,如果有关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事实和情况己经公然地展示在网络交易平台上,以至于网络服务商能够明显发现侵害他人商标权的行为的存在,则可以认定网络服务商的“知晓”,则可以认定其“己知”或“应知”。
四、结语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在交易中的主体地位类似于场地提供者,二者所起的作用在本质上是相同的,都旨在为交易双方提供一个物理上的或者虚拟的空间,使交易成为可能,但网络交易又有其自身的特点。正因如此,我们不能将有关场地提供者的法律规定完全套用在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身上。电子商务在我国处于发展阶段,难免存在各种管理不规范的行为。在处理网络拍卖中的商标侵权案件时,应当充分考虑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在保护商标权人利益的同时要考虑我国的国情,注意保持各方当事人利益的相对平衡。对此,应充分考虑平台提供商的实际监管能力和运营负担,降低其侵权风险,认真研究和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参照我国的国情,依据我国的立法精神,慎重处理好网络拍卖案件。在条件成熟时,应在立法中详细规定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在商标侵权案件中法律责任之认定标准及免责条件。
参考文献:
[1]胡开忠.网络服务提供商在商标侵权中的责任.法学.2011(2).
[2]张广良.知识产权民事诉讼热点专题研究.知识产权出版社.2009.
摘要近年来,随着网络交易的蓬勃发展,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的商标侵权法律责任是各国司法实践面临的共同难题,对此应结合间接侵权制度或共同侵权制度的理论,从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是否有监控网络侵权行为的义务、是否采取了预防侵权的措施、是否从他人的直接侵权中获利、是否在主观上存在过错、是否向直接侵权人提供帮助或进行引诱等方面来判断和解决这一问题。
关键词网络交易网络交易平台商标侵权法律责任
一、网络交易中商标侵权问题的由来
网络交易平台是为货物或服务交易双方提供网络交易服务的在线交易系统,交易双方可利用它进行网上交易。eBay网、淘宝网、易趣网等都属于以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为主的网站。在火爆的网络购物背后,我们看到网络交易中的商标侵权案件日益增多。近年来,一些不法商贩利用网络交易平台大肆贩卖假货,引起了国内外商标权人的强烈不满,一些厂商因为自身的利益受到了严重损害,于是向法院提起了商标侵权诉讼。因此,我们应当认真分析国外相关立法和判例,并结合我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来正确处理此类案件。
二、英美法系国家和大陆法系国家对网络交易中商标侵权责任的规定
对于销售方通过交易网站上进行的的假货销售行为,应当由假货销售方承担直接侵权责任。但在实践中,由于销售方不便于追索或其承担责任的能力有限,商标权人往往选择起诉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要求其承担商标侵权责任。
从英美法系国家的判例看,要求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承担商标侵权责任的理论依据主要是直接侵权理论和间接侵权理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不实际参与交易, 而是教唆、引诱或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则构成间接侵权行为。
间接侵权责任主要包括代理侵权责任、辅助侵权责任和诱引侵权责任三类。
(一)代理侵权责任
代理侵权责任又称替代责任,它来源于《法国民法典》。该法典第1384条第1款规定:“任何人不仅对自己的行为造成的损害负赔偿责任,而且对应由其负责的他人的行为或在其管理下的物体造成的损害,负赔偿的责任。”这一责任保护了社会中的弱者,维护了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二)辅助侵权责任
辅助侵权责任理论来源于普通法有关侵权行为的规定。例如,《美国法律重述·侵权行为法》第876条(b)项规定,若知悉第三人之行为违反注意义务且给予重大协助或鼓励第三人为此等行为,就第三人侵权行为造成他人之损害,应负赔偿责任。辅助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有两个:一是明知或应知他人从事直接侵权行为;二是给予重大协助。
大陆法系国家并未规定间接侵权责任,法院往往根据共同侵权理论来确定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的责任,即以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主观上是否有过错,以及客观上是否实施了教唆、帮助侵权等行为作为是否承担共同侵权责任的依据。该理论与间接侵权理论有一定的近似之处。
三、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的法律责任分析
1.商标间接侵权构成要件
2009年《侵权责任法》颁布,其中并没有将网络侵权列为一种特殊侵权行为。该法第36条第1款对网络用户和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行为作出了一般规定,从而确立了网络侵权归责原则的一般规则,也即适用过错责任。商标间接侵权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侵权构成要件由传统四要件组成,即主观过错、加害行为、损害事实以及后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判定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是否构成间接侵权的关键就在于如何认定其主观上的过错。
2.认定主观过错的客观标准
过错的认定的客观标准以某种客观的行为标准即注意义务来判断行为人有无过错,是以一个虚拟的合理人的注意程度为标准,与行为人的行为进行比较,如果这个标准人与行为人处在相同的情况下不会像行为人那样作为或不作为,因而能够避免损害发生,就可以认定行为人有过错。
在这里,“故意”即是明知卖家有侵犯他人商标权的行为而继续放任,给卖家的侵权行为提供实质性的帮助;“过失”即是本应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发现卖家的侵权行为但由于疏忽大意未能发现,也就是应知而未知。笔者认为,如果有关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事实和情况己经公然地展示在网络交易平台上,以至于网络服务商能够明显发现侵害他人商标权的行为的存在,则可以认定网络服务商的“知晓”,则可以认定其“己知”或“应知”。
四、结语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在交易中的主体地位类似于场地提供者,二者所起的作用在本质上是相同的,都旨在为交易双方提供一个物理上的或者虚拟的空间,使交易成为可能,但网络交易又有其自身的特点。正因如此,我们不能将有关场地提供者的法律规定完全套用在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身上。电子商务在我国处于发展阶段,难免存在各种管理不规范的行为。在处理网络拍卖中的商标侵权案件时,应当充分考虑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在保护商标权人利益的同时要考虑我国的国情,注意保持各方当事人利益的相对平衡。对此,应充分考虑平台提供商的实际监管能力和运营负担,降低其侵权风险,认真研究和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参照我国的国情,依据我国的立法精神,慎重处理好网络拍卖案件。在条件成熟时,应在立法中详细规定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在商标侵权案件中法律责任之认定标准及免责条件。
参考文献:
[1]胡开忠.网络服务提供商在商标侵权中的责任.法学.2011(2).
[2]张广良.知识产权民事诉讼热点专题研究.知识产权出版社.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