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李某某在登记注册为个体工商户的超市做收银员时,在顾客购买超市商品刷机付款后,以不录入收银系统的手段,将放入收银机的钱款拿走,数额达10余万元。对李某某行为的定性,出现三种意见:侵占、职务侵占、盗窃。文章通过分析认为,该案应以盗窃罪定罪处罚;同时,文章认为个体工商户的雇员不能构成职务侵占的主体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