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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事实论辩需要真理论的支撑,理性实践观将案件事实的确定性解释为一系列规则的实现,主张把理性和融贯作为判定案件事实的标准。然而,新媒体信息传播凸显了案件事实陈述的一致解读问题。造成问题的原因可分为两个方面:案件事实论辩的方法和前提。诉诸语言诠释一致性可以解释论辩方法的一致性,两者都预设案件事实论辩的前提一致。解释语言诠释的一致性,则需要从限制认知因素的角度引导和培植论辩者的结构关联偏好,为此,有必要在庭审中明确一些关于案件的实在假定和价值假定,把它们作为案件事实论辩的最基本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