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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个民族文化生成的血脉之源,更是一个国家人民精神家园得以充分建构的有力支撑。在面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纷繁多样的类别群体时,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总是以其特殊的艺术魅力建设着属于本民族的文化传承派系。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本土艺术多样化的呈现,更是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资源的传统代表。本文以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延续与保护作为本体论,介入高校音乐教育的相关理论研究之中,是基于有关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同高校音乐教育二者关系中的横向调查,分析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在高校音乐教育中存在的问题与现状,提出在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过程中,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理应与高校音乐教育建立充分融合,应发挥高校完善技艺传承的核心作用、发挥高校建设音乐文化多元性的特色作用以及发挥高校培养优质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教育作用。
[关键词]非物質文化遗产;音乐类;高校音乐教育;保护与传承
[中图分类号]G642.4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007-2233(2021)08-0059-03
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知过程中,往往经历了从个体认同、群体认同、民族认同、国家认同乃至世界认同的演变历程。1998年,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被正式给予,其强调的往往是一个民族独特的精神世界,是民族文化主体精神特质的强调,更是一个国家文化基因的创新。尤其是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深深蕴含着一个民族对音乐文化灵魂的寄托。高校,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延续与传习的主体平台,通过高校音乐教育活动的积极开展,从高校音乐教育保护的角度对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工作系统的研究,主要是借21世纪文化变迁浪潮下对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需积极推进的社会现实,积极思考在高校音乐教育和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融合研究中的学术支撑,探索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存在形式的多样化,以教育促进高校师生人文素质的提升,全面推进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延续与传承的教育路径。
一、音乐类非遗的相关界定
面对全球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热潮的不断推进,以地球村为覆盖体,各国、各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均应在遗产保护大势下充分被给予更高标准的关注诉求。在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主要形成了以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四个级别的遗产保护体系,以不同级别及层次的保护体系来定位对应不同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应加以怎样的保护措施及传承关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中给予非物质文化遗产界定为:被各群体、团体、个人所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体系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人们口口相传,且世代相传的,传承中充分体现了人们认识传统、发掘传统、认可传统的整个过程,是中华民族文化传统的延绵,是人类生存区域本土文化息息相传的重要纽带。
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在音乐这样的所属类别中,同其他类别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同样具有对个人、群体、社会、民族、国家及世界的艺术价值、教育价值及文化价值等。在《文化部、财政部关于实施中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的通知》附件,即《中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实施方案》中,所解释的文化遗产内涵定义为:“56个民族在长期的历史发展进程中,不仅创造了大量的有形文化遗产,也创造了丰富的无形文化遗产……神话、史诗、音乐、舞蹈、戏曲、曲艺、皮影、剪纸、雕刻、刺绣等艺术”。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其核心围绕“遗产”,前提重在音乐。整合2006年5月20日的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2008年6月14日的第二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2011年6月10日的第三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以及2014年7月16日的第四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内容主要包含:民歌、山歌、号子、锣鼓、古琴艺术、唢呐艺术、鼓乐、丝竹乐、笙管乐、寺庙音乐、佛乐、南音、木卡姆艺术、田歌、曲子、琵琶艺术、芦笙音乐等多种传统音乐形式。
高校音乐教育活动,往往都是建立在高校范围内教师及学生对某种音乐文化传统内容的需求之上,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是高校音乐教育应深入开展教育的内容,而高校音乐教育则是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得以传承与发展的重要载体。高校音乐教育是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传递的过程,高校音乐教育活动是对遗产传人与习人精神意识的塑造。更好地融合高校音乐教育与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二者之间的关系,有助于推动区域音乐文化的发展,有助于完善音乐教育框架,有助于增强民族凝聚力。
二、高校音乐教育中音乐类非遗的发展现状
受全球文化生态环境的影响,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正面临着传承困难、发展困难、保护困难的现实危机。近些年,随着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悄然地”走进高校,进入高校音乐教育的课堂,在一定程度上高校音乐教育担负起传习发展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担。尽管,国内多所高校在音乐教育的课堂上为融合和推进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保护活动已取得一些成绩。但是,随着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老辈传承人的逝去以及在面对社会、经济、环境、民族及国家等综合文化背景变迁加剧的情境下,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在高校音乐教育活动中的发展现状仍不容乐观。纵观高校音乐教育同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的融合,可见,高校对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视程度有所欠缺、高校教师在传承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过程中教学能力明显存在不足、高校学生学习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积极意识有待提高。
首先,高校范围内重视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程度有所欠缺。高校音乐教育融合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不管是政府部门,还是教育部门,都没有给予此问题较高的关注程度。政府部门一直坚持以责任制度为领导力的核心,在包括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类别在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大家庭中,保护遗产总是以推进保护法案当中的要求为基准,却在基本要求中缺失了有关“高校教育”传承的特殊强调。教育部门在完善传统音乐文化教育宗旨的同时,却相对较少的在高校音乐教育内容中有效地介入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除此之外,高校范围内,由上至下的管理人员、教育人员、受教育人员均没有将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工作纳入自身的教与学中来,因此,重视程度仍需继续强调。 其次,高校教师传承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教学能力的不足。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技艺存在遗产专业的特殊属性,在面对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分支纷繁复杂的情形下,准确把握相关艺术技能十分重要。对于一些少数民族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民歌项目,都存在极为特殊的唱词、旋律和曲调等,对于高校教师在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教学来说,如果没有较为深厚的相关教学积累,很难精准地掌握这些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项目技巧。因此,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代表性传承人应积极开展家族外的传承方式,将遗产技艺的传承以师徒传承的方式进行,全面开展相关高校音乐教育者的特殊化传承,以此来弥补高校教师在传承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过程中教学能力方面的困扰。
最后,高校学生学习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意识有待提高。对于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教育传承来讲,以高校学生为主体的教育传承人的培养是保护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遺产高校音乐教育活动的中心环节。加强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继承,有效地传承载体不仅是“直接的”遗产传承人——代表性传承人,还有“间接的”遗产传承人——高校音乐教育者及高校学生。对于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高校内受音乐教育的学生是校园内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创新传承能力最高质量的传承主体。然而,高校学生在面临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困难与保护困难的困境时,却没有充分而积极的保护、传承意识,学习什么、如何学习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中的相关技能仍没有清醒的认识。加强学习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意识,是筑牢高校音乐教育类学生弘扬民族音乐文化传统理想信念的根本。
三、高校音乐教育在音乐类非遗保护与传承中的作用
高校的科研能力、教学水平以及教育教学服务功能总是更加能够适应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校园传承,在面对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需求的同时,应结合高校音乐教育目标等实际情况,融合高校音乐教育与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二者之间相辅相成的作用关系尤为重要。“高校音乐教育以培养音乐表演人才或音乐师资力量为两大基本目标”[1],在高校音乐教育中融合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除了相关传承人才的特殊强调,还应明确高校音乐教育对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音乐技艺传承及音乐文化多元性发展的侧重。
保护与传承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过程中,应充分发挥高校完善音乐技艺传承的核心作用。音乐技艺的传承总是依附于人,高校内的“人”重在围绕高校教师及高校学生。高校是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普及式文化的重要领地,遗产依附于人,在高校内依附于教师及学生的身口相传。以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声音、技艺、乐谱、形象等为遗产表现手法,结合具体的历史文化及民族文化以更好的融合音乐文化,不断更新和叠加音乐技艺,为后续传承人提供一个良好的音乐文化记忆。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富于技巧的特殊表演艺术类遗产,是老一辈传统不断传承下来的遗产,其历史悠久、传承难度大,因此,借助于高校音乐教育的活动平台,建构属于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特定技艺语言的方向,满足高校音乐教育活动宗旨的深层定义,以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综合技能的诠释来传达高校音乐教育的内涵和本质。
保护与传承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过程中,应充分发挥高校建设音乐文化多元性的特色作用。全球音乐文化趋向整合,整体性、依存性与联系性普遍存在于各民族音乐文化互相融合的发展走向中。从纵向来看,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一个民族文化的时代性、特殊性、民族性与音乐性,是特定民族音乐文化最高精神文明的抽象化解释,是其他文化形式不可替代的特殊存在,更是不同音乐文化迁移和发展中多样性、多元性生成。音乐文化多元性的特色组建,是一个民族、一个国家精神文明延续的助推力,借助于高校的校园力量,融合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音乐文化内容,是建构高校音乐类非物质遗产音乐教育的核心形态。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不断在流变的,在流变中建设高校多元音乐文化并寻找传承,组建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高校音乐教育多元发展全景。
保护与传承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过程中,应充分发挥高校培养优质遗产传承人的教育作用。依据于不同区域音乐文化的不同特点,“以本土音乐文化传承教育教学为契机,……建设本土音乐文化课程,同时也强化了学生的能力”。[2]高校,是培养学生、教化学生、提升学生学习能力的重要场所。专业的艺术类高校、师范类高校及综合类高校,应在音乐学院或音乐学系积极增设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业及相关专业课程,培养优质遗产本科传承人、硕士研究生传承人乃至博士研究生传承人。重视高校范围内“高级”遗产传承人的培养,形成学习、传承、田野、保护协同合作的有机模式,使学生们具备接收、学习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特殊技能的能力,使学生们能够独立完成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音乐资料收集、调查的能力。在高校音乐教育活动开展中,学生们可以集中学习相关遗产保护与传承理论,熟悉记谱、读谱、演唱、演奏等专业技能,以高校音乐教育学生为传承群体的遗产传承人能力的培养和提升,是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活态”传承的重要形式。
结 语
纵观目前有关高校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融合研究,仍属于破冰之举的简单行为。然而,看似简单的行为在实际保护与传承的操作工作中却是问题重重。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问题本属于个人及群体的传承行为,如今,却已在社会现实中成为中华民族大家庭中众多传承人员必须大力支持的一项工作,且为必须全力推进的。高校音乐教育是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得以遗产传承的有力模式,在长久的一段时间内都将是传承的有力考量及必然选择。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与高校音乐教育的融合理应得到重视并进一步完善,遗产如何走进高校,高校如何吸纳遗产,遗产与高校间“关系”的有机整合应做到统筹兼顾,侧重维系一种统一。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是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中的一个典型,它可以相对完整地保存着数千年承袭下来的音乐传统,亦可以在音乐传统中随着社会音乐文化的变迁而寻找属于自身生存和发展的形态与模式。将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划入高校音乐教育,探索教育与音乐元素二者之间的共享,并非是一种有关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个案研究,更是一种代表着诸多非物质文化遗产与高校教育融合研究的专题性探讨,其中的典型性与广泛性意义是长久且深远的。
(责任编辑:韩莹莹)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个民族文化生成的血脉之源,更是一个国家人民精神家园得以充分建构的有力支撑。在面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纷繁多样的类别群体时,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总是以其特殊的艺术魅力建设着属于本民族的文化传承派系。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本土艺术多样化的呈现,更是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资源的传统代表。本文以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延续与保护作为本体论,介入高校音乐教育的相关理论研究之中,是基于有关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同高校音乐教育二者关系中的横向调查,分析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在高校音乐教育中存在的问题与现状,提出在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过程中,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理应与高校音乐教育建立充分融合,应发挥高校完善技艺传承的核心作用、发挥高校建设音乐文化多元性的特色作用以及发挥高校培养优质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教育作用。
[关键词]非物質文化遗产;音乐类;高校音乐教育;保护与传承
[中图分类号]G642.4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007-2233(2021)08-0059-03
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知过程中,往往经历了从个体认同、群体认同、民族认同、国家认同乃至世界认同的演变历程。1998年,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被正式给予,其强调的往往是一个民族独特的精神世界,是民族文化主体精神特质的强调,更是一个国家文化基因的创新。尤其是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深深蕴含着一个民族对音乐文化灵魂的寄托。高校,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延续与传习的主体平台,通过高校音乐教育活动的积极开展,从高校音乐教育保护的角度对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工作系统的研究,主要是借21世纪文化变迁浪潮下对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需积极推进的社会现实,积极思考在高校音乐教育和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融合研究中的学术支撑,探索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存在形式的多样化,以教育促进高校师生人文素质的提升,全面推进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延续与传承的教育路径。
一、音乐类非遗的相关界定
面对全球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热潮的不断推进,以地球村为覆盖体,各国、各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均应在遗产保护大势下充分被给予更高标准的关注诉求。在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主要形成了以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四个级别的遗产保护体系,以不同级别及层次的保护体系来定位对应不同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应加以怎样的保护措施及传承关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中给予非物质文化遗产界定为:被各群体、团体、个人所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体系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人们口口相传,且世代相传的,传承中充分体现了人们认识传统、发掘传统、认可传统的整个过程,是中华民族文化传统的延绵,是人类生存区域本土文化息息相传的重要纽带。
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在音乐这样的所属类别中,同其他类别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同样具有对个人、群体、社会、民族、国家及世界的艺术价值、教育价值及文化价值等。在《文化部、财政部关于实施中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的通知》附件,即《中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实施方案》中,所解释的文化遗产内涵定义为:“56个民族在长期的历史发展进程中,不仅创造了大量的有形文化遗产,也创造了丰富的无形文化遗产……神话、史诗、音乐、舞蹈、戏曲、曲艺、皮影、剪纸、雕刻、刺绣等艺术”。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其核心围绕“遗产”,前提重在音乐。整合2006年5月20日的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2008年6月14日的第二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2011年6月10日的第三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以及2014年7月16日的第四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内容主要包含:民歌、山歌、号子、锣鼓、古琴艺术、唢呐艺术、鼓乐、丝竹乐、笙管乐、寺庙音乐、佛乐、南音、木卡姆艺术、田歌、曲子、琵琶艺术、芦笙音乐等多种传统音乐形式。
高校音乐教育活动,往往都是建立在高校范围内教师及学生对某种音乐文化传统内容的需求之上,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是高校音乐教育应深入开展教育的内容,而高校音乐教育则是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得以传承与发展的重要载体。高校音乐教育是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传递的过程,高校音乐教育活动是对遗产传人与习人精神意识的塑造。更好地融合高校音乐教育与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二者之间的关系,有助于推动区域音乐文化的发展,有助于完善音乐教育框架,有助于增强民族凝聚力。
二、高校音乐教育中音乐类非遗的发展现状
受全球文化生态环境的影响,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正面临着传承困难、发展困难、保护困难的现实危机。近些年,随着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悄然地”走进高校,进入高校音乐教育的课堂,在一定程度上高校音乐教育担负起传习发展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担。尽管,国内多所高校在音乐教育的课堂上为融合和推进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保护活动已取得一些成绩。但是,随着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老辈传承人的逝去以及在面对社会、经济、环境、民族及国家等综合文化背景变迁加剧的情境下,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在高校音乐教育活动中的发展现状仍不容乐观。纵观高校音乐教育同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的融合,可见,高校对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视程度有所欠缺、高校教师在传承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过程中教学能力明显存在不足、高校学生学习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积极意识有待提高。
首先,高校范围内重视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程度有所欠缺。高校音乐教育融合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不管是政府部门,还是教育部门,都没有给予此问题较高的关注程度。政府部门一直坚持以责任制度为领导力的核心,在包括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类别在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大家庭中,保护遗产总是以推进保护法案当中的要求为基准,却在基本要求中缺失了有关“高校教育”传承的特殊强调。教育部门在完善传统音乐文化教育宗旨的同时,却相对较少的在高校音乐教育内容中有效地介入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除此之外,高校范围内,由上至下的管理人员、教育人员、受教育人员均没有将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工作纳入自身的教与学中来,因此,重视程度仍需继续强调。 其次,高校教师传承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教学能力的不足。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技艺存在遗产专业的特殊属性,在面对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分支纷繁复杂的情形下,准确把握相关艺术技能十分重要。对于一些少数民族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民歌项目,都存在极为特殊的唱词、旋律和曲调等,对于高校教师在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教学来说,如果没有较为深厚的相关教学积累,很难精准地掌握这些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项目技巧。因此,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代表性传承人应积极开展家族外的传承方式,将遗产技艺的传承以师徒传承的方式进行,全面开展相关高校音乐教育者的特殊化传承,以此来弥补高校教师在传承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过程中教学能力方面的困扰。
最后,高校学生学习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意识有待提高。对于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教育传承来讲,以高校学生为主体的教育传承人的培养是保护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遺产高校音乐教育活动的中心环节。加强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继承,有效地传承载体不仅是“直接的”遗产传承人——代表性传承人,还有“间接的”遗产传承人——高校音乐教育者及高校学生。对于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高校内受音乐教育的学生是校园内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创新传承能力最高质量的传承主体。然而,高校学生在面临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困难与保护困难的困境时,却没有充分而积极的保护、传承意识,学习什么、如何学习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中的相关技能仍没有清醒的认识。加强学习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意识,是筑牢高校音乐教育类学生弘扬民族音乐文化传统理想信念的根本。
三、高校音乐教育在音乐类非遗保护与传承中的作用
高校的科研能力、教学水平以及教育教学服务功能总是更加能够适应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校园传承,在面对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需求的同时,应结合高校音乐教育目标等实际情况,融合高校音乐教育与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二者之间相辅相成的作用关系尤为重要。“高校音乐教育以培养音乐表演人才或音乐师资力量为两大基本目标”[1],在高校音乐教育中融合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除了相关传承人才的特殊强调,还应明确高校音乐教育对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音乐技艺传承及音乐文化多元性发展的侧重。
保护与传承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过程中,应充分发挥高校完善音乐技艺传承的核心作用。音乐技艺的传承总是依附于人,高校内的“人”重在围绕高校教师及高校学生。高校是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普及式文化的重要领地,遗产依附于人,在高校内依附于教师及学生的身口相传。以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声音、技艺、乐谱、形象等为遗产表现手法,结合具体的历史文化及民族文化以更好的融合音乐文化,不断更新和叠加音乐技艺,为后续传承人提供一个良好的音乐文化记忆。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富于技巧的特殊表演艺术类遗产,是老一辈传统不断传承下来的遗产,其历史悠久、传承难度大,因此,借助于高校音乐教育的活动平台,建构属于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特定技艺语言的方向,满足高校音乐教育活动宗旨的深层定义,以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综合技能的诠释来传达高校音乐教育的内涵和本质。
保护与传承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过程中,应充分发挥高校建设音乐文化多元性的特色作用。全球音乐文化趋向整合,整体性、依存性与联系性普遍存在于各民族音乐文化互相融合的发展走向中。从纵向来看,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一个民族文化的时代性、特殊性、民族性与音乐性,是特定民族音乐文化最高精神文明的抽象化解释,是其他文化形式不可替代的特殊存在,更是不同音乐文化迁移和发展中多样性、多元性生成。音乐文化多元性的特色组建,是一个民族、一个国家精神文明延续的助推力,借助于高校的校园力量,融合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音乐文化内容,是建构高校音乐类非物质遗产音乐教育的核心形态。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不断在流变的,在流变中建设高校多元音乐文化并寻找传承,组建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高校音乐教育多元发展全景。
保护与传承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过程中,应充分发挥高校培养优质遗产传承人的教育作用。依据于不同区域音乐文化的不同特点,“以本土音乐文化传承教育教学为契机,……建设本土音乐文化课程,同时也强化了学生的能力”。[2]高校,是培养学生、教化学生、提升学生学习能力的重要场所。专业的艺术类高校、师范类高校及综合类高校,应在音乐学院或音乐学系积极增设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业及相关专业课程,培养优质遗产本科传承人、硕士研究生传承人乃至博士研究生传承人。重视高校范围内“高级”遗产传承人的培养,形成学习、传承、田野、保护协同合作的有机模式,使学生们具备接收、学习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特殊技能的能力,使学生们能够独立完成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音乐资料收集、调查的能力。在高校音乐教育活动开展中,学生们可以集中学习相关遗产保护与传承理论,熟悉记谱、读谱、演唱、演奏等专业技能,以高校音乐教育学生为传承群体的遗产传承人能力的培养和提升,是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活态”传承的重要形式。
结 语
纵观目前有关高校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融合研究,仍属于破冰之举的简单行为。然而,看似简单的行为在实际保护与传承的操作工作中却是问题重重。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问题本属于个人及群体的传承行为,如今,却已在社会现实中成为中华民族大家庭中众多传承人员必须大力支持的一项工作,且为必须全力推进的。高校音乐教育是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得以遗产传承的有力模式,在长久的一段时间内都将是传承的有力考量及必然选择。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与高校音乐教育的融合理应得到重视并进一步完善,遗产如何走进高校,高校如何吸纳遗产,遗产与高校间“关系”的有机整合应做到统筹兼顾,侧重维系一种统一。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是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中的一个典型,它可以相对完整地保存着数千年承袭下来的音乐传统,亦可以在音乐传统中随着社会音乐文化的变迁而寻找属于自身生存和发展的形态与模式。将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划入高校音乐教育,探索教育与音乐元素二者之间的共享,并非是一种有关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个案研究,更是一种代表着诸多非物质文化遗产与高校教育融合研究的专题性探讨,其中的典型性与广泛性意义是长久且深远的。
(责任编辑:韩莹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