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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城市湿地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就是要实现城市湿地生态效益无偿使用向城市湿地生态效益有偿使用的根本转变。从湿地功能、城市可持续发展、公共产品的特性三个角度来看,建立城市湿地生态效益补偿制度是非常必要的。建立城市湿地生态效益补偿机制是一个系统工程,应明确补偿对象和补偿主体,确立科学合理的补偿标准,拓宽资金渠道,并从法律的角度完善生态效益补偿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