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死案件中被扶养人的生活费赔偿问题的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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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药家鑫的案子已经有了结果,但是留给了我们深刻的思考。在判决书中对于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上引发了许多争议,下面笔者就这个问题进行论述。
  关键词:扶养人;被扶养人;生活费;范围
  中图分类号:U49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117(2011)06-0028-01
  
  一、扶养人生活费的含义
  扶养有广义和狭义之分,民法上的扶养应采取广义的理解。扶养有三层意思:对晚辈的抚养,对长辈的赡养,平辈之间扶助。被扶养人生活费,是指加害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权,或者侵害他人健康权致其劳动能力丧失,造成受害人生前或丧失劳动能力以前扶养的人扶养来源的丧失,应依法向其赔偿必要的费用。
  二、扶养人生活费的历史沿革
  新中国建立以来,人民法院在司法实务中,对被扶养人原则上责令加害人予以赔偿。但由于没有明文规定,各地做法不尽一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二条、《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四条中都有关于“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赔偿项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七条、《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也有“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赔偿项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第28条。由于这些法律、行政法规缺乏统一、明确的计算标准,使得在司法实践中对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赔偿极不统一,影响公正。
  三、有关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的法律规定
  (一)民法通则
  第119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的、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为限,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居民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计算。对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抚养到十六周岁。对无劳动能力的人扶养二十年,但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对其他的被抚养人扶养五年。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17条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
  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审理民事纠纷案件,如受害人有被抚养人的,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将被抚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
  四、致死案件中是否应该支持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请求权
  满足以下条件:
  (一)损害事实,既要具备直接受害人生命权或劳动能力丧失的结果,又要具备受害人扶养请求权丧失的结果。
  (二)违法行为,虽为同一个行为,却须具备既违反生命权、健康权保护的法律,又违反保护他人法定扶养权利的法律的特点。
  (三)因果关系,要求一个违法行为与两個损害事实各有不同性质的因果联系。
  (四)主观过错,对于两个损害后果有不同要求,加害人对于直接受害人死亡或劳动能力丧失的后果应有过错,对于被扶养人扶养丧失的损害并不要求当然有过错。
  五、药家鑫案件中法院对死者父母扶养费判决是否合理
  在药家鑫案子的判决书中写道:“因未提供被赡养人丧失劳动能力且无生活来源的证据,因此死者父母的赡养费不予支持”。笔者认为这一判决并不合理。
  第一,对于被扶养人的范围,《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界定为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民通意见》第一百四十七条将被扶养人限定为依靠受害人实际扶养而又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
  第二,从比较法意义上讲,笔者认为,受害人的父母等成年近亲属失去原本可以得到的扶养。否定父母的扶养期待权等于永久性地剥夺了受害人父母被扶养的权利。该做法并不符合侵权法的赔偿原则。
  第三,如何界定父母有无生活来源也备受争议。其他扶养人的供养、保险收益、退休金收入等均应属于其父母收入来源,以上收入实际是父母先期投入获得的合法收益,如果因此而剥夺其父母的被扶养权,必导致加害人以权利人的合法行为抗辩而免责的逻辑悖论,不仅有悖善良风俗,更失法律的公平与正义。
  第四,对被害人父母扶养费请求的支持也是对被害人父母精神上的慰藉和补偿。在这个意义上讲,被赡养的人是否丧失劳动能力是否有生活来源并不影响被扶养人生活费请求权的成立。
  结束语:法律的导向决定了人民的行为,希望通过笔者的论述,能够引发一些对于这一领域的思考。以上就是笔者从药家鑫案件引发的对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问题的思考和论述。
  作者单位:河北经贸大学
  作者简介:赵文倩(1987— ),女,河北人,河北经贸大学民商法专业,法学硕士,研究方向:债权。
  参考文献:
  [1]梁慧星.民法解释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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