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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法学教育蓬勃发展,农业院校的法学教育要办出特色、增强竞争力就必须适时进行教学改革。明确农业院校法学本科教育的人才培养目标,找准自身定位是农业院校法学教育教学改革的重要前提而适应这一目标要相应地从课程体系的设置、教学内容的调整、教学方法与手段的改革等方面展开教育教学改革。
[关键字]农业院校法学教育 教学 改革
一、农业院校法学本科教育的现状
中国普通高等法学教育体系可细分为三大板块:一是独立设置的政法院校,如中国政法大学等;二是综合性大学的法学院(系),如北京大学法学院等;三是以理工科为主的大学依托其科学技术学科背景优势举办法学教育,如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农业院校的法学教育就属于第三种情形。除此之外还有一些专科、高等职业技术学院也设立了法学专业。法学教育的办学主体呈现出多样化、多层次性,不同的主体在办学过程中存在着竞争力与生命力的问题。
很多农业院校的法学本科教育一直以来基本上是照抄、照搬综合类、政法类高校的做法,在课程设置、教学内容等方面与其他高校没有差别,而其办学经验、师资队伍、科研水平、教学能力却与其他综合类、政法类院校存在差距,因此导致农业院校的法学教育缺乏特色,没有优势,最终制约了其发展。
二、农业院校法学本科教育的目标
法学教育的人才培养目标,归纳起来,可分为四个不同的类别和层次,即普通法学人才、应用法学人才、法学研究人才和法学精英人才。
普通法学人才是指仅能从事简单或辅助性法律事务的人才;应用法学人才主要是指精通法学基础知识、能够熟练掌握法律职业技能的专门从事法律实践性工作的高级人才;法学研究人才是指能够专门从事法学教学、研究的学术型人才;法学精英人才是指在法学实践和法学教学及研究中取得重大成就的法律实践家和理论家。
不同层次的法学教育以及同一层次的不同单位,其法律人才培养目标应该有所差异。综合类、政法类高校办学历史悠久、师资力量雄厚、法律氛围浓郁,其本科法律可以培养法学研究人才为目标,其他院校主要应培养应用法学人才。而经济社会发展对法律人才的多样化需求,客观上要求不同院校培养的法律人才在知识结构上应该各具特色,如理工院校法学人才应该具有机、电、算、材等自然科学知识,医事法律人才应该学习相关的基础医学和临床医学知识。农业院校具有自己学科和专业的比较优势,可以通过挖掘办学潜力,培养出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特别是“三农”需要的法律人才,应该把人才培养目标定位在具有农业院校优势学科基础知识的应用型法律人才的层次上。
具体说来,农业院校所所培养的法律人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素质:其一,崇尚法律、具有服务“三农”意识的法律职业精神素质;其二,以民商法、经济法学为主体的法律专业知识素质;其三,以农林、生物、环境科学等为主的自然科学和人文社会科学基础知识素质;其四,包括一般技能和法律特殊技能在内的服务“三农”的专业技能素质。
要实现上述培养目标,农业院校的法学教育就必须进行一定的改革,建立一套与之相适应的课程体系,适当的调整教学内容,完善教学方法与手段。
三、农业院校法学本科教育教学改革
(一)农业院校法学本科教育课程体系的设置
1.专业必修课程体系的设置
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的要求,所有法学本科专业均应开设十四门核心课程即(法理学、宪法、中国法制史、刑法、民法、商法、知识产权法、经济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这十四门专业核心课程是面向21世纪、适应经济社会对法律人才的实际需要而精心设计的,是法科学生应当系统地学习和掌握的专业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是本科法学人才达到一定的培养规格的基本保障,是各高校开办本科法学的最低要求。
目前有些农业院校法学专业将部分专业核心课程,主要是三大国际法课程列为选修课,甚至有的院校还将全部核心课程列为选修课。其结果,学生掌握的专业知识不全面,缺乏对法律一般性知识的全面了解,与法学教育的统一性与多样性相结合的原则相背离,也不利于学生择业。
农业院校本着“厚基础、宽口径”的培养要求,仍然重视十四门专业核心课程所涵盖的基本内容的教学,且在人员流动大为增加、法科学生“从一而终”的就业现象大为减少的市场经济条件下,要求学生全面掌握十四门专业核心课程所涵盖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也有利于学生就业。
强调重视十四门专业核心课程所涵盖的基本内容的教学,并不是说法学本科专业必修课只开设这十四门课且课程名称都不能更改,课时也平均分配。实践中可以加大民商法、经济法课程的教学比重,多分配一些课时,同时适当整合其他相关课程的内容。比如,三大诉讼与仲裁在基本原理、原则以及操作层面上有许多相似之处,用不着通过四门课程来具体教授。教师在教学过程中也应当讲授法律文书的制作技能,用不着以后再单独开设法律文书写作课。所以,民诉法、行诉法、刑诉法、仲裁法、法律文书写作五门课程应当整合为诉讼与仲裁法学一门课程。
2.专业选修课程体系的设置
目前,我国不少农业院校基本上是照搬综合类、政法类高校的做法,即在其专业选修课程体系中设置了大量的诸如中国法律思想史、外国法律思想史、外国法制史、犯罪学、犯罪心理学、罗马法、比较法一类的史论课,学生只要完成一定的学分即可,毫无特色与优势可言。
我们认为在专业选修课程的设置上,农业院校法学专业应该把握这样几个原则:其一,应该发挥农业院校有着农林、生物、环境资源的学科和专业优势;其二,顺应经济全球化和法律国际化的趋势,适当增设双语课程,培养学生的专业外语水平,提高學生参与处理涉外事务的能力;其三,增设专业实践性课程,巩固已有的专业理论知识,培养法律思维,训练实践能力。
基于以上的原则,农业院校不仅开设了一些所有法学院校都开设的选修课如婚姻继承法、合同法、证券与票据法、保险与海商法、劳动与社会保障法,而且还发挥农业院校的学科与专业优势,开设了土地法、农业法、林业政策与法规、农业经济法、农村社会保障、农产品贸易、农村社会学、英美侵权法(双语)、反垄断法律与经济(双语)、国际商法(双语)、民事案例分析、经济法案例分析等。
3.公共选修课程体系的设置
公共选修课主要属于素质教育课,但同时公共选修课程的设置又不能不考虑其对专业课学习的基础性作用。因此农业院校应该探索一种合理的公共选修课程体系,既发挥公选课的素质教育与专业基础教育的双重作用,又凸显农业院校法学本科的专业特色。
有必要根据农业院校学科和专业的比较优势,设置农林、生物、环境科学类限制性公共选修课程模块,并规定学生选修该模块课程的学分应占全部公选课学分的40%以上来引导学生选课。如可设置如下限制性公共选修课程模 块:农业概论、动物学概论、生物进化与生物多样性、现代生物技术专题、花卉栽培专题、观赏园艺专题、生态学概论、食品安全导论、动植物检验检疫、茶学概论、环境科学导论等等。
(二)农业院校法学本科教育教学内容的调整
农业院校的法学教师在教学过程中教学内容的选择与取舍、详略安排也应发挥农林院校学科优势,增加特色内容,突显农林院校立足“三农”、服务“三农”的办学思路。
例如经济法的教学中,除了掌握经济法律制度基本理论外,教师还应该贯穿农业经济法、乡镇企业、种子质量管理、农村土地资源的保护等相关内容;民商法的教学中,突出农民工权益的保护等内容;国际法的教学中可以突出国际海洋法中的渔业资源保护与管理、国际环境法中的生物资源的保护等内容;国际经济法中突出WTO与我国农业政策与法律、国际农产品贸易、植物新品种保护、动植物进出口检验检疫等相关内容。
教师在对教学内容进行调整的同时,特别注意体现新颖性和融合性。新颖性要求教师丰富教学内容的信息量,注重新成果,司法实践最新动向,将最新教学成果和最新科研成果反映到教学中。融合性要求教师在教学中不局限与一本教材、一部法律,而应将各科法学知识以及非法学学科知识的融会贯通,从而将学生凝固的、割裂的知识有机整合,应对生动变化的法律实践问题。
此外,教学内容的调整也要求加快教材建设。一本优秀的权威教材可以辅助实现教学内容的改革和取得良好的教学效果。因此,农业院校应当加大力度组织教师自编教材,体现自身特色,教材内容立足、服务于特色教学和实践教学。
(三)农业院校法学本科教育教学方法与手段的改革
很多教师在教学中采取的是仅靠一支笔、一张嘴,满堂灌、一言堂的填鸭式理论教学形式。这种形式方法欠灵活、手段单一、内容死板、重灌输轻启发、重书本轻实践,很难保证教学质量。
农业院校的法学专业教学也应该是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的有机结合。
在理论法学教学中贯彻“原理+能力”原则,除了传授基础专业理论知识外,还应注重培养学生的识别能力、归纳能力、解释能力等。贯彻这一原则的一个行之有效的教学方法是案例教学法。案例教学的准确、恰当运用可以增强学生学习的趣味性,提高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自觉性和解决问题的实践能力。农業院校的法学教师在运用案例教学法时,所选取的案例除了要具有一定的现实性、实效性外,还应特别注意凸显“三农”特色。例如邻里财产纠纷、农田比例界限、果树家畜越界、农民讨薪等问题,这些问题看似简单,实则复杂难缠,涉及的社会问题比较多,对培养和训练学生的实战能力和法律素养非常有帮助,最终有助于实现农业院校法学教育立足“三农”、服务“三农”的人才培养目标。
在实践教学中应体现“原理+训练”模式,将基础理论通过训练运用实践,推广实践基地教学有助于做到理论联系实际。通过开展模拟审判、审判观摩、社区法律咨询、诊所法律教育等活动,培养学生的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实践能力和应变能力。此外,农业院校的法学实践教学更要突出农村基层教学实践基地的作用。通过建立农村教学实践基地,让学生走进农村、贴近农民、了解农业,让学生亲身体验农村纠纷的特点、农民诉讼的难点,自己动手调查取证、参与诉讼与调解纠纷,通过基地现场教学,真正使得学生具有服务“三农”的意识,掌握服务“三农”技能。
总之,农业院校的法学教育既有基础的理论教育,又要发挥资源优势,彰显农业法学特色,实现为农村、农业和农民服务,培养法律专门人才的培养目标。
[参考文献]
[1]胡亚球,对我国法学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的反思与重构[J]法学评论,1999(1):129
[2]蔡梅蛾,陈运雄,农林院校学院法学专业课程体系改革思考[1],高等农业教育,2009(2):73
[3]陈运雄,我国农业院校法学本科课程体系设置初探[J]现代大学教育,2007(3):97
[4]任波,法学实践教学探讨[J]_山西煤炭干部管理学院学报,2010(2):60
[5]刘家昆,理工科院校法学专业实习模式探索[J],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学报(社科版),2010(3):211
[关键字]农业院校法学教育 教学 改革
一、农业院校法学本科教育的现状
中国普通高等法学教育体系可细分为三大板块:一是独立设置的政法院校,如中国政法大学等;二是综合性大学的法学院(系),如北京大学法学院等;三是以理工科为主的大学依托其科学技术学科背景优势举办法学教育,如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农业院校的法学教育就属于第三种情形。除此之外还有一些专科、高等职业技术学院也设立了法学专业。法学教育的办学主体呈现出多样化、多层次性,不同的主体在办学过程中存在着竞争力与生命力的问题。
很多农业院校的法学本科教育一直以来基本上是照抄、照搬综合类、政法类高校的做法,在课程设置、教学内容等方面与其他高校没有差别,而其办学经验、师资队伍、科研水平、教学能力却与其他综合类、政法类院校存在差距,因此导致农业院校的法学教育缺乏特色,没有优势,最终制约了其发展。
二、农业院校法学本科教育的目标
法学教育的人才培养目标,归纳起来,可分为四个不同的类别和层次,即普通法学人才、应用法学人才、法学研究人才和法学精英人才。
普通法学人才是指仅能从事简单或辅助性法律事务的人才;应用法学人才主要是指精通法学基础知识、能够熟练掌握法律职业技能的专门从事法律实践性工作的高级人才;法学研究人才是指能够专门从事法学教学、研究的学术型人才;法学精英人才是指在法学实践和法学教学及研究中取得重大成就的法律实践家和理论家。
不同层次的法学教育以及同一层次的不同单位,其法律人才培养目标应该有所差异。综合类、政法类高校办学历史悠久、师资力量雄厚、法律氛围浓郁,其本科法律可以培养法学研究人才为目标,其他院校主要应培养应用法学人才。而经济社会发展对法律人才的多样化需求,客观上要求不同院校培养的法律人才在知识结构上应该各具特色,如理工院校法学人才应该具有机、电、算、材等自然科学知识,医事法律人才应该学习相关的基础医学和临床医学知识。农业院校具有自己学科和专业的比较优势,可以通过挖掘办学潜力,培养出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特别是“三农”需要的法律人才,应该把人才培养目标定位在具有农业院校优势学科基础知识的应用型法律人才的层次上。
具体说来,农业院校所所培养的法律人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素质:其一,崇尚法律、具有服务“三农”意识的法律职业精神素质;其二,以民商法、经济法学为主体的法律专业知识素质;其三,以农林、生物、环境科学等为主的自然科学和人文社会科学基础知识素质;其四,包括一般技能和法律特殊技能在内的服务“三农”的专业技能素质。
要实现上述培养目标,农业院校的法学教育就必须进行一定的改革,建立一套与之相适应的课程体系,适当的调整教学内容,完善教学方法与手段。
三、农业院校法学本科教育教学改革
(一)农业院校法学本科教育课程体系的设置
1.专业必修课程体系的设置
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的要求,所有法学本科专业均应开设十四门核心课程即(法理学、宪法、中国法制史、刑法、民法、商法、知识产权法、经济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这十四门专业核心课程是面向21世纪、适应经济社会对法律人才的实际需要而精心设计的,是法科学生应当系统地学习和掌握的专业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是本科法学人才达到一定的培养规格的基本保障,是各高校开办本科法学的最低要求。
目前有些农业院校法学专业将部分专业核心课程,主要是三大国际法课程列为选修课,甚至有的院校还将全部核心课程列为选修课。其结果,学生掌握的专业知识不全面,缺乏对法律一般性知识的全面了解,与法学教育的统一性与多样性相结合的原则相背离,也不利于学生择业。
农业院校本着“厚基础、宽口径”的培养要求,仍然重视十四门专业核心课程所涵盖的基本内容的教学,且在人员流动大为增加、法科学生“从一而终”的就业现象大为减少的市场经济条件下,要求学生全面掌握十四门专业核心课程所涵盖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也有利于学生就业。
强调重视十四门专业核心课程所涵盖的基本内容的教学,并不是说法学本科专业必修课只开设这十四门课且课程名称都不能更改,课时也平均分配。实践中可以加大民商法、经济法课程的教学比重,多分配一些课时,同时适当整合其他相关课程的内容。比如,三大诉讼与仲裁在基本原理、原则以及操作层面上有许多相似之处,用不着通过四门课程来具体教授。教师在教学过程中也应当讲授法律文书的制作技能,用不着以后再单独开设法律文书写作课。所以,民诉法、行诉法、刑诉法、仲裁法、法律文书写作五门课程应当整合为诉讼与仲裁法学一门课程。
2.专业选修课程体系的设置
目前,我国不少农业院校基本上是照搬综合类、政法类高校的做法,即在其专业选修课程体系中设置了大量的诸如中国法律思想史、外国法律思想史、外国法制史、犯罪学、犯罪心理学、罗马法、比较法一类的史论课,学生只要完成一定的学分即可,毫无特色与优势可言。
我们认为在专业选修课程的设置上,农业院校法学专业应该把握这样几个原则:其一,应该发挥农业院校有着农林、生物、环境资源的学科和专业优势;其二,顺应经济全球化和法律国际化的趋势,适当增设双语课程,培养学生的专业外语水平,提高學生参与处理涉外事务的能力;其三,增设专业实践性课程,巩固已有的专业理论知识,培养法律思维,训练实践能力。
基于以上的原则,农业院校不仅开设了一些所有法学院校都开设的选修课如婚姻继承法、合同法、证券与票据法、保险与海商法、劳动与社会保障法,而且还发挥农业院校的学科与专业优势,开设了土地法、农业法、林业政策与法规、农业经济法、农村社会保障、农产品贸易、农村社会学、英美侵权法(双语)、反垄断法律与经济(双语)、国际商法(双语)、民事案例分析、经济法案例分析等。
3.公共选修课程体系的设置
公共选修课主要属于素质教育课,但同时公共选修课程的设置又不能不考虑其对专业课学习的基础性作用。因此农业院校应该探索一种合理的公共选修课程体系,既发挥公选课的素质教育与专业基础教育的双重作用,又凸显农业院校法学本科的专业特色。
有必要根据农业院校学科和专业的比较优势,设置农林、生物、环境科学类限制性公共选修课程模块,并规定学生选修该模块课程的学分应占全部公选课学分的40%以上来引导学生选课。如可设置如下限制性公共选修课程模 块:农业概论、动物学概论、生物进化与生物多样性、现代生物技术专题、花卉栽培专题、观赏园艺专题、生态学概论、食品安全导论、动植物检验检疫、茶学概论、环境科学导论等等。
(二)农业院校法学本科教育教学内容的调整
农业院校的法学教师在教学过程中教学内容的选择与取舍、详略安排也应发挥农林院校学科优势,增加特色内容,突显农林院校立足“三农”、服务“三农”的办学思路。
例如经济法的教学中,除了掌握经济法律制度基本理论外,教师还应该贯穿农业经济法、乡镇企业、种子质量管理、农村土地资源的保护等相关内容;民商法的教学中,突出农民工权益的保护等内容;国际法的教学中可以突出国际海洋法中的渔业资源保护与管理、国际环境法中的生物资源的保护等内容;国际经济法中突出WTO与我国农业政策与法律、国际农产品贸易、植物新品种保护、动植物进出口检验检疫等相关内容。
教师在对教学内容进行调整的同时,特别注意体现新颖性和融合性。新颖性要求教师丰富教学内容的信息量,注重新成果,司法实践最新动向,将最新教学成果和最新科研成果反映到教学中。融合性要求教师在教学中不局限与一本教材、一部法律,而应将各科法学知识以及非法学学科知识的融会贯通,从而将学生凝固的、割裂的知识有机整合,应对生动变化的法律实践问题。
此外,教学内容的调整也要求加快教材建设。一本优秀的权威教材可以辅助实现教学内容的改革和取得良好的教学效果。因此,农业院校应当加大力度组织教师自编教材,体现自身特色,教材内容立足、服务于特色教学和实践教学。
(三)农业院校法学本科教育教学方法与手段的改革
很多教师在教学中采取的是仅靠一支笔、一张嘴,满堂灌、一言堂的填鸭式理论教学形式。这种形式方法欠灵活、手段单一、内容死板、重灌输轻启发、重书本轻实践,很难保证教学质量。
农业院校的法学专业教学也应该是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的有机结合。
在理论法学教学中贯彻“原理+能力”原则,除了传授基础专业理论知识外,还应注重培养学生的识别能力、归纳能力、解释能力等。贯彻这一原则的一个行之有效的教学方法是案例教学法。案例教学的准确、恰当运用可以增强学生学习的趣味性,提高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自觉性和解决问题的实践能力。农業院校的法学教师在运用案例教学法时,所选取的案例除了要具有一定的现实性、实效性外,还应特别注意凸显“三农”特色。例如邻里财产纠纷、农田比例界限、果树家畜越界、农民讨薪等问题,这些问题看似简单,实则复杂难缠,涉及的社会问题比较多,对培养和训练学生的实战能力和法律素养非常有帮助,最终有助于实现农业院校法学教育立足“三农”、服务“三农”的人才培养目标。
在实践教学中应体现“原理+训练”模式,将基础理论通过训练运用实践,推广实践基地教学有助于做到理论联系实际。通过开展模拟审判、审判观摩、社区法律咨询、诊所法律教育等活动,培养学生的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实践能力和应变能力。此外,农业院校的法学实践教学更要突出农村基层教学实践基地的作用。通过建立农村教学实践基地,让学生走进农村、贴近农民、了解农业,让学生亲身体验农村纠纷的特点、农民诉讼的难点,自己动手调查取证、参与诉讼与调解纠纷,通过基地现场教学,真正使得学生具有服务“三农”的意识,掌握服务“三农”技能。
总之,农业院校的法学教育既有基础的理论教育,又要发挥资源优势,彰显农业法学特色,实现为农村、农业和农民服务,培养法律专门人才的培养目标。
[参考文献]
[1]胡亚球,对我国法学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的反思与重构[J]法学评论,1999(1):129
[2]蔡梅蛾,陈运雄,农林院校学院法学专业课程体系改革思考[1],高等农业教育,2009(2):73
[3]陈运雄,我国农业院校法学本科课程体系设置初探[J]现代大学教育,2007(3):97
[4]任波,法学实践教学探讨[J]_山西煤炭干部管理学院学报,2010(2):60
[5]刘家昆,理工科院校法学专业实习模式探索[J],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学报(社科版),2010(3):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