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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13号—与银行监管机构的关系》(以下简称“1613号准则”)适用于注册会计师对商业银行的财务报表审计业务以及注册会计师接受银行监管机构委托对商业银行执行的专项业务,是我国审计准则中首次明确注册会计师与银行监管机构之间的合作关系。由于商业银行的高风险特征及其经营失败所引起的重大外部性效应,使得世界范围内的商业银行普遍面临着不同于其他行业的严厉监管,也使其成为注册会计师审计中的高风险领域之一。有鉴于此,国际银行业法律与监管事务的权威机构巴塞尔委员会自1989年开始,就先后与国际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