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敦煌吐鲁番法制文书中,“待实、待至”义为“等到(发现实情)以后”,“对众”义为“当众”,“上言”义为“奏”,“稽程”义为“延误程限”,“推迁”义为“死亡”,“论说”义为“争论”,“容奇”义为“收留”,“高下”义为“好歹”,“青好”义为“愿意”,“交”义为“总共”,“陪填”义为“堵塞”,“守当”义为“看守”,“影授”义为“靠山”,“得实”义为“真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