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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医发[2000]23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财政厅(局)、计委(计经委):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财政部、国家计委联合制定了《关于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管理的实施意见》,现下发给你们,自2000年9月1日起施行。二○○○年七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