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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监督部门处于检察机关维护稳定和依法进行法律监督的最前沿,集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功能于一身。审查批捕权作为一项侦查监督工作的重要权能,决定着逮捕这一最为严厉的强制措施的执行,关系到公民的基本人权。
然而实践中,犯罪嫌疑人往往因缺乏法律知识、人身自由被限制等原因,并不能充分行使为自己辩护的权利,自身权益无法充分保障,还可能影响到办案质量。针对这种情况,2009年10月以来,沙河口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从转变执法理念入手,树立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理念,改变重实体轻程序、重打击轻保护的传统观念,开展嫌疑人委托律师介入并提出律师意见的工作实践,使嫌疑人通过律师“代言”,通过律师充分参与到审查逮捕工作中,保障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2010年8月,高检院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关于审查逮捕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规定(试行)》,第十三条为侦查监督部门的检察人员听取律师意见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沙河口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以此为契机,进一步深入开展听取律师意见工作,结合工作实践,不断积累经验,对审查批捕听取律师意见机制进行了有益探索,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一、 建立与律师交流沟通的多向平台制度,畅通听取律师意见渠道
为充分保障律师在侦查监督环节的参与权,同时提高审查批捕案件质量,我们通过以下三个方面,建立和健全相关制度。
(一)建立律师联系制度
为有效开展审查批捕阶段听取律师意见工作,我们通过不定期地与我市部分律师事务所代表开展座谈,使该工作机制公开化,畅通听取律师意见的交流渠道,并同与会律师在共同研究和探讨中,强化机制创新和制度完善,为办理具体案件的审查批捕工作奠定了信息反馈与相互协作的良好基础。
(二)建立与侦查机关间逐案通报制度
所谓逐案通报制度是指:侦查机关向侦查监督部门报送提请审查批捕案件时,就已经掌握的犯罪嫌疑人是否聘请律师的情况进行通报,对已聘请律师的案件,将律师会见函及授权委托书等书面材料连同卷宗一同报送,侦查监督部门在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时,由案件承办人制作并向侦查机关发出《律师意见审查表》,将委托律师的自然身份、审查批捕阶段与律师联系情况、律师提出的侦查机关未调取和查明的新证据、律师意见及意见是否采纳等内容具体载明,以利于案件的进一步侦查。
对于在审查批捕阶段聘请委托律师并提出律师意见的案件,除制作《律师意见审批表》外,承办人还以“口头通知”的形式向侦查机关办案人就犯罪嫌疑人已聘请委托律师的情况及时进行反馈,为侦查机关与律师间的交流机制提供保障性平台,保障刑事诉讼程序公平和律师的充分参与权。
(三)会同我院控告申诉部门,建立审查批捕案件双向联合办案制度
实践中,随着检察机关检务公开工作的深入开展,涉及审查批捕案件的来信、来访呈现出较为突出的态势,并且我们在工作中注意到,涉访案件的当事人往往存在情绪激动,对案件事实认识片面,进而对检察机关的工作不能完全信任和理解的情况。为此我们建立了联合听取涉访案件委托律师意见的制度,充分发挥委托律师作为检察机关与涉访当事人之间的纽带作用。工作中,我们实行由侦监部门办案人与控申部门负责人进行联合回复或接访,形成办案人主导案件、控申部门主导涉访事宜的双轨保障机制,并由案件承办人建立重点审查批捕案件档案,做好风险预警工作。
2010年12月1日,侦查监督部门受理了一起在校学生打架斗殴形成的重伤害案件,犯罪嫌疑人刘某(未成年人)刚满十五周岁,因琐事与同学产生矛盾,双方约定殴斗,犯罪嫌疑人纠集他人并持砍刀将被害人砍致重伤。刘某的监护人及代理律师于受案当日即到我院控申部门上访,办案人会同控申科科长进行了联合接访。委托律师认为犯罪嫌疑人系刚满刑事责任年龄的在校未成年人,在校期间表现良好,本人有悔罪表现,其家庭和学校均具备监护、帮教条件,提出对犯罪嫌疑人做无逮捕必要不捕的意见,并且提供了学校证明、奖状、父母工作单位证明等相关证据材料。律师还表示,案发后嫌疑人家属有向被害人赔礼道歉及积极赔偿的意愿,但监护人则认为案发后其曾多次试图与被害方联系以进行有益接触,但均未果,此系公安机关办案人从中有意阻挠所造成。接访后办案人经与公安机关进行沟通后了解到,嫌疑人家属对公安机关存有误解,我们通过向代理律师说明情况,并由律师对监护人进行耐心细致的解释后,经公安机关主持调解,嫌疑人家属与受害方初步就赔偿问题达成了协议,求得了被害方的谅解。侦查监督部门又结合嫌疑人的悔罪表现及委托律师的意见,综合审查后对犯罪嫌疑人做出了无逮捕必要的决定。
该制度的建立为重点涉访案件的处理提供了良好的平台,通过充分保障律师参与权,来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做到有效息访,具有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意义。
二、建立审查批捕过程中听取律师意见的工作机制,搭建人权保障平台
实践中,为保障听取律师意见的有效开展,我们尝试建立了听取律师意见的机制。
(一) 程序的启动
1、受案中的程序启动。侦查监督部门在收到侦查机关提请批准逮捕案件的文书及案卷材料、证据后,及时审阅卷宗,对卷内附有书面材料,犯罪嫌疑人已聘请律师的,由案件承办人于受案当天通知律师案件已进入审查批捕环节,并告知其有提出律师意见的权利。
2、审查批准中的程序启动。办案人在对案件进行审查的过程中,程序的启动包括以下几种方式:通过提审犯罪嫌疑人确定其是否聘请律师;公开听取律师意见制度,由接受委托的律师主动与侦查监督部门联系;与我院控申部门联动,启动听取律师意见程序。
(二) 律师意见的提出
在听取律师意见程序启动后,代理律师有权决定是否提出律师意见,若决定提出的,需在二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律师意见。律师意见书,由案件承办人负责签收并进行备案。
(三) 对律师意见的审查与采纳
案件承办人就律师意见与侦查部门移送的案卷材料一并审查。对律师意见中提出的犯罪嫌疑人不构成犯罪、不适宜羁押、侦查活动有违法犯罪情形、无逮捕必要等内容进行重点审查,结合具体案件事实和证据情况,对提出的主张和理由逐一分析,将律师意见内容及详细的审查论证记入审查批捕意见书,最终作出是否采纳的决定,并在案件审结之日将意见的采纳情况以书面形式反馈给律师。
对律师意见的审查,我们坚持以书面审查为原则,但对于案情复杂、律师提出新证据等情况的案件,办案人认为确有当面听取委托律师意见必要的,我们则建立了由办案人约请代理律师及公安机关办案人,三方参与的形式,当面听取律师意见的制度,经听取意见后,制作笔录附卷备案。我们通过三方参与的形式,形成审查逮捕阶段的“控、审、辩”模式,即由公安机关及委托律师提出各自意见,侦查监督部门办案人居中听取双方意见,从而对案件事实、证据能够有全面、客观的认识,最终做出正确的审查决定。
2010年10月27日,侦查监督部门在审查沙河口区公安分局报捕的犯罪嫌疑人赵崇贞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一案时,嫌疑人代理律师在律师意见书中,对公安机关制作的枪弹检验报告中所适用的法律依据提出异议,其提出的所依据法规未被公安机关在侦查中适用,同时律师还认为嫌疑人赵崇贞作为仿真枪爱好者,仅仅是个人收藏行为,虽然其行为涉嫌犯罪,但社会危害性较小,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能够保证诉讼,且无社会危险性,建议不予批准逮捕。办案人经书面审查后认为,有进一步当面听取律师论证意见的必要,故约请了嫌疑人代理律师与公安机关办案人,同时听取了双方就委托律师提出的意见方面的分析论证。经三方参与后,侦查监督部门认为,律师的意见具有合理、合法性,可以被采纳,最终对犯罪嫌疑人赵崇贞做出了无逮捕必要的决定。
为了保障听取律师意见工作的有效开展,侦查监督部门注意规范办案制度,严格执行二人办案制,并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同时在听取律师意见的过程中,坚持以不影响侦查机关正常开展侦查工作为限,避免将案件事实、证据向律师透露,防止因披露过多而对案件侦查工作造成影响。
沙河口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在审查批捕工作中,不断实践和摸索听取律师意见制度,通过制度创新,提高案件质量,尊重犯罪嫌疑人及律师的合法权利,切实保障人权,使审查批捕工作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作者通讯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检察院,辽宁 大连 116000)
然而实践中,犯罪嫌疑人往往因缺乏法律知识、人身自由被限制等原因,并不能充分行使为自己辩护的权利,自身权益无法充分保障,还可能影响到办案质量。针对这种情况,2009年10月以来,沙河口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从转变执法理念入手,树立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理念,改变重实体轻程序、重打击轻保护的传统观念,开展嫌疑人委托律师介入并提出律师意见的工作实践,使嫌疑人通过律师“代言”,通过律师充分参与到审查逮捕工作中,保障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2010年8月,高检院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关于审查逮捕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规定(试行)》,第十三条为侦查监督部门的检察人员听取律师意见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沙河口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以此为契机,进一步深入开展听取律师意见工作,结合工作实践,不断积累经验,对审查批捕听取律师意见机制进行了有益探索,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一、 建立与律师交流沟通的多向平台制度,畅通听取律师意见渠道
为充分保障律师在侦查监督环节的参与权,同时提高审查批捕案件质量,我们通过以下三个方面,建立和健全相关制度。
(一)建立律师联系制度
为有效开展审查批捕阶段听取律师意见工作,我们通过不定期地与我市部分律师事务所代表开展座谈,使该工作机制公开化,畅通听取律师意见的交流渠道,并同与会律师在共同研究和探讨中,强化机制创新和制度完善,为办理具体案件的审查批捕工作奠定了信息反馈与相互协作的良好基础。
(二)建立与侦查机关间逐案通报制度
所谓逐案通报制度是指:侦查机关向侦查监督部门报送提请审查批捕案件时,就已经掌握的犯罪嫌疑人是否聘请律师的情况进行通报,对已聘请律师的案件,将律师会见函及授权委托书等书面材料连同卷宗一同报送,侦查监督部门在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时,由案件承办人制作并向侦查机关发出《律师意见审查表》,将委托律师的自然身份、审查批捕阶段与律师联系情况、律师提出的侦查机关未调取和查明的新证据、律师意见及意见是否采纳等内容具体载明,以利于案件的进一步侦查。
对于在审查批捕阶段聘请委托律师并提出律师意见的案件,除制作《律师意见审批表》外,承办人还以“口头通知”的形式向侦查机关办案人就犯罪嫌疑人已聘请委托律师的情况及时进行反馈,为侦查机关与律师间的交流机制提供保障性平台,保障刑事诉讼程序公平和律师的充分参与权。
(三)会同我院控告申诉部门,建立审查批捕案件双向联合办案制度
实践中,随着检察机关检务公开工作的深入开展,涉及审查批捕案件的来信、来访呈现出较为突出的态势,并且我们在工作中注意到,涉访案件的当事人往往存在情绪激动,对案件事实认识片面,进而对检察机关的工作不能完全信任和理解的情况。为此我们建立了联合听取涉访案件委托律师意见的制度,充分发挥委托律师作为检察机关与涉访当事人之间的纽带作用。工作中,我们实行由侦监部门办案人与控申部门负责人进行联合回复或接访,形成办案人主导案件、控申部门主导涉访事宜的双轨保障机制,并由案件承办人建立重点审查批捕案件档案,做好风险预警工作。
2010年12月1日,侦查监督部门受理了一起在校学生打架斗殴形成的重伤害案件,犯罪嫌疑人刘某(未成年人)刚满十五周岁,因琐事与同学产生矛盾,双方约定殴斗,犯罪嫌疑人纠集他人并持砍刀将被害人砍致重伤。刘某的监护人及代理律师于受案当日即到我院控申部门上访,办案人会同控申科科长进行了联合接访。委托律师认为犯罪嫌疑人系刚满刑事责任年龄的在校未成年人,在校期间表现良好,本人有悔罪表现,其家庭和学校均具备监护、帮教条件,提出对犯罪嫌疑人做无逮捕必要不捕的意见,并且提供了学校证明、奖状、父母工作单位证明等相关证据材料。律师还表示,案发后嫌疑人家属有向被害人赔礼道歉及积极赔偿的意愿,但监护人则认为案发后其曾多次试图与被害方联系以进行有益接触,但均未果,此系公安机关办案人从中有意阻挠所造成。接访后办案人经与公安机关进行沟通后了解到,嫌疑人家属对公安机关存有误解,我们通过向代理律师说明情况,并由律师对监护人进行耐心细致的解释后,经公安机关主持调解,嫌疑人家属与受害方初步就赔偿问题达成了协议,求得了被害方的谅解。侦查监督部门又结合嫌疑人的悔罪表现及委托律师的意见,综合审查后对犯罪嫌疑人做出了无逮捕必要的决定。
该制度的建立为重点涉访案件的处理提供了良好的平台,通过充分保障律师参与权,来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做到有效息访,具有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意义。
二、建立审查批捕过程中听取律师意见的工作机制,搭建人权保障平台
实践中,为保障听取律师意见的有效开展,我们尝试建立了听取律师意见的机制。
(一) 程序的启动
1、受案中的程序启动。侦查监督部门在收到侦查机关提请批准逮捕案件的文书及案卷材料、证据后,及时审阅卷宗,对卷内附有书面材料,犯罪嫌疑人已聘请律师的,由案件承办人于受案当天通知律师案件已进入审查批捕环节,并告知其有提出律师意见的权利。
2、审查批准中的程序启动。办案人在对案件进行审查的过程中,程序的启动包括以下几种方式:通过提审犯罪嫌疑人确定其是否聘请律师;公开听取律师意见制度,由接受委托的律师主动与侦查监督部门联系;与我院控申部门联动,启动听取律师意见程序。
(二) 律师意见的提出
在听取律师意见程序启动后,代理律师有权决定是否提出律师意见,若决定提出的,需在二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律师意见。律师意见书,由案件承办人负责签收并进行备案。
(三) 对律师意见的审查与采纳
案件承办人就律师意见与侦查部门移送的案卷材料一并审查。对律师意见中提出的犯罪嫌疑人不构成犯罪、不适宜羁押、侦查活动有违法犯罪情形、无逮捕必要等内容进行重点审查,结合具体案件事实和证据情况,对提出的主张和理由逐一分析,将律师意见内容及详细的审查论证记入审查批捕意见书,最终作出是否采纳的决定,并在案件审结之日将意见的采纳情况以书面形式反馈给律师。
对律师意见的审查,我们坚持以书面审查为原则,但对于案情复杂、律师提出新证据等情况的案件,办案人认为确有当面听取委托律师意见必要的,我们则建立了由办案人约请代理律师及公安机关办案人,三方参与的形式,当面听取律师意见的制度,经听取意见后,制作笔录附卷备案。我们通过三方参与的形式,形成审查逮捕阶段的“控、审、辩”模式,即由公安机关及委托律师提出各自意见,侦查监督部门办案人居中听取双方意见,从而对案件事实、证据能够有全面、客观的认识,最终做出正确的审查决定。
2010年10月27日,侦查监督部门在审查沙河口区公安分局报捕的犯罪嫌疑人赵崇贞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一案时,嫌疑人代理律师在律师意见书中,对公安机关制作的枪弹检验报告中所适用的法律依据提出异议,其提出的所依据法规未被公安机关在侦查中适用,同时律师还认为嫌疑人赵崇贞作为仿真枪爱好者,仅仅是个人收藏行为,虽然其行为涉嫌犯罪,但社会危害性较小,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能够保证诉讼,且无社会危险性,建议不予批准逮捕。办案人经书面审查后认为,有进一步当面听取律师论证意见的必要,故约请了嫌疑人代理律师与公安机关办案人,同时听取了双方就委托律师提出的意见方面的分析论证。经三方参与后,侦查监督部门认为,律师的意见具有合理、合法性,可以被采纳,最终对犯罪嫌疑人赵崇贞做出了无逮捕必要的决定。
为了保障听取律师意见工作的有效开展,侦查监督部门注意规范办案制度,严格执行二人办案制,并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同时在听取律师意见的过程中,坚持以不影响侦查机关正常开展侦查工作为限,避免将案件事实、证据向律师透露,防止因披露过多而对案件侦查工作造成影响。
沙河口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在审查批捕工作中,不断实践和摸索听取律师意见制度,通过制度创新,提高案件质量,尊重犯罪嫌疑人及律师的合法权利,切实保障人权,使审查批捕工作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作者通讯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检察院,辽宁 大连 116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