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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法》是规范立法行为的基本法律,其制定和出台为理顺立法体制、解决立法冲突、完善立法程序以保证立法质量和提高立法速度、避免立法无序提供了依据。但是,仔细分析发现,其既末能解决现行立法体制及立法过程中所存在的诸多问题,同时其规定本身也不尽合理,难以实现其预期效益。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对《立法法》重新进行审视,在肯定其对立法程序的规范的同时,也应充分认识和了解其内在的缺陷。其缺陷体现在好几个方面,但是最主要的问题是立法权限不明确,本文主要就这个问题进行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