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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新课程设置“05方案”实施的几年来,“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中“法律基础”部分教学时间减少。在课时压缩的课程设置安排下,创新教学方法是上好该课程“法律基础”部分的关键。创新法律基础教学方法可从案例教学法、互动式教学法、实践教学法等方面着手。
关键词:思想政治理论课;法律基础;教学方法
作者简介:文学容(1975-),女,湖南株洲人,湖南工业大学思政部,讲师。(湖南 株洲 412008)
基金项目:本文系湖南工业大学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思想政治理论课‘法律基础’部分教学方法创新研究”(项目编号:2011D32)的研究成果。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0079(2013)32-0126-02
2005年3月,中共中央宣传部、教育部就《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意见》(教社政〔2005〕5号)提出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新课程实施方案,简称“05方案”。“05方案”规定自2006级学生开始,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普遍实施新课程方案。“05方案”和“98方案”相比有较多变化,其中一个较大的变化就是将原来单独开设的思想道德修养课和法律基础课合并为一门课程,即“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在“05方案”实施的近几年来,笔者一直承担“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教学,现就本课程特别是法律基础部分的教学方法提出几点拙见,以期抛砖引玉。
一、问题的提出
“05方案”将原“98方案”单独开设的“思想道德修养”课和“法律基础”课合并为“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这种合并不是两门课程的简单叠加,而是对思想政治理论课进行科学的课程设置的客观要求。作为基本理论的学科,道德与法律的理论体系是相对独立的,但二者作为一种社会规范是具有共性的,即以社会生活为平台,实现二者共同调整社会生活的使命。[1]这在“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教材第五章和第六章中有很好的体现。但是,“05方案”规定“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为3学分,对应学时为48学时,中央审定的教材中法律基础部分只有三分之一的篇幅,而“98方案”、“法律基础”课有36学时,对于原来开设一个学期的教学内容,现在在10来个学时要讲授完,而涉及到的法律法规又很庞多,仅涉及到具体内容的法律法规就有22部之多。结果是法律基础部分不能全部讲授完,课程结束后,一些学生有意犹未尽之感。
而另一方面,大学生需要并迫切希望多了解和掌握法律知识。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法律的身影在大学生生活中无时无处不在。日常生活中要了解民事法律制度,兼职或就业时要了解劳动法律制度,创业要了解企业法律制度,恋爱结婚要了解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等等。一些大学生犯罪问题也与其法律观念淡薄和法律知识缺失有关。当代大学生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重要力量,其法律素质如何,不仅关系到自身的发展,还关系到整个社会的法律素质,他们对法律的信赖程度也将影响到整个社会对法律的信赖程度。加强对大学生的素质教育体现了马克思关于人的全面发展的要求。而要实现大学生的全面发展,法律素质的培养是内在要求,是高校素质教育的应有之义。[2]
那么在课程改革的大背景下,如何在有限的课时内进行“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法律基础部分教学,笔者认为可以从三个方面入手。
二、“法律基础”部分教学方法创新的三个视角
1.以案例教学法加强法律知识的理解与运用
案例教学法就是运用案例进行教学的方法。具体来说,就是课堂教学中对教学案例进行分析、研讨、和体验,运用所学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一种教学方式。对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是法律基础课的主要任务,而案例教学法可以使法律意识教育收效良好。案例教学通过引导大学生将书本知识主动地与现实生活联系起来,有助于激发大学生的学习热情,调动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有利于加深对所学法律知识的理解和掌握,培养其创新意识、探究精神以及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
案例教学选材要体现真实性原则、时代性原则和针对性原则。[3]案例的真实性是决定案例教学法是否成功的重要因素。真实的案例具有生动性和说服力,能对大学生起到教育和启迪作用。同时,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教学内容要具有时代性,以体现马克思主义与时俱进的理论品格和时代发展的要求。而针对性原则则要求教学案例选取大学生关注的社会热点问题或与其学习、生活及思想动态有较强的关联性的事例,这将有助于提高他们的参与热情,在轻松的学习氛围中实现教学目标。在进行案例教学时,应避免将问题的落脚点只停留在具体案例的处理上,也不能仅停留在法律条文的讲解上,而是应重在明理,讲清楚条文背后蕴含的法的精神内涵。[4]
例如在2011年下学期讲授“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第五章“公共生活中的法律规范”部分内容时,当时有一个非常契合的案例,即我国著名音乐制作人高晓松因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六个月后刚刚刑满释放。笔者以此案例为课程导入,先简单介绍了案情:高晓松醉酒驾驶发生在2011年5月9日,也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最新修正案生效实施后的第9天,因而高晓松成为“醉驾入刑第一名人”。2011年 5月17日,高晓松以危險驾驶罪被判处拘役6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人民币,直到2011年11月8日凌晨才从北京东城区看守所获释。同学们就这一案例进行了激烈的讨论,对名人酒驾予以深刻批判。在请几位同学发表了自己的观点后,笔者及时进行了点评,并对本案例涉及的知识点进行了很好的梳理。讲授过程中,对《刑法》中的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危险驾驶罪三个罪的构成要件进行了比较,加深了同学们对本知识点的理解。同学们非常喜欢这种案例式教学法,认为在了解、学习法律知识的同时进一步感知了社会,并能领会案件背后蕴含的法律价值,牢固树立了“遵守交规、人人有责”的法律理念。
关键词:思想政治理论课;法律基础;教学方法
作者简介:文学容(1975-),女,湖南株洲人,湖南工业大学思政部,讲师。(湖南 株洲 412008)
基金项目:本文系湖南工业大学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思想政治理论课‘法律基础’部分教学方法创新研究”(项目编号:2011D32)的研究成果。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0079(2013)32-0126-02
2005年3月,中共中央宣传部、教育部就《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意见》(教社政〔2005〕5号)提出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新课程实施方案,简称“05方案”。“05方案”规定自2006级学生开始,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普遍实施新课程方案。“05方案”和“98方案”相比有较多变化,其中一个较大的变化就是将原来单独开设的思想道德修养课和法律基础课合并为一门课程,即“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在“05方案”实施的近几年来,笔者一直承担“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教学,现就本课程特别是法律基础部分的教学方法提出几点拙见,以期抛砖引玉。
一、问题的提出
“05方案”将原“98方案”单独开设的“思想道德修养”课和“法律基础”课合并为“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这种合并不是两门课程的简单叠加,而是对思想政治理论课进行科学的课程设置的客观要求。作为基本理论的学科,道德与法律的理论体系是相对独立的,但二者作为一种社会规范是具有共性的,即以社会生活为平台,实现二者共同调整社会生活的使命。[1]这在“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教材第五章和第六章中有很好的体现。但是,“05方案”规定“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为3学分,对应学时为48学时,中央审定的教材中法律基础部分只有三分之一的篇幅,而“98方案”、“法律基础”课有36学时,对于原来开设一个学期的教学内容,现在在10来个学时要讲授完,而涉及到的法律法规又很庞多,仅涉及到具体内容的法律法规就有22部之多。结果是法律基础部分不能全部讲授完,课程结束后,一些学生有意犹未尽之感。
而另一方面,大学生需要并迫切希望多了解和掌握法律知识。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法律的身影在大学生生活中无时无处不在。日常生活中要了解民事法律制度,兼职或就业时要了解劳动法律制度,创业要了解企业法律制度,恋爱结婚要了解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等等。一些大学生犯罪问题也与其法律观念淡薄和法律知识缺失有关。当代大学生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重要力量,其法律素质如何,不仅关系到自身的发展,还关系到整个社会的法律素质,他们对法律的信赖程度也将影响到整个社会对法律的信赖程度。加强对大学生的素质教育体现了马克思关于人的全面发展的要求。而要实现大学生的全面发展,法律素质的培养是内在要求,是高校素质教育的应有之义。[2]
那么在课程改革的大背景下,如何在有限的课时内进行“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法律基础部分教学,笔者认为可以从三个方面入手。
二、“法律基础”部分教学方法创新的三个视角
1.以案例教学法加强法律知识的理解与运用
案例教学法就是运用案例进行教学的方法。具体来说,就是课堂教学中对教学案例进行分析、研讨、和体验,运用所学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一种教学方式。对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是法律基础课的主要任务,而案例教学法可以使法律意识教育收效良好。案例教学通过引导大学生将书本知识主动地与现实生活联系起来,有助于激发大学生的学习热情,调动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有利于加深对所学法律知识的理解和掌握,培养其创新意识、探究精神以及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
案例教学选材要体现真实性原则、时代性原则和针对性原则。[3]案例的真实性是决定案例教学法是否成功的重要因素。真实的案例具有生动性和说服力,能对大学生起到教育和启迪作用。同时,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教学内容要具有时代性,以体现马克思主义与时俱进的理论品格和时代发展的要求。而针对性原则则要求教学案例选取大学生关注的社会热点问题或与其学习、生活及思想动态有较强的关联性的事例,这将有助于提高他们的参与热情,在轻松的学习氛围中实现教学目标。在进行案例教学时,应避免将问题的落脚点只停留在具体案例的处理上,也不能仅停留在法律条文的讲解上,而是应重在明理,讲清楚条文背后蕴含的法的精神内涵。[4]
例如在2011年下学期讲授“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第五章“公共生活中的法律规范”部分内容时,当时有一个非常契合的案例,即我国著名音乐制作人高晓松因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六个月后刚刚刑满释放。笔者以此案例为课程导入,先简单介绍了案情:高晓松醉酒驾驶发生在2011年5月9日,也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最新修正案生效实施后的第9天,因而高晓松成为“醉驾入刑第一名人”。2011年 5月17日,高晓松以危險驾驶罪被判处拘役6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人民币,直到2011年11月8日凌晨才从北京东城区看守所获释。同学们就这一案例进行了激烈的讨论,对名人酒驾予以深刻批判。在请几位同学发表了自己的观点后,笔者及时进行了点评,并对本案例涉及的知识点进行了很好的梳理。讲授过程中,对《刑法》中的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危险驾驶罪三个罪的构成要件进行了比较,加深了同学们对本知识点的理解。同学们非常喜欢这种案例式教学法,认为在了解、学习法律知识的同时进一步感知了社会,并能领会案件背后蕴含的法律价值,牢固树立了“遵守交规、人人有责”的法律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