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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动物是整个生态系统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具有极其强大的生态服务功能。目前野生动物法律保护存在保护范围较窄、《野生动物保护法》与相关法律衔接不畅、野生动物保护执法机制不健全、对致害野生动物的处罚制度不完善等问题。对此,应扩大野生动物保护范围、加强《野生动物保护法》与《动物防疫法》《传染病防治法》的衔接、健全野生动物保护的执法机制、完善野生动物保护的处罚制度,以此完善我国野生动物的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