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检察技术部门与其他业务部门协作办案的调研报告

来源 :法学教育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liangdd19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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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检察监督职能的不断强化,在检察系统各业务科室在办理各类案件中技术手段运用变得越来越重要,尤其是目前庭审中越来越重视证据和检验鉴定社会化,加强技术性证据的使用力度势在必行。从我院的实际情况来看,在案件办理中技术支持力度尚显不足,目前的工作模式不能适应形势的发展,建立健全检察技术与业务办案的协作机制刻不容缓。
  一、加强技术性证据使用力度的必要性
  (一)对于业务部门来说,加强技术性证据的使用力度是保证案件质量的关键环节。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现代犯罪案件越来越凸显出隐蔽性、专业性和复杂性的特点,加上犯罪分子可能采取毁匿证据、伪造证据、转移赃款赃物、订立攻守同盟等一系列反侦查活动,使侦查工作的难度越来越大。这就要求在检察自侦案件中更多地引入技术力量,通过痕迹、法医、笔迹、司法会计等检验鉴定,查明案件真相,强化相关证据,利用科学技术手段扩展侦查办案的手段,提高鉴别证据的能力。
  在侦查监督和公诉工作中,对鉴定文书证据的文证审查是必不可少和应当加强的重要环节。案件原鉴定中可能存在的问题直接关系到案件的质量,有时甚至可以改变案件的定性甚至能够通过文证审查发现新的犯罪嫌疑人,这对侦查监督工作是一个极大的推进。在公诉阶段中,通过文证审查,可以及时发现鉴定中存在的问题,对公诉意见的制作乃至量刑建议的提出将起到重要的参考作用。因此,把文证审查工作作为加强法律监督能力新的增长点,是实现检察工作科学发展的重要因素。
  监所检察部门工作中涉及的非正常死亡或伤害案件一直都是检察技术业务的重点之一,而对于保外就医、减刑假释监督中涉及的技术性证据的检验鉴定或文证审查也是近年来大力推行的工作项目。
  刑事控告及申诉业务常常涉及到各种技术方面的问题,这些问题不仅困扰着控告申诉人员,也困扰着控申部门的检察人员。技术部门运用技术专业知识和技能协助控申部门的检察人员对这些专业问题进行审查和答疑,能及时解决这类控申案件。
  民事行政抗诉案件中也常常会涉及到法医、文检、司法会计等技术性证据资料,通过技术部门对这些证据进行审查或对原鉴定结论进行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将大大提高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办案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二)对于检察技术部门来说,加强技术性证据的使用力度是强化技术监督职能的必然要求。
  检察技术工作是检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必不可少基础性工作和重要的科技保障。加强检察技术工作,是检察机关适应时代发展要求,提高法律监督能力,更好地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的客观需要;也是实施“科技强检”战略,增加法律监督工作的科技含量,提升检察机关的战斗力,促进检察工作与时俱进、深入发展的重要方面。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文件规定,检察技术工作是人民检察院在办案过程中,为了正确履行检察权,运用科学技术手段,依法收集、审查证据、鉴别证据,以查明案件事实,解决案件中专业性问题的一项专门性工作。检察技术突出了“技术”,突出了利用专业技术解决专业性问题的属性,同时也具备“监督属性”,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必不可少基础性工作和重要的科技保障。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胡克惠在2007年全国检察技术工作会议上强调:“进一步完善检察技术工作机制,推进科技强检步伐,提升检察机关办案科技含量,运用科技手段强化法律监督。” 为我们进一步指明了检察技术工作的发展方向。经过六年多的努力,检察技术工作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随着检察工作整体水平的提升,检察技术工作要继续适应时代的要求,进一步为检察事业进步提供科技动力,要求我们不能满足于已取得的成绩,而要进一步探寻新的工作模式、开发新的工作亮点。切实站在深入实践检察工作主题的高度,充分认识在新时期加强技术检察监督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找准发展契机,进一步增强做好技术检察监督工作的使命感和责任感,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强化法律监督工作,不断提高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能力,通过强化技术检察监督工作,促进和谐社会健康发展。
  二、目前检察工作模式中存在的问题
  (一)自侦案件侦查手段单一。目前,许多自侦案件的侦查仍然沿用以往的侦查方式进行,对现代化侦查手段的利用率不高。在科学技术日益发展的今天,犯罪分子反侦查能力也在提高,传统的侦查手段便显示出力量不足的缺点,脱离了先进侦查技术的支持,一些案件的重要证据就有可能会遗漏,从而是案件侦查陷入僵局。因此,通过技术支持增加侦查手段、拓宽侦查范围,是适应时代要求,促进自侦工作进一步发展的必由之路。
  (二)自侦案件技术性证据强化环节薄弱。许多自侦案件的办理对于技术性证据强化不够重视,许多证据没有经过进一步的核实、鉴定便拿来使用,可能带来的结果便是一旦犯罪分子翻供,这些证据客观性不足的特征就会被显现出来,甚至导致整个案件认定的事实被推翻。因此,加强在自侦案件中的技术支持力度是保证拿铁证、办铁案的必然要求。
  (三)刑检案件技术性证据审查比重不高。从我院近几年的情况来看,很多办案人对文证审查的重视程度不断增强,最明显的一个效果就是通过文证审查纠正鉴定文书错误的数量提升。同时我们也清楚的认识到,尚有很多案件中的鉴定文书并未经过技术部门的审查复核,其中难免会存在一些错误或纰漏,对于我们准确把握案件事实、保证案件质量造成一定风险。因此,进一步加强对鉴定文书类证据的文证审查势在必行。
  (四)其他业务工作与检察技术工作协作脱节。我院控告申诉、民事行政检察、监所检察部门的案件很少与技术部门开展协作办案,从近三年统计来看,仅有一次控告申诉案件委托技术部门进行过专业问题答疑。究其原因,相应案源较少是其中一个方面,而这些业务部门与技术部门的协作脱节也是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之一。
  三、对形成目前状况的原因分析
  (一)侦查人员对技术侦查手段的认识有待提高。目前自侦部门的人员结构组成正处于一个老中青结合的转型期,相应的侦察技术也处于一个发展阶段。老一代的侦查能手即将面临退休,新一代的办案人员尚不能单挑柱梁,作为目前自侦部门主力的中生代,继承了老一代的优秀传统,在办案方法上进接近于老一代,具备敢挑重担、敢打硬仗的特点,同时也具备一定新科学思维。但对于新技术侦查手段的充分运用仍需提高办案人员的科学意识和创新意识,提高在实际工作中发现情况、并充分利用科学技术手段解决问题的能力。   (二)检察业务部门对技术性证据的使用不够重视。许多办案人员还没有充分认识到检察技术支持对案件办理的重要作用,认为只要找到物证、拿到口供就可以定案,对于案件鉴定类证据的审查多关注与案卷其他证据的关联,较少关注鉴定类证据本身是否客观、准确,忽视了利用检察技术鉴定或文证审查强化案件证据、提高案件质量的有效手段,使案件的顺利办理存在一定风险。
  (三)检察技术部门的工作方式有待改进。检察技术人员没有切实参与到法律监督过程中,缺少与办案人员的沟通联系,不能充分把握案源情况,也不能很好的发挥自身优势,为侦查部门和刑检部门提供有效的技术支持建议。
  (四)缺乏行之有效的检察技术与业务办案协作机制。检察技术与业务办案相互脱节,没有形成互相支持、互相促进的协作机制,是造成目前业务部门“等服务”,技术部门“等委托”的主要原因。
  四、建立健全检察技术与业务办案的协作机制,既是加强法律监督的必然要求,也是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能力的必然路径。
  (一)要更新理念,增强责任意识和监督意识
  由于检察技术部门是以技术性证据为切入点开展法律监督工作、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它的职能作用发挥分别体现在其他各个业务部门中,它的法律监督活动贯穿于检察监督的各个环节,往往容易使人对其定位产生误解,有相当一部分人包括部分检察技术人员“雾里看花”,从表面上把它看成一个服务部门,一个没有法律监督职能的服务部门。如果从深层次探究检察技术部门的本质属性,它应该是法律监督部门,是履行技术监督职能的检察部门。要充分发挥检察技术在推进检察事业发展中的科技力量,就要更新理念,不断增强责任意识和监督意识,技术人员勇于参与法律监督,办案人员善于引进技术支持,充分发挥现代科学技术手段在检察工作中的监督作用,全面提升检察机关办案的科技含量,促进执法规范化,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更好地发挥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作用。
  (二)要转换思路,改进工作手段和协作模式
  检察技术的工作思路应当将“配合”改为“协作”,强化工作主动性,善于从多角度、多渠道开展工作,要认识到检察技术工作不是法律监督的“配角”,而是技术监督的“主角”。要改变“等服务”、“等委托”的工作方法,建立健全“双方重视、双向主动”的协作模式,各个业务部门和技术部门都要进一步增强主动协作配合的意识,共同围绕各项办案,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优势,形成办案攻坚优势,全面收集、固定证据,提高侦查能力和法律监督能力,保证案件质量和办案效率。通过多部门、多业务的协作机制充分调动技术人员与办案人员的能动性,发挥检察技术在推动检察事业不断发展的科学力量。
  (三)要明确分工,细化检察技术与业务办案的协作范围
  出台多部门协作的制度规范,明确检察技术工作职能,细化检察技术与业务办案的协作范围,为技术部门积极开展技术监督工作提供依据,为业务部门提供有效的参考,使办案人员能够在案件侦查、监督中全面把握可能运用到技术支持的情况,从而更多的发现问题,利用技术手段解决问题。
  (四)要完善制度,规范检察技术与业务办案的协作流程
  落实我院“制度规范年”部署要求,建立健全协作制度,推行业务配合流程规范管理,使检察技术与各项业务在办案过程中密切配合,相互促进,形成合力,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提升侦查能力和法律监督能力,提升检察技术工作规范水平。促进检察机关科技能力和科技应用水平,为履行检察职能,构建和谐社会发挥更大的作用。
  (作者通讯地址: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天津市 红桥区 30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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