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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检察院工作多年,我看到了太多犯人们悲欢离合、起起伏伏的故事。同其他的任何人比起来,他们的命运都更多一些不稳定。当一个人具有了犯人的身份.从某种程度上来说,他选择自己命运的权力也就已经被剥夺了。在司法的大舞台上,他理论上本应该是主角,没有他,刑事诉讼这场戏从何唱起,但这显然并不意味着他就可以控制剧情的发展和结果。在一个司法机关可以被预期按常理出牌的国家,在一个犯人的权利能够得到充分的重视并能被切实得到保护的国家,他也只是可以预测自己的结局而已。在我们这里,在聚光灯下跳舞的,就只剩下了公检法的演职员,犯人已经完全退居次席,成为可有可无的人,成为不被考虑的人。这里当然是从把他作为一个人性化之人的角度来说的。从符号化的角度来说,当然任何活动还是离不开他的。说白了,他是舞台上的木偶。观众看到的,是木偶的移动过程,至于木偶是怎样在幕后被操作的,则不足为外人道也,线的上牵牵。下牵牵,左牵牵,右牵牵,有时只是操作者或导演很随机的一个小动作,就会使木偶呈现出不同的造型,给木偶戏制造出不同的结局。司法舞台上的犯人,又何尝不是如此,不过,在这里。被操纵的不是木偶,而是一个一个鲜活的生命了,但对于导演们来说,又有什么差别?
我在这些戏剧中是什么角色呢?我想大概可以算得上一个操线手,根据指令去移动或搬运木偶。在我的主动或被动的操纵之下.有多少的犯人,他们的命运飘离了本来应该停靠的港口呢?
当然,毫无疑问,能被我们这样操纵的,几乎全是一些小人物。无权无势,又没有钱可以用来打点,只有象木偶或棋子被任意摆弄了。对他们,我通常的态度是无所谓,既然同我毫不相干,随他飘到什么地方去。你沿着司法的流水线来了,我也就是顺手拨一拨而已。
但这也并不绝对。对一些纯粹的小人物,我有时还是止不住想帮他们去修正一下偏斜的轨迹,惜乎我的力量太弱,根本无力去撼动真正的导演者,在司法的惯性面前,我的那些努力,除极个别的情形之外,几乎总是被吞没。
这是我最近的一次尝试。马辰是一个标准的小人物。做生意亏本了,想把自己的房子卖掉,他先后联系了三家中介公司,收取了4万多块钱定金。公安认为是诈骗.把人抓了,塞到看守所里来。案子到我手上的时候,他已经被关了5个多月。
就这样的一个案子。有什么好做的;我看了卷以后。几乎马上就可以得出结论.他是无罪的,我办过太多的诈骗案,同太多的诈骗犯打过交道,他们是什么样的人,我太熟悉了,马辰不是,我看他第一眼就敢肯定。这样的案子,实在既没有必要处理,也完全不应该处理。
但犯人马辰:似乎已经麻木了,在同一帮不知什么样的人在一起被关押了5个多月以后,他除了嘟嘟嚷嚷的念叨着自己无罪之外,大概不知道还能为自己申辩什么了。头发乱蓬蓬的,眼袋肿着,衣服上满是油渍,很远就能闻到身上的恶臭。这样的人,也能当老板,做生意,
我有时忍不住的想,这看守所到底是一个什么样的地方呢,他那么残酷的吞噬着罪恶的人和善良的人。铁门一关.你就等于进了屠宰场,别再试图去声明你的无辜,别再试图向别人声明你是什么样的人,没人听,没用,没人会感兴趣,没人在意你的事情,你说什么都已经不重要。
——检察院里很多人已经麻木了,不才关了5个月吗,不长啊,他们轻描淡写的说着。这里哪个犯人从被抓到起诉,不要经历三五个月,甚至更长的时间,
——但人的一辈子能有多少个5个月啊!
我并不喜欢马辰,但我还是感觉应该帮他。但要帮他,却是多么难的一件事,检察长听了我的意见以后,态度游移是不是再查查?人毕竟已经捕了,也不像一点问题没有啊。
我没能说服他,只有再退补一次,等我再一次把材料报上去,时间又过去两个多月了。检察长还是态度游移,但同意我去和公安协商,看他们是不是愿意撤案。我去了s分局的法制办,希望他们能答应把案子撤回去。别再让可怜的马辰受折磨了。在这里,我遇到了还保留着一些真诚的小公安。这让我感觉很稀罕。他把马辰的报捕材料拿给我看。S分局的承力人白纸黑字的写着本案认定诈骗。证据明显不足。但可以试着向检察院提请逮捕,如检察院提出疑问,立刻把案子撤回,办取保或撤案。
他们可以这样的干啊!
让他们窃笑的是,这一试,还真就把检察院给装进去了。检察院的批捕部门还真的没看出这里面有问题,签发了逮捕令。
同S分局的商量没有结果。他们认为可以定,建议我们起诉到法院试一试,说不定法院就判了呢!
在几天后的检委会上,很多委员的看法同S分局如出一辙。马辰是不是诈骗,不把案子撤回不迟。检察长始终没发表意见,最后意味深长的看了我一眼、这种案子,马上一个副检察长附和,以后上检委会的案子,希望科里面和承办人能把一下关。
我明白。他们如此轻视这案子,与其说是因为案子小,不如说是犯人过于微不足道了。就这么一干小人物,马马虎虎给他处理了就得了,退公安处理也罢,起诉也罢,他们都不会有什么意见;—因为实在是无所就小题大做了。
案子很快到法院。法院真的很配合,一点疑问没有就把人给判了。一年半。不轻。马辰在法庭上不认罪。但他窝窝囊囊的样子,没有能够博得法官的同情。
案子尘埃落定。马辰这样的小人物甚至连一朵浪花也称不上。司法机器象太平洋一样把他吞没,一点声息也不会有。
我现在还非常清楚的记得一个叫王存后的犯人。他最后是被判了12年。
他本来很有可能无罪的,他的一只脚,他的大半个身子,几乎都到了看守所外面了,但阴差阳错的.冥冥中似乎有一股神秘的力量竟又把他拉回去了。
这是我处理的案件中,非常有戏剧性的一例。后果是我不希望看到的,但是发生了。
这个浙江临海的小伙子1994年参与了一起斗殴。打死了对方一个人。参与斗殴的人当时被抓了两个。王存后跑了。4年以后,在公安的一次拉网搜捕中,在老家被抓获后押解回北京,公安以聚众斗殴罪移送起诉。
聚众斗殴罪的法定刑是5年以下。
我看了案卷,同这个叫王存后的小伙子聊了几回,情况是1994年夏天,一场大雨过后,北京郊区相临的两个小厂因为排水发生纠纷,工人们先是隔着墙头争吵,后来家具厂的两个工人李强和李军披着衣服,气势汹汹的就进了木材厂的门,口里不停的骂骂咧咧。木材厂厂长吆喝手下人将厂门关闭,教训教训这两个家伙。王存后当时正处在血气方刚的年龄,在厂长一声令下,抄起铁锹就冲上去了,同时上去的还有一个姓洪的,一个姓刘的。洪也抄着铁锹,刘拿着一根棍子。洪上去就用铁锹把李强铲倒,接着又铲了几下。刘用棍子扫了李军的小腿。王存后也挥舞着铁锹乱扫了一通。
惨剧就这样发生了。李强因多处受重创,后来不治身亡。李军比较幸运,只是后背、腿上受了些轻微伤。
案发后,洪、刘与厂长到公安自首。公安认定刘情节轻微.未移送起诉,只对他做了治安处分。洪和厂长以故意伤害罪被判刑12年和14年。
洪对于自己用铁锹铲人,供认不讳,但同时指认王存后也用铁秋铲了李强。刘和厂长只能证实,王存后拿铁锹打人了,但打的谁没看清楚。王存后承认拿铁锹去打人了,但打的是李军,而且只打了一下。另一位重要证人李军则非常肯定的提到,没有见到工存后用铁锹击打李强。李强被洪铲倒后,他后腿一麻,好象给棍子打的,仆倒在地上,正好护着李强,接着感到背上一阵疼痛,好象被硬物击中了。他的证言和王存后的供述、刘的供述基本一致。这样对于王存后在本案中的作用就有了两个方向的证据他本人的口供、李军的证言证实他参与了斗殴,但并未直接殴打李强,因而也就无须对李强的死亡结果承担责任,洪的证言则对王存后非常不利,他指认王存后直接参与了对李强的殴打。其他证人距离案发现场都有一定距离。无法做出明确认定。
我感觉公安移送起诉的罪名聚众斗殴罪不好认定,因本案并不属于双方互殴,只是王存后一方的三人对李强、李军二人进行殴打而已。认定王存后构成故意伤害罪也有困难。伤害罪要求有结果,工存后的伤害行为造成什么结果呢,他打了李军,但李军的伤势只是轻微伤,还不到犯罪的程度。李强倒是死了,但现有证据无法证实王存后直接殴打了李强。
我倾向于认为王存后不构成犯罪。费很大功夫,终于说服了科长和主管检察长,同意把案子退回公安机关处理。检察院的领导一般说来是非常左的。很奇怪对这案子居然会如此开明。王存后.你可真够幸运的。
我在给公安机关的退函中,明确提到王存后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建议他们做其外案子也就结束了。但这一次奇怪,公安较起真来了,他们认为王存后的行为构成犯罪。
我再向领导请示,希望由检察院直接做不起诉。领导的态度却有些含糊了,公安既然坚持起诉,会不会有其他考虑,还是应该慎重一些。但他也拿不准这案件该如何处理,安排我们去征询法院的意见。法院说能判,我们就诉,法院认为不行,就在检察院做不起诉。
法院开始是犹豫,检察长提到案件的抓人很辛苦,科长说了一通检察院和法院是一家,你们得想法把案子给判了,别砸在我们手里。反正这王存后也就老百姓一个,律师也没请,他又能懂得什么,判了也就判了。
法院最后表示,那就按故意伤害罪诉吧,他们可以判。
我无计可施了。我还有什么办法可想,王存后给判了12年。他40岁之前的日子注定在监狱里度过了。他的一只脚已经被我拉出监狱了,却又生生的让别人给拽回去了。
王存后没有上诉。他确实只是一个农民。他真的不知道自己的命运应该是怎么样的。围绕着他发生的这些故事,他大概永远也不会知道的。
我偶尔想起他。心里很不是滋味的。如果我没有想多事,没有想去救他,不请示,不汇报,直接就按聚众斗殴罪诉,他不会被判这么重的。
——天意啊,
另外一起案件,它的被告人也同王存后一样,是一个完全无足轻重的小人物,他最后也就被无足轻重地判了5年。审判长说过,他看起来不像是个好人。
案件大概是发生在1998年4月,一天晚上9点多,在S区一条偏僻的马路上,一个叫张娟的20来岁的女孩子下班途中,被歹徒抢劫。事后她回忆说,歹徒在她身后用棍子连续击打她头部三下,第一下、第二下她头脑还清醒,没有倒地,遭到第三下击打之后,她扑倒在地上,仍没有失去知觉,一个男人过来把她的坤包抢走,沿马路跑开。张娟高呼救命。恰巧在离案发现场20多米远有治安岗亭,值勤警察听到叫喊后,冲出岗亭追赶。这个警察后来证实,他最近追到了离歹徒有10多米远的地方,后来经过巡逻队办公室,他推门进去,喊了一声,“有情况 跟我去抓人”,然后又接着去追,他的两位同事同他一道追,又追了有几百米,将歹徒抓获。根据其中一个警察的证实,当时歹徒手里拿着铁棍,他上去一脚将歹徒踹倒,三人一起把歹徒带到办公室。另两个警察所述的过程与他基本一致,但没有提到有铁棍的情况。回到办公室后,一个警察过去喊被害人张娟,告诉她,抢她钱的人被抓住了,让她去辨认一下。张娟跟警察过去,见到被抓的那小子以后,肯定的说,就是这人抢了她的钱。另外,张娟还提到一点,她的钱包被抢后不久,有人给送回来了,是一个她不认识的男青年还给她的。
案子的基本情况就是这样。被抓获的那个小伙子,被张娟指认抢了她钱的那个人,就是本案的被告人黄飞,27岁,河南来北京打工的一个农民。他坚决否认自己抢劫,当晚出去,是来找同乡的。问到他怎样被抓,他一脸的茫然,讲他正在十字路口徘徊,突然一辆白色的面包车驶过,将他刮倒,他当时昏过去了。醒来的时候,发现自己已经在巡逻队的办公室里.一个女的指着他,连声说,“就是他,就是他。”
“我实在什么事也没干,我发誓,我根本不知道怎么回事,就被抓起来了。”——这真的有点象一个天方夜谭一样的笑话了。
我提他的时候,他口口声声喊冤。
对黄飞不利的证据,主要是警察的证言和被害人张娟的陈述与辨认。但疑点存在一大堆
1、抢劫使用的凶器——铁棍不知下落。更重要的是,物证的缺失.使证据链断了很关键的一环。关于铁棍的下落,三个警察说不清楚。我也没有办法再去追查。
2、钱包的下落很蹊跷。假定黄飞真是犯罪分子,他犯罪的指向性非常明确,就是劫财,他大概不会随便就把抢来的东西扔掉的。那么,那个可疑的送包人是谁呢,他和这个案子是什么关系,他从哪儿得到这个包,又如何知道包是张娟的,有没有可能,包就是抢劫犯本人送回来的,果如此,被抓的这黄飞,跟案子又是什么关系。
3、追赶过程的连续性值得怀疑。晚上9点多,路上能见度较低,第一个警察追的时候,最近离黄飞是10多米远,真的就是10多米,目测距离和实际距离可能会有一些差距,在情势紧急的情况下,这种偏差可能会更大。这一点姑且不论,他一进一出巡逻队办公室喊人.需要耗费多少时间,姑且保守一点估计,为5秒左右,一个处于被追赶状态、拼尽全力奔跑的人,5秒钟能跑多远,奥运会百米跑的速度也许跑不出来,但人在玩命、把身上的潜能都发挥出来的时候,速度也会是非常惊人的,5秒跑出40米到50米应该不是没有可能。加上原来的10多米,警察继续追敢的时候,距离被迫捕对象已经有五六十米之远了,在能见度不高的情况下,目标会不会发生变化,还有,也值得推敲,在被告人已经跑出五、六十米的情况下,在能见度不高的情况下,在路边都是荒草的情况下,被告人为什么不及时逃匿,非要沿着马路跑,等着警察去抓他呢?
4、被害人张娟指认的可信度值得怀疑。案发时,情势紧急,能见度低,被害人未见得就能对犯罪分子留下很深的印象。在她做辨认之前,已经被警察告之,抢她钱的犯人被抓住了。这无疑已经给了她一种先入为主的意念 让她去看的那人就是抢她钱的人。这种心理暗示所得出的结果的客观性还有多大。
这是我从法学院毕业后,经办的第一个案件。当时黄飞已经被羁押了4个多月,是检察院批捕的。我仔细审阅卷宗,深感这案子证据不扎实,漏洞太多,几次提讯黄飞,他都坚决否认这起行为是他干的。但这个身材矮胖、皮肤微黑、眼睛小小、形容猥琐的河南人实在没有给我留下什么好的印象。他只是翻来覆去的喊冤,却几乎讲不出来一句囫囵话来为自己辩解。看着他垂着头,嘟嘟囔囊的样子,我一度有些厌恶的想管他呢,是不是他干的又怎么样,这种窝囊废留在外面也是垃圾。
但作为一个刚从法学院毕业的年轻人,我还真的不愿意就这样稀里糊涂的把问题放过去。我试着向头提议,是否可以尝试做不起诉。头摇头反对,掰着指头给我说了这样几个理由 第一,要相信警察不会做伪证,第二,案子退补过一回,没有什么证据院判的多了。不可能每个案子证据都那么扎实的。你是大学生,能想出这么多问题省了咱们的事,第五,黄飞看起来委委琐琐的,就不象是个好东西,案子肯定是他干这个真!
于是只有起诉了。审判长是一个中年妇女,开庭前,我对她说了我的疑惑。她同意我的观点,认为证据确实有问题,但她话锋一转现在社会治安这么差,对这些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不严厉打击还真是不行,这个被告人,缩头缩脑目光游离,看着就不象是个好人。证据是弱了点,但估让案件就是他干的,不会冤枉他。
“再说了”,她笑笑,“你们检吗?”我的心一下就宽了,有底了,我不用担心我第一次出庭没有结果了。但同时我的心又突然抽紧了,我们会不会真的冤枉了这个姓黄的农民呀,谁替他说话呀,我突然恨起自己来了,我为什么要来出这个庭,我还不如给他去做辩护人,
庭开的极其沉闷。没有律师,就听见我一个人的声音。黄飞始终低着头,给我的感觉象一头挨宰的小绵羊。审判长比我似乎更积极、更主动,对黄飞的不合作不断进行呵斥,责令他老实认罪。黄飞最后也没有说出个所以然来。
庭审就这样结束了。几天后.黄飞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现在他应该还在监狱里呆着。还有一年多的时间才能出狱。
事情已经过去好几年了,我有时还会感到不安。我不知道我是不是真的参与制造了一起错案,也许他的猥琐并不是因为做贼心虚,而只是一个老实巴交的农民的本色,让我稍稍感觉宽心的是,一审判决以后,他没有上诉。我这样安慰自己看来这案子真是他做的,开始他不承认,不过是抱着一些侥幸心理罢了,法院真的判了,他也就认了。不然,他为什么不上诉?
(责编/容若)
我在这些戏剧中是什么角色呢?我想大概可以算得上一个操线手,根据指令去移动或搬运木偶。在我的主动或被动的操纵之下.有多少的犯人,他们的命运飘离了本来应该停靠的港口呢?
当然,毫无疑问,能被我们这样操纵的,几乎全是一些小人物。无权无势,又没有钱可以用来打点,只有象木偶或棋子被任意摆弄了。对他们,我通常的态度是无所谓,既然同我毫不相干,随他飘到什么地方去。你沿着司法的流水线来了,我也就是顺手拨一拨而已。
但这也并不绝对。对一些纯粹的小人物,我有时还是止不住想帮他们去修正一下偏斜的轨迹,惜乎我的力量太弱,根本无力去撼动真正的导演者,在司法的惯性面前,我的那些努力,除极个别的情形之外,几乎总是被吞没。
这是我最近的一次尝试。马辰是一个标准的小人物。做生意亏本了,想把自己的房子卖掉,他先后联系了三家中介公司,收取了4万多块钱定金。公安认为是诈骗.把人抓了,塞到看守所里来。案子到我手上的时候,他已经被关了5个多月。
就这样的一个案子。有什么好做的;我看了卷以后。几乎马上就可以得出结论.他是无罪的,我办过太多的诈骗案,同太多的诈骗犯打过交道,他们是什么样的人,我太熟悉了,马辰不是,我看他第一眼就敢肯定。这样的案子,实在既没有必要处理,也完全不应该处理。
但犯人马辰:似乎已经麻木了,在同一帮不知什么样的人在一起被关押了5个多月以后,他除了嘟嘟嚷嚷的念叨着自己无罪之外,大概不知道还能为自己申辩什么了。头发乱蓬蓬的,眼袋肿着,衣服上满是油渍,很远就能闻到身上的恶臭。这样的人,也能当老板,做生意,
我有时忍不住的想,这看守所到底是一个什么样的地方呢,他那么残酷的吞噬着罪恶的人和善良的人。铁门一关.你就等于进了屠宰场,别再试图去声明你的无辜,别再试图向别人声明你是什么样的人,没人听,没用,没人会感兴趣,没人在意你的事情,你说什么都已经不重要。
——检察院里很多人已经麻木了,不才关了5个月吗,不长啊,他们轻描淡写的说着。这里哪个犯人从被抓到起诉,不要经历三五个月,甚至更长的时间,
——但人的一辈子能有多少个5个月啊!
我并不喜欢马辰,但我还是感觉应该帮他。但要帮他,却是多么难的一件事,检察长听了我的意见以后,态度游移是不是再查查?人毕竟已经捕了,也不像一点问题没有啊。
我没能说服他,只有再退补一次,等我再一次把材料报上去,时间又过去两个多月了。检察长还是态度游移,但同意我去和公安协商,看他们是不是愿意撤案。我去了s分局的法制办,希望他们能答应把案子撤回去。别再让可怜的马辰受折磨了。在这里,我遇到了还保留着一些真诚的小公安。这让我感觉很稀罕。他把马辰的报捕材料拿给我看。S分局的承力人白纸黑字的写着本案认定诈骗。证据明显不足。但可以试着向检察院提请逮捕,如检察院提出疑问,立刻把案子撤回,办取保或撤案。
他们可以这样的干啊!
让他们窃笑的是,这一试,还真就把检察院给装进去了。检察院的批捕部门还真的没看出这里面有问题,签发了逮捕令。
同S分局的商量没有结果。他们认为可以定,建议我们起诉到法院试一试,说不定法院就判了呢!
在几天后的检委会上,很多委员的看法同S分局如出一辙。马辰是不是诈骗,不把案子撤回不迟。检察长始终没发表意见,最后意味深长的看了我一眼、这种案子,马上一个副检察长附和,以后上检委会的案子,希望科里面和承办人能把一下关。
我明白。他们如此轻视这案子,与其说是因为案子小,不如说是犯人过于微不足道了。就这么一干小人物,马马虎虎给他处理了就得了,退公安处理也罢,起诉也罢,他们都不会有什么意见;—因为实在是无所就小题大做了。
案子很快到法院。法院真的很配合,一点疑问没有就把人给判了。一年半。不轻。马辰在法庭上不认罪。但他窝窝囊囊的样子,没有能够博得法官的同情。
案子尘埃落定。马辰这样的小人物甚至连一朵浪花也称不上。司法机器象太平洋一样把他吞没,一点声息也不会有。
我现在还非常清楚的记得一个叫王存后的犯人。他最后是被判了12年。
他本来很有可能无罪的,他的一只脚,他的大半个身子,几乎都到了看守所外面了,但阴差阳错的.冥冥中似乎有一股神秘的力量竟又把他拉回去了。
这是我处理的案件中,非常有戏剧性的一例。后果是我不希望看到的,但是发生了。
这个浙江临海的小伙子1994年参与了一起斗殴。打死了对方一个人。参与斗殴的人当时被抓了两个。王存后跑了。4年以后,在公安的一次拉网搜捕中,在老家被抓获后押解回北京,公安以聚众斗殴罪移送起诉。
聚众斗殴罪的法定刑是5年以下。
我看了案卷,同这个叫王存后的小伙子聊了几回,情况是1994年夏天,一场大雨过后,北京郊区相临的两个小厂因为排水发生纠纷,工人们先是隔着墙头争吵,后来家具厂的两个工人李强和李军披着衣服,气势汹汹的就进了木材厂的门,口里不停的骂骂咧咧。木材厂厂长吆喝手下人将厂门关闭,教训教训这两个家伙。王存后当时正处在血气方刚的年龄,在厂长一声令下,抄起铁锹就冲上去了,同时上去的还有一个姓洪的,一个姓刘的。洪也抄着铁锹,刘拿着一根棍子。洪上去就用铁锹把李强铲倒,接着又铲了几下。刘用棍子扫了李军的小腿。王存后也挥舞着铁锹乱扫了一通。
惨剧就这样发生了。李强因多处受重创,后来不治身亡。李军比较幸运,只是后背、腿上受了些轻微伤。
案发后,洪、刘与厂长到公安自首。公安认定刘情节轻微.未移送起诉,只对他做了治安处分。洪和厂长以故意伤害罪被判刑12年和14年。
洪对于自己用铁锹铲人,供认不讳,但同时指认王存后也用铁秋铲了李强。刘和厂长只能证实,王存后拿铁锹打人了,但打的谁没看清楚。王存后承认拿铁锹去打人了,但打的是李军,而且只打了一下。另一位重要证人李军则非常肯定的提到,没有见到工存后用铁锹击打李强。李强被洪铲倒后,他后腿一麻,好象给棍子打的,仆倒在地上,正好护着李强,接着感到背上一阵疼痛,好象被硬物击中了。他的证言和王存后的供述、刘的供述基本一致。这样对于王存后在本案中的作用就有了两个方向的证据他本人的口供、李军的证言证实他参与了斗殴,但并未直接殴打李强,因而也就无须对李强的死亡结果承担责任,洪的证言则对王存后非常不利,他指认王存后直接参与了对李强的殴打。其他证人距离案发现场都有一定距离。无法做出明确认定。
我感觉公安移送起诉的罪名聚众斗殴罪不好认定,因本案并不属于双方互殴,只是王存后一方的三人对李强、李军二人进行殴打而已。认定王存后构成故意伤害罪也有困难。伤害罪要求有结果,工存后的伤害行为造成什么结果呢,他打了李军,但李军的伤势只是轻微伤,还不到犯罪的程度。李强倒是死了,但现有证据无法证实王存后直接殴打了李强。
我倾向于认为王存后不构成犯罪。费很大功夫,终于说服了科长和主管检察长,同意把案子退回公安机关处理。检察院的领导一般说来是非常左的。很奇怪对这案子居然会如此开明。王存后.你可真够幸运的。
我在给公安机关的退函中,明确提到王存后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建议他们做其外案子也就结束了。但这一次奇怪,公安较起真来了,他们认为王存后的行为构成犯罪。
我再向领导请示,希望由检察院直接做不起诉。领导的态度却有些含糊了,公安既然坚持起诉,会不会有其他考虑,还是应该慎重一些。但他也拿不准这案件该如何处理,安排我们去征询法院的意见。法院说能判,我们就诉,法院认为不行,就在检察院做不起诉。
法院开始是犹豫,检察长提到案件的抓人很辛苦,科长说了一通检察院和法院是一家,你们得想法把案子给判了,别砸在我们手里。反正这王存后也就老百姓一个,律师也没请,他又能懂得什么,判了也就判了。
法院最后表示,那就按故意伤害罪诉吧,他们可以判。
我无计可施了。我还有什么办法可想,王存后给判了12年。他40岁之前的日子注定在监狱里度过了。他的一只脚已经被我拉出监狱了,却又生生的让别人给拽回去了。
王存后没有上诉。他确实只是一个农民。他真的不知道自己的命运应该是怎么样的。围绕着他发生的这些故事,他大概永远也不会知道的。
我偶尔想起他。心里很不是滋味的。如果我没有想多事,没有想去救他,不请示,不汇报,直接就按聚众斗殴罪诉,他不会被判这么重的。
——天意啊,
另外一起案件,它的被告人也同王存后一样,是一个完全无足轻重的小人物,他最后也就被无足轻重地判了5年。审判长说过,他看起来不像是个好人。
案件大概是发生在1998年4月,一天晚上9点多,在S区一条偏僻的马路上,一个叫张娟的20来岁的女孩子下班途中,被歹徒抢劫。事后她回忆说,歹徒在她身后用棍子连续击打她头部三下,第一下、第二下她头脑还清醒,没有倒地,遭到第三下击打之后,她扑倒在地上,仍没有失去知觉,一个男人过来把她的坤包抢走,沿马路跑开。张娟高呼救命。恰巧在离案发现场20多米远有治安岗亭,值勤警察听到叫喊后,冲出岗亭追赶。这个警察后来证实,他最近追到了离歹徒有10多米远的地方,后来经过巡逻队办公室,他推门进去,喊了一声,“有情况 跟我去抓人”,然后又接着去追,他的两位同事同他一道追,又追了有几百米,将歹徒抓获。根据其中一个警察的证实,当时歹徒手里拿着铁棍,他上去一脚将歹徒踹倒,三人一起把歹徒带到办公室。另两个警察所述的过程与他基本一致,但没有提到有铁棍的情况。回到办公室后,一个警察过去喊被害人张娟,告诉她,抢她钱的人被抓住了,让她去辨认一下。张娟跟警察过去,见到被抓的那小子以后,肯定的说,就是这人抢了她的钱。另外,张娟还提到一点,她的钱包被抢后不久,有人给送回来了,是一个她不认识的男青年还给她的。
案子的基本情况就是这样。被抓获的那个小伙子,被张娟指认抢了她钱的那个人,就是本案的被告人黄飞,27岁,河南来北京打工的一个农民。他坚决否认自己抢劫,当晚出去,是来找同乡的。问到他怎样被抓,他一脸的茫然,讲他正在十字路口徘徊,突然一辆白色的面包车驶过,将他刮倒,他当时昏过去了。醒来的时候,发现自己已经在巡逻队的办公室里.一个女的指着他,连声说,“就是他,就是他。”
“我实在什么事也没干,我发誓,我根本不知道怎么回事,就被抓起来了。”——这真的有点象一个天方夜谭一样的笑话了。
我提他的时候,他口口声声喊冤。
对黄飞不利的证据,主要是警察的证言和被害人张娟的陈述与辨认。但疑点存在一大堆
1、抢劫使用的凶器——铁棍不知下落。更重要的是,物证的缺失.使证据链断了很关键的一环。关于铁棍的下落,三个警察说不清楚。我也没有办法再去追查。
2、钱包的下落很蹊跷。假定黄飞真是犯罪分子,他犯罪的指向性非常明确,就是劫财,他大概不会随便就把抢来的东西扔掉的。那么,那个可疑的送包人是谁呢,他和这个案子是什么关系,他从哪儿得到这个包,又如何知道包是张娟的,有没有可能,包就是抢劫犯本人送回来的,果如此,被抓的这黄飞,跟案子又是什么关系。
3、追赶过程的连续性值得怀疑。晚上9点多,路上能见度较低,第一个警察追的时候,最近离黄飞是10多米远,真的就是10多米,目测距离和实际距离可能会有一些差距,在情势紧急的情况下,这种偏差可能会更大。这一点姑且不论,他一进一出巡逻队办公室喊人.需要耗费多少时间,姑且保守一点估计,为5秒左右,一个处于被追赶状态、拼尽全力奔跑的人,5秒钟能跑多远,奥运会百米跑的速度也许跑不出来,但人在玩命、把身上的潜能都发挥出来的时候,速度也会是非常惊人的,5秒跑出40米到50米应该不是没有可能。加上原来的10多米,警察继续追敢的时候,距离被迫捕对象已经有五六十米之远了,在能见度不高的情况下,目标会不会发生变化,还有,也值得推敲,在被告人已经跑出五、六十米的情况下,在能见度不高的情况下,在路边都是荒草的情况下,被告人为什么不及时逃匿,非要沿着马路跑,等着警察去抓他呢?
4、被害人张娟指认的可信度值得怀疑。案发时,情势紧急,能见度低,被害人未见得就能对犯罪分子留下很深的印象。在她做辨认之前,已经被警察告之,抢她钱的犯人被抓住了。这无疑已经给了她一种先入为主的意念 让她去看的那人就是抢她钱的人。这种心理暗示所得出的结果的客观性还有多大。
这是我从法学院毕业后,经办的第一个案件。当时黄飞已经被羁押了4个多月,是检察院批捕的。我仔细审阅卷宗,深感这案子证据不扎实,漏洞太多,几次提讯黄飞,他都坚决否认这起行为是他干的。但这个身材矮胖、皮肤微黑、眼睛小小、形容猥琐的河南人实在没有给我留下什么好的印象。他只是翻来覆去的喊冤,却几乎讲不出来一句囫囵话来为自己辩解。看着他垂着头,嘟嘟囔囊的样子,我一度有些厌恶的想管他呢,是不是他干的又怎么样,这种窝囊废留在外面也是垃圾。
但作为一个刚从法学院毕业的年轻人,我还真的不愿意就这样稀里糊涂的把问题放过去。我试着向头提议,是否可以尝试做不起诉。头摇头反对,掰着指头给我说了这样几个理由 第一,要相信警察不会做伪证,第二,案子退补过一回,没有什么证据院判的多了。不可能每个案子证据都那么扎实的。你是大学生,能想出这么多问题省了咱们的事,第五,黄飞看起来委委琐琐的,就不象是个好东西,案子肯定是他干这个真!
于是只有起诉了。审判长是一个中年妇女,开庭前,我对她说了我的疑惑。她同意我的观点,认为证据确实有问题,但她话锋一转现在社会治安这么差,对这些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不严厉打击还真是不行,这个被告人,缩头缩脑目光游离,看着就不象是个好人。证据是弱了点,但估让案件就是他干的,不会冤枉他。
“再说了”,她笑笑,“你们检吗?”我的心一下就宽了,有底了,我不用担心我第一次出庭没有结果了。但同时我的心又突然抽紧了,我们会不会真的冤枉了这个姓黄的农民呀,谁替他说话呀,我突然恨起自己来了,我为什么要来出这个庭,我还不如给他去做辩护人,
庭开的极其沉闷。没有律师,就听见我一个人的声音。黄飞始终低着头,给我的感觉象一头挨宰的小绵羊。审判长比我似乎更积极、更主动,对黄飞的不合作不断进行呵斥,责令他老实认罪。黄飞最后也没有说出个所以然来。
庭审就这样结束了。几天后.黄飞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现在他应该还在监狱里呆着。还有一年多的时间才能出狱。
事情已经过去好几年了,我有时还会感到不安。我不知道我是不是真的参与制造了一起错案,也许他的猥琐并不是因为做贼心虚,而只是一个老实巴交的农民的本色,让我稍稍感觉宽心的是,一审判决以后,他没有上诉。我这样安慰自己看来这案子真是他做的,开始他不承认,不过是抱着一些侥幸心理罢了,法院真的判了,他也就认了。不然,他为什么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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