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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根据新收入准则的规定,施工企业不再区分业务类型,采用五个步骤,以“控制权”作为核心,对收入采用统一的准则进行确认和计量。新收入准则的施行,必然对施工企业的财务以及税收管理造成影响。文章针对施工企业在新收入准则下的收入确认原则,对施工企业财务以及税收管理的影响以及施工企业如何应对进行论述。
[关键词] 新收入准则;施工企业;会计核算;财务管理;税收影响
[DOI] 10.13939/j.cnki.zgsc.2021.23.140
根据财政部印发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从2021年1月1日开始,均需施行新的收入准则。收入是公司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的数字化反映。新收入准则的施行,将会对施工企业的财务及税收管理造成较大的影响,应当及时掌握和了解收入准则在施工企业中的应用,根据施工企业受到影响的程度,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以满足财务报告使用者和监管方的期望和要求。
1 新收入准则下施工企业收入确认和计量原则
新收入准则不再区分企業的业务模式 ,而是采用一致的收入确认模型,要求企业根据与客户之间签订的单个合同,在履行合同履约义务即控制权转移时确认收入,而不再采用目前的风险报酬转移作为收入确认的时点。
施工企业确认收入和计量的五个步骤为:第一步识别与客户之间的合同;第二步识别履约义务;第三步确定市场交易价格;第四步分摊交易价格至各单项履约义务;第五步在履行履约义务时确认收入。其中,第一步、第二步和第五步主要涉及收入确认,第三步和第四步主要涉及收入计量。
2 新收入准则对施工企业财税的影响
2.1 对会计核算科目的影响
原建造合同准则下,施工企业工程项目核算科目主要有预收账款、工程施工-合同成本、工程施工-合同毛利、工程结算等。
新收入准则新增了诸如“合同资产”“合同履约成本”“合同负债”等科目,施工企业通过“合同负债”科目反映收到业主预付的工程款,而不再采用“预收账款”科目;实际发生的工程成本在“合同履约成本”科目进行归集,而不再采用“工程施工”科目;在根据合同对工程价款进行结算时,在“应收账款”科目反映结算的价款金额,同时转销“合同资产”“合同负债”科目;报表期末,根据履约进度确认收入时,借记“合同资产”,并且结转“合同履约成本”金额至“主营业务成本”;合同竣工结算后,“合同资产”科目无余额。
因同一合同下的合同资产与合同负债应该按照净额进行反映,故施工企业也可以通过设置“合同结算”科目,对在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的同一合同下涉及的与客户结算对价的合同资产或合同负债进行统一核算。设置“合同结算——价款结算”二级明细科目反映定期与客户进行结算的金额,设置“合同结算——收入结转”二级明细科目反映根据履约进度结转的收入金额。资产负债表日,“合同结算”科目的期末余额如果在借方的,则根据其流动性,在资产负债表中分别按“合同资产”或“其他非流动资产”项目进行列示;期末余额如果在贷方的,则根据其流动性,在资产负债表中分别按“合同负债”或“其他非流动负债”项目进行列示。
2.2 对收入确认的影响
目前的建造合同准则规定,施工企业确认工程项目的收入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定完工百分比的方法有三种:一是企业累计发生的合同总成本占合同预计总成本的比例;二是累计完成的合同工作量占合同预计总工作量的比例;三是通过实际需要测定的完工进度。新收入准则以合同为基础,在控制权转移时,根据履约进度确认收入,施工企业确认履约进度的方法有两种,分别是产出法和投入法。产出法是根据已转移给客户的商品对于客户的价值确定履约进度的,通常可采用实际测量的完工进度、评估已实现的结果、已达到的里程碑、时间进度、已完工或交付的产品等产出指标确定履约进度;投入法是根据企业履行履约义务的投入确定履约进度的方法,通常可采用投入的材料数量、花费的人工工时或机器工时、发生的成本和时间进度等投入指标确定履约进度。
新收入准则确定履约进度的方式更为广泛,施工企业应结合合同特征,选择合适的履约进度对收入进行确认,以更加客观准确的方式反映施工企业的收入实现情况。
2.3 对收入计量的影响
依据新收入准则的规定,在对交易价格进行确定时,合同约定的价格并不一定代表交易价格,企业需要综合考虑可变对价(比如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工程奖励、工程索赔)、合同中存在的重大融资成分(比如施工合同中约定不按进度付款而额外给予的利息)、非现金对价以及应付客户对价等因素的影响。可变对价的这一规定对前期收入价格计量的要求更高,从而在某些情况下会出现收入确认延迟的问题。新收入准则中对交易价格的分摊,要求交易价格在合同中的履约义务中进行分摊,这种情况下,如果合同中包含设计、施工或者采购、安装等多项履约义务,合同价格需要根据各单项履约义务的单独售价的比例进行分摊,导致与按现行建造合同准则下确认的收入金额存在差异。
2.4 对财务管理的影响
新收入准则中规定了判断收入确认时点的标准、合同分立与合并的条件、对合同变更的定义以及不同情况下变更的处理方式。这些规定均要求施工企业拥有一套完整的财务管理体系,要求企业财务管理规范化和科学化;要求对涉及收入确认和计量判断的几个方面进行细化和规范,包括合同中的单项履行义务、时间点与时间段的确定、合同的进度、对可变对价的计量等;同时也要求财务管理人员有更高的职业判断水平。以合同作为收入确认的依据,可以促进企业将业务和财务结合进行管理,有利于企业对合同进行规范化管理,从而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
2.5 对施工企业的税收影响
新收入准则以客户取得实际控制权作为收入确认的条件,而增值税相关的规定是按照收款日、开具发票的日期、约定日等作为纳税义务发生的时点,因此增值税法对于收入的确认标准与新收入准则在时间节点上存在诸多差异。企业所得税法中,判断收入确认的标准仍然是遵循风险报酬的转移,从而在实务中会出现控制权转移和风险报酬转移时点不一致的情况,因此,会计和企业所得税法在进行确认收入的过程中,会存在一定的时间差异性。 3 施工企业针对新收入准则影响制定的应对措施
3.1 提升财务人员的综合胜任能力
随着会计准则的国际趋同,以及经济环境及业务的复杂化,对企业财务管理工作的要求逐渐提高。应用新收入准则的过程中,需要进行较多的会计估计和判断,因此,财务人员必须加强不断学习的意识,不断提高自身的专业胜任能力,加强职业判断能力,以适应社会经济和企业发展的要求。施工企业需要注重财务人员的能力培养,以加强其对新收入准则的认识,一方面需要对财务人员进行技能培训,另一方面需要构建一个完善的财务管理团队。在团队性的培训过程中,加深人员对于新会计准则的了解;另外,也可以在制定財务人员考核方案时,将新会计准则的内容纳入其中,从而提高财务对于新准则的掌握程度。
3.2 加强施工合同的规范化管理
新收入准则以“合同”作为企业与客户之间开展交易、确认收入的前提,并以履行合同的履约义务作为企业收入确认的原则,因此,施工企业需要提高契约意识,重视合同在交易中的约束和规范作用,充分利用合同保障自身利益。在具体应用中,企业应充分合理地分析新收入准则的内涵及对企业确认的收入金额的影响,在必要条件下,对原有合同内容及条款进行修改,按照新收入准则的规定条款来对合同进行审批。需对合同内容能否帮助企业识别履约义务、确定交易价格分摊、确认履约进度、是否存在重大融资事项等加以关注,合理设计合同,以降低新收入准则实施对施工企业的影响,这样既能帮助施工企业对合同进行规范化管理,同时也方便加强施工企业的经济效益。
3.3 加强企业信息传递及内部控制管理
新收入准则的运用,需要根据各种业务及财务信息进行综合判断,因此,要求企业建设完善的信息化系统,加强法务部、财务部、工程部、物资管理等部门的配合,及时提供新收入确认与计量相关的信息,以提高企业会计信息质量。
另外,财务管理是企业管理的核心,施工企业需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完善内部控制体系,为公司财务运作提供相应的制度保障,提升内部运营管理效率,实现企业利润最大化目标。
3.4 兼顾税法的相关要求
企业应当关注新收入准则对合同的具体规定,结合自身的商业模式与经营特点,在没有明确的税法规定出台前与税务部门做好沟通,同时提高会计核算的准确性以及会计信息的质量,为减少企业自身纳税环节中会计与税法的差异提供帮助。同时,在工程合同签订以及施工全过程中,施工企业应当采用适当的措施,合理规划采购付款、工程结算收款环节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的匹配,使公司合理缴纳增值税。另外,施工企业制定完善的税收筹划制度,提高企业税收筹划的准确性;构建完善的税收策划团队,明确各项工作的内容和范围,并将各项工作落实到具体责任人,避免出现权责不匹配的情况,从而使筹划工作顺畅进行。
4 结语
新收入准则的施行,对施工企业的财务及税收管理产生了重大影响,在实施新收入准则的过程中,施工企业应根据新的收入确认和计量原则,评估对自身的影响,完善内部管理方案;建立完善的税收筹划制度,督促施工企业财务人员学习新收入准则的相关知识,降低因会计政策变更带来的财务风险,加强企业管理能力,从而助力企业实现盈利目标。
参考文献:
[1]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通知[J].绿色财会,2017(7):31-38.
[2]陈婷.新收入准则与税法对收入确认的差异及协调[J].纳税,2018,12(31):6,9.
[3]高玉玉,高允斌,新收入准则下的会计收入计量与税务处理比较分析[J].财务与会计,2018(1):10-14.
[关键词] 新收入准则;施工企业;会计核算;财务管理;税收影响
[DOI] 10.13939/j.cnki.zgsc.2021.23.140
根据财政部印发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从2021年1月1日开始,均需施行新的收入准则。收入是公司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的数字化反映。新收入准则的施行,将会对施工企业的财务及税收管理造成较大的影响,应当及时掌握和了解收入准则在施工企业中的应用,根据施工企业受到影响的程度,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以满足财务报告使用者和监管方的期望和要求。
1 新收入准则下施工企业收入确认和计量原则
新收入准则不再区分企業的业务模式 ,而是采用一致的收入确认模型,要求企业根据与客户之间签订的单个合同,在履行合同履约义务即控制权转移时确认收入,而不再采用目前的风险报酬转移作为收入确认的时点。
施工企业确认收入和计量的五个步骤为:第一步识别与客户之间的合同;第二步识别履约义务;第三步确定市场交易价格;第四步分摊交易价格至各单项履约义务;第五步在履行履约义务时确认收入。其中,第一步、第二步和第五步主要涉及收入确认,第三步和第四步主要涉及收入计量。
2 新收入准则对施工企业财税的影响
2.1 对会计核算科目的影响
原建造合同准则下,施工企业工程项目核算科目主要有预收账款、工程施工-合同成本、工程施工-合同毛利、工程结算等。
新收入准则新增了诸如“合同资产”“合同履约成本”“合同负债”等科目,施工企业通过“合同负债”科目反映收到业主预付的工程款,而不再采用“预收账款”科目;实际发生的工程成本在“合同履约成本”科目进行归集,而不再采用“工程施工”科目;在根据合同对工程价款进行结算时,在“应收账款”科目反映结算的价款金额,同时转销“合同资产”“合同负债”科目;报表期末,根据履约进度确认收入时,借记“合同资产”,并且结转“合同履约成本”金额至“主营业务成本”;合同竣工结算后,“合同资产”科目无余额。
因同一合同下的合同资产与合同负债应该按照净额进行反映,故施工企业也可以通过设置“合同结算”科目,对在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的同一合同下涉及的与客户结算对价的合同资产或合同负债进行统一核算。设置“合同结算——价款结算”二级明细科目反映定期与客户进行结算的金额,设置“合同结算——收入结转”二级明细科目反映根据履约进度结转的收入金额。资产负债表日,“合同结算”科目的期末余额如果在借方的,则根据其流动性,在资产负债表中分别按“合同资产”或“其他非流动资产”项目进行列示;期末余额如果在贷方的,则根据其流动性,在资产负债表中分别按“合同负债”或“其他非流动负债”项目进行列示。
2.2 对收入确认的影响
目前的建造合同准则规定,施工企业确认工程项目的收入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定完工百分比的方法有三种:一是企业累计发生的合同总成本占合同预计总成本的比例;二是累计完成的合同工作量占合同预计总工作量的比例;三是通过实际需要测定的完工进度。新收入准则以合同为基础,在控制权转移时,根据履约进度确认收入,施工企业确认履约进度的方法有两种,分别是产出法和投入法。产出法是根据已转移给客户的商品对于客户的价值确定履约进度的,通常可采用实际测量的完工进度、评估已实现的结果、已达到的里程碑、时间进度、已完工或交付的产品等产出指标确定履约进度;投入法是根据企业履行履约义务的投入确定履约进度的方法,通常可采用投入的材料数量、花费的人工工时或机器工时、发生的成本和时间进度等投入指标确定履约进度。
新收入准则确定履约进度的方式更为广泛,施工企业应结合合同特征,选择合适的履约进度对收入进行确认,以更加客观准确的方式反映施工企业的收入实现情况。
2.3 对收入计量的影响
依据新收入准则的规定,在对交易价格进行确定时,合同约定的价格并不一定代表交易价格,企业需要综合考虑可变对价(比如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工程奖励、工程索赔)、合同中存在的重大融资成分(比如施工合同中约定不按进度付款而额外给予的利息)、非现金对价以及应付客户对价等因素的影响。可变对价的这一规定对前期收入价格计量的要求更高,从而在某些情况下会出现收入确认延迟的问题。新收入准则中对交易价格的分摊,要求交易价格在合同中的履约义务中进行分摊,这种情况下,如果合同中包含设计、施工或者采购、安装等多项履约义务,合同价格需要根据各单项履约义务的单独售价的比例进行分摊,导致与按现行建造合同准则下确认的收入金额存在差异。
2.4 对财务管理的影响
新收入准则中规定了判断收入确认时点的标准、合同分立与合并的条件、对合同变更的定义以及不同情况下变更的处理方式。这些规定均要求施工企业拥有一套完整的财务管理体系,要求企业财务管理规范化和科学化;要求对涉及收入确认和计量判断的几个方面进行细化和规范,包括合同中的单项履行义务、时间点与时间段的确定、合同的进度、对可变对价的计量等;同时也要求财务管理人员有更高的职业判断水平。以合同作为收入确认的依据,可以促进企业将业务和财务结合进行管理,有利于企业对合同进行规范化管理,从而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
2.5 对施工企业的税收影响
新收入准则以客户取得实际控制权作为收入确认的条件,而增值税相关的规定是按照收款日、开具发票的日期、约定日等作为纳税义务发生的时点,因此增值税法对于收入的确认标准与新收入准则在时间节点上存在诸多差异。企业所得税法中,判断收入确认的标准仍然是遵循风险报酬的转移,从而在实务中会出现控制权转移和风险报酬转移时点不一致的情况,因此,会计和企业所得税法在进行确认收入的过程中,会存在一定的时间差异性。 3 施工企业针对新收入准则影响制定的应对措施
3.1 提升财务人员的综合胜任能力
随着会计准则的国际趋同,以及经济环境及业务的复杂化,对企业财务管理工作的要求逐渐提高。应用新收入准则的过程中,需要进行较多的会计估计和判断,因此,财务人员必须加强不断学习的意识,不断提高自身的专业胜任能力,加强职业判断能力,以适应社会经济和企业发展的要求。施工企业需要注重财务人员的能力培养,以加强其对新收入准则的认识,一方面需要对财务人员进行技能培训,另一方面需要构建一个完善的财务管理团队。在团队性的培训过程中,加深人员对于新会计准则的了解;另外,也可以在制定財务人员考核方案时,将新会计准则的内容纳入其中,从而提高财务对于新准则的掌握程度。
3.2 加强施工合同的规范化管理
新收入准则以“合同”作为企业与客户之间开展交易、确认收入的前提,并以履行合同的履约义务作为企业收入确认的原则,因此,施工企业需要提高契约意识,重视合同在交易中的约束和规范作用,充分利用合同保障自身利益。在具体应用中,企业应充分合理地分析新收入准则的内涵及对企业确认的收入金额的影响,在必要条件下,对原有合同内容及条款进行修改,按照新收入准则的规定条款来对合同进行审批。需对合同内容能否帮助企业识别履约义务、确定交易价格分摊、确认履约进度、是否存在重大融资事项等加以关注,合理设计合同,以降低新收入准则实施对施工企业的影响,这样既能帮助施工企业对合同进行规范化管理,同时也方便加强施工企业的经济效益。
3.3 加强企业信息传递及内部控制管理
新收入准则的运用,需要根据各种业务及财务信息进行综合判断,因此,要求企业建设完善的信息化系统,加强法务部、财务部、工程部、物资管理等部门的配合,及时提供新收入确认与计量相关的信息,以提高企业会计信息质量。
另外,财务管理是企业管理的核心,施工企业需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完善内部控制体系,为公司财务运作提供相应的制度保障,提升内部运营管理效率,实现企业利润最大化目标。
3.4 兼顾税法的相关要求
企业应当关注新收入准则对合同的具体规定,结合自身的商业模式与经营特点,在没有明确的税法规定出台前与税务部门做好沟通,同时提高会计核算的准确性以及会计信息的质量,为减少企业自身纳税环节中会计与税法的差异提供帮助。同时,在工程合同签订以及施工全过程中,施工企业应当采用适当的措施,合理规划采购付款、工程结算收款环节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的匹配,使公司合理缴纳增值税。另外,施工企业制定完善的税收筹划制度,提高企业税收筹划的准确性;构建完善的税收策划团队,明确各项工作的内容和范围,并将各项工作落实到具体责任人,避免出现权责不匹配的情况,从而使筹划工作顺畅进行。
4 结语
新收入准则的施行,对施工企业的财务及税收管理产生了重大影响,在实施新收入准则的过程中,施工企业应根据新的收入确认和计量原则,评估对自身的影响,完善内部管理方案;建立完善的税收筹划制度,督促施工企业财务人员学习新收入准则的相关知识,降低因会计政策变更带来的财务风险,加强企业管理能力,从而助力企业实现盈利目标。
参考文献:
[1]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通知[J].绿色财会,2017(7):31-38.
[2]陈婷.新收入准则与税法对收入确认的差异及协调[J].纳税,2018,12(31):6,9.
[3]高玉玉,高允斌,新收入准则下的会计收入计量与税务处理比较分析[J].财务与会计,2018(1):1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