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2005年4月,被告人何某得知宋某某(另案处理)能骗取塞浦路斯共和国签证,并变更身份非法留滞该国打工的信息后,指使被告人王某以每人6000元人民币的收费标准组织人员准备前往塞国。王某又将此情况告知被告人师某某,师表示本人愿意前往,并先后交给被告人何某、王某共计人民币53000元。后三被告人先后发展王某某等七人前往塞浦路斯。被告人何某将被告人师某某等8人的签证材料交给宋某某,由宋某某伪造了8人为天津泰鑫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员工的身份材料,以奖励员工出国旅游的名义,骗得了塞浦路斯共和国驻北京大使馆的签证。后被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