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天赋人权”,这一响亮的口号犹如一道锐利的闪电,划过欧陆中世纪阴霾的天空。而它所展现的突破传统理论以及巨大的实践指导力量的光芒也成为燎原之势,瞬间在欧洲大地开花结果,吹响了文艺复兴的号角。自此以后,这个“大写的真理”作为一面引领时代和潮流的旗帜,为近代资本主义革命提供了相当具有说服力的理论支持和正当性依据。然而当新的政治体制得以建立,魅力型统治者的个人身影逐渐隐退,激情的色彩最终让位于理性的制度的构建的时候,人们不得不重新思考,权利到底从何而来?
史蒂芬·霍尔姆斯和凯斯·桑斯坦的《权利的成本———为什么自由依赖于税》将看似相去甚远的两个概念“权利”和“税”联系到了一起,从实证分析的角度阐述了权利这个光鲜亮丽的词语背后的实际运行情况。两位作者都是美国当代著名的公法学家,而且后者作为哈佛法学院的教授,同时也是奥巴马竞选团队的法律事务顾问,并担任白宫信息管制事务办公室主任。也因此与作者的社会经历有关,桑斯坦的文字没有那种艰深晦涩的哲学抽象思辨,取而代之的是那种对事物体验的敏感但是又不缺乏深刻的论证技巧。然而,这种细腻的实证分析,并没有达致理论的周延,深刻的论证阐释,也有失片面之虞。这些都集中体现在作者有关“权利外部性”的理论构建上。
一、个人权利的外部性
面对民粹主义者罗纳德·里根“政府不是解决问题的办法,他就是问题”的诘问,以及部分社群主义者关于权利的扩张使得美国人对社会共同体变得越来越漠不关心的指责。作者并不急于为自由主义的宪政民主体制作出辩护,而是巧妙地避开了对权利的混沌不清的本体性阐述,从生活中习以为常的案例出发,界定在实际运行过程中法律意义上的权利,即那些“个体和团体能够运用政府的手段切实的加以保护的利益”。(P3)权利的外部性是作者论述的理论起点,也是支撑其整部作品的基石。他们对权利外部性逻辑展示得娓娓道来,完美地回应了批评者的怀疑,虽然从事后来看,作者对权利外部性的解释并非无懈可击。
作者认为,所有的权利不管是所谓的消极权利还是积极权利,都具有外部性,有着“伤人的牙齿”,它的行使必然会对其他人以及整个社会施加一种责任。无论是从权利的实现还是事后的惩罚来看,对权利的保护都有赖于强大的国家机器的合理运转,“贫困的政府不能保护权利”。在一个国家对公共产品给予不足的地方,是鲜有完备的权利保障体系的。诸如我们习惯性认为是消极权利的免于刑讯逼供的权利,传统的分类认为此类权利是个人要求国家机构持有一种消极的不作为的态度。可是在这个不作为的背后,其实是并不亚于像积极保护公民受教育权等的巨大的国家支出———警察的培训,检察机构的设置,纪律法律等制度的制定以及无法一一列明的隐性成本等。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说,所有的权利都是积极权利。
作者用权利的外部性同时驳斥了那种认为美国的“权利中心主义”已经走得太远,它把美国人导向了更加自私和个人主义的看法。作者认为这是一种误读,因为权利的认定必然包含着责任的出现,相应的一种权利的出现必然会使得权利成本的责任消化。在这个以政治策略为背景的权利责任重新打乱洗牌的过程中,有的权利在产生,有的权利在消失,而且“许多权利反应了普通公民某种程度的利他主义,大多数权利一旦切实地得到保护就能有助于促进利他主义和负责任的习惯”(P114),那种认为权利中心主义而导致的道德滑坡的忧虑如果不是杞人忧天的话,也至少是过度惊慌。
二、自由是否完全依赖于税
权利外部性的存在使权利主体与其他主体产生交集,而非仅仅是一种口号,一种绝对意义上的观念。然而在作者的铺叙中,或许是为了更好地击中怀疑者的要害,作者对政府通过税收来保护权利进行了热情洋溢的歌颂,却忽视了私人之间同样可以为权利的运行进行投资。
是否存在一个恒常固定的惩罚机制是辨识权利是否存在以及在何种程度上存在的结论性证据。这也是作者开篇引用古老法彦:“有权利,便有救济”展开权利外部性论述的逻辑前提。然而对于救济的来源,不仅可以来自于国家的暴力强权,也可以依靠“私人之间的监控与惩罚”。国家虽然可以颁布禁止在公共场合吸烟的禁令,但是仅仅靠违者罚款的处罚并不能杜绝这种现象。对保护人们拥有呼吸新鲜空气权利起根本性作用的力量存在于私人之间。国家或者依赖政府财政支持的公共单位可以安排警察、巡视员等对违法者进行金钱上的处罚,而且这种处罚方式由于获得了国家正当化的支持而占据道德优势。但是惩罚的方式从来不局限于甚至主要不局限于物质上的罚没。它可以是目击者对不良行为表现出的惊讶和不满,甚至也可以是背后嘲讽乃至当面指责。除此之外,违规者还要承担自己行为被散布出去,自己声誉会在更大范围内遭受损失的潜在风险。虽然熟人社会在当今城市早已解体,但是现代多媒体科技的传播广告效应让人们发现,人与人之间的距离并非想象中那么遥远,要“出名”也远非那么遥不可及。
不可否认国家在保护个人权利时有着无可比拟的巨大优势,“‘自由市场’不太可能为储存档案的公共建筑添砖加瓦,也不太可能建立刑罚以威慑负责不动产与个人所有物权等级的官员的受贿”。而且“国家作为公共惩罚的‘经营者’,能够在社会范围内调动人力和财力来维持一种有组织的、集约化的暴力,这实际上是促成了私人之间因受阻于‘搭便车’和高昂交易费用而无法实现的合作”(桑本谦:《公共惩罚与私人惩罚的互动———一个解读法律制度的新视角》,《法制与社会发展》,2005年第5期),“规模经济”的优势,降低交易成本,管理性专门知识是私人之间的惩罚所不能相比的。然而国家并不能包办一切,到处安插警察使得国家变成一个巨大“利维坦”的同时,也会使税负攀升到一个无法承受的高度。现代国家大部分都废除了对通奸的处罚,原因并不是公民的配偶权得不到国家的承认与认可,而是国家在构建起一套夫妻双方身份证明的机构与制度之后,如果继续投资保护下去,对通奸进行惩罚是没有效率的。私人之间的自我防护反而能够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利。由于通奸的秘密性以及个体相互之间的熟知程度,个人能够更加容易掌握相关的证据,而且自我的救济方式也是多层次的。在这里国家机构的规模经济的优势反而显得拙劣了起来,因为忽略大量个性而提炼出相似情况相似对待的节省重复思考麻烦的模式,在面对恰恰是丰富的个性决定案件性质的时候是失语的。当被周围人夹杂上“生活作风问题”或者“私生活不检点”的讨论的时候,大家都很清楚其中的含义与可能发生的后果。法社会学家因此把议论与闲话看成是社会控制的一种手段。虽然不可避免流言蜚语的任意性与情绪化,但是这种对当事人产生的伤害程度要远低于社会的每个角落都有警察的眼睛而引起的不安。私人空间的荡然无存无异于灾难的产生,保护私人权利冠冕堂皇的宣言丝毫不能掩饰一个政府的堕落和贪婪。如果说权利的成本并非完全来源于税收,以此来回应自由与国家的关系多少显得轻松俏皮的话,那么当认识到税收同样可以维持国家的暴政集权的时候,我们不得不慎重地思考是不是所有的权利都是积极权利。 三、血酬———奴役同样来自于税
吴思在拆解中国历史的迷雾中提出了“血酬”和“元规则”的概念,甚至认为一种血酬史观“或许能构建出一套比较好用的中国历史的分析框架”(吴思:《血酬定律———中国历史中的生存游戏》,语文出版社2009年版,再版前言)。他受到杰弗里·布伦南和詹姆斯·M·布坎南的《规则之理:宪政经济学》的启发,提出了“元规则”的概念。吴思认为这条元规则便是“暴力最强者说了算”。虽然这主要是对中国历史的一种解读,也不是关于国家起源与建立的专著,但是作者并没有放弃将这种以大历史视角下的审读得出的结论放之于四海的可能,这从文中的一些国外的例子我们也可以窥测一些端倪,而他的这种思想,与国家起源理论中的暴力论又有些不谋而合之处。
史蒂芬·霍尔姆斯和凯斯·桑斯坦认为为了保障自己的权利,必须付给政府以报酬,而吴思则将这个中性化的词语面前加上了一个刺目的定语———血,用流血拼命换来的报酬,一股赤裸裸的暴力色彩毫不掩饰地张扬了出来。我们可以假定,在国家成立之前,或者说朝代更替交接之际,国家提供公共物品的不足使得贼寇四起,烧杀抢掠,百姓的基本生存都难以为继,何言其他权利———贫穷和混乱的政府不能保障权利。可是一旦一个土匪组织形成一定的稳固集团,考虑到集团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发展,他们会严格控制自己的抢劫频率和对象。对于过路商客,一锤子买卖,劫了就走,并无多少后顾之忧。而对于当地的百姓,他们也深知不能竭泽而渔的道理,而且不会轻易地取人性命,因为这是他们主要的血酬来源。他们甚至在某些情况下保护他们,比如邻近的团伙到自己的领地来收取血酬的时候。慢慢地这种对内的暴力化色彩可能就会隐退,土匪团伙将当地的群众圈养起来,收取固定的费用,并保护他们免于外贼入侵,此时他们的身份也摇身一变,披上了一件仁义之师的外套。这种转变在农民起义领袖李自成身上也得到了很好的体现。当李自成在起义初期,一路烧杀劫掠,因为自己尚未取得稳固的地盘,不得已只能做短期的暴力投资行为,而当他侵州略地,攻城拔寨,“席卷河南,有百万众,始侈然以为天下莫与争”的时候,摇身一变,化身正义领袖,并凭借其高超的政治智慧下达政令:杀一人者如杀我父,淫一人者如淫我母。一个救民于水火之中的高大形象翩然出现。虽然最后吴三桂冲冠一怒,引清军入关大败李自成,使得大顺政权没有存留多久,但是不难想象,后来的清王朝何尝不是取得地盘之后成为合法的统治者,将农民缴纳的血酬制度化,而且还建立一套行政司法机制,来保证这种血酬的按时供应。而血酬的合法外衣便是税。所以说是“杀鸡取卵”还是“养鸡生蛋”,完全取决于这个暴力集团能否在其地盘上建立一个稳定的统治。
中国几千年来王朝频频更替,而且国力在大多数的时间内甚至居于世界前列。但是最终没有逃出“其兴也勃焉,其亡也忽焉”的历史,强盛一时的秦帝国,历经二世而亡,国力不可谓不强盛,然而奴役也不可谓不沉重。好大喜功穷兵黩武的始皇汉武,其横征暴敛的姿态与抢劫无异,而李自成、洪秀全之辈,在站稳地盘之后,也会与民众秋毫无犯甚至分田赋土。“一旦暴力集团的首领有足够实力统治一片疆域,他就会谋求长治久安,戴上王冠,摇身一变成为一个提供公共物品的独裁者。”(MancurOlson,PowerandProperisity:OutgrowingCommunistandCapitalistDictatorships,BasicBooks,2000,11)由此观之,统治者依靠税收提供的公共物品的最终指向并非定位于民众的权利保护,他的私人目的决定了他所追求的不过是国家的长治久安以及在此基础上获取的血酬的最大化。于是如何在政治秩序中安放统治者那颗贪婪的心,以及如何让代表民众行使国家权力的“代理人”收敛个人的私欲成为现代国家政治理论中的核心。而所有这些必然触及关于“权利”“自由”等元概念的本体性讨论。因为作为一种手段,税收可以用来保护权利,而同样它也可以摇身一变成为维持统治者一己私欲的血酬。
四、再论权利的整合
所以说税也好,说血酬也罢,关键是怎样合理地攫取税金而且对有限的资源进行合理的分配。如果这些资源被过多地流入到了统治阶级的私人口袋,显然这样的统治离暴政也就不远了。虽然作者是意识到“一个理想中勾勒的自由主义政府应该是这样的:公平有效地提取这些资源,然后巧妙负责地重新分配这些资源,制造出对社会有用的公共物品和服务,比如制止偷窃。正是在这种意义上,一个成功的自由主义国家必须是政治上组织良好的。”(P41)但是或许是作者论说的语境,或者是作者的忽视,在一个宪政制度尚未成熟,甚至是尚未建立的国家,在一个正处在改革转型中的政府,又应该如何处理好这种权利与税的关系。
作者最后提供的权利整合方案可以视为在宪政体制框架下,一个成熟的国家理性的铺陈展开,但这个方案却不足以为如何构建一个成功宪政体制提供有益的建议。而后者却是许多国家目前的当务之急,而且即便在拥有了成熟宪政体制的国家如英美,他们对于当前国家的政治结构形态的反思却也从来没有停步。作者认为所有的权利都是积极权利,自由也都是积极自由,但是这更多的是从权利的实际运行操作中得出的结论,从而将政府一些隐性的公共支出抛向前台。而实证研究的分析同样可以推导出税收指向于奴役。所以积极自由和消极自由的区分是展现在更高层次上的人文关怀和政治考量。“就积极自由来说,随着自我的不断扩张,实现自我的力量便越来越巨大,变成一个理性主义的‘形上核心’,自由在此就不再是那种免于强制的状态或领域,而变成了自我控制、自我实现”,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在伯林、哈耶克等人看来,区分两种自由观念,把它们内在的逻辑差别揭示出来,是十分重要的,特别是在人类经历了历史上的一系列社会政治的灾难之后,迫切需要清算积极自由所导致的可怕后果,驱除人们思想中的迷雾”。(高全喜:《法律与自由》,《学海》2006年第2期)作者笔下的政治组织良好的政府,更多的是指在一个自由主义宪政国家之下,政府在调节和分配税收的时候合理、公平、富有效率。而两种自由的提出,其重要意义并不局限在实际的操作当中,甚至更多彰显的是一种态度的区分。这两种相去甚远的自由观对自由宪政体制而言是具有构建性意义的。
于是权利并不完全来源于税,而征收上缴的税收也并不一定完全用于保护权利。探讨权利的成本首先明确是由国家支付还是私人承担更加划算。如果由国家支付的话,相对于其他的权利要从相对的资源中划拨出多大的比例,而更重要的还要保证税收的物尽其用。所以政府要在个人权利方面巧妙地设计,深思熟虑地分配和再分配以促进整个社会的合作和发展。权利表现了有效的政治,而不仅是道德良心的指示。只不过作者没有点透的可能在于协调由公共支出负担的权利———也即法律意义上的权利和私人成本支持的权利之间的平衡,这也是一种政治。而如何从根本上平衡公共负担与权利的保护则是更大的政治。
当然这些并不妨碍本书被称之为“当代的经典”。
作者单位: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
(责任编辑洪滔)
史蒂芬·霍尔姆斯和凯斯·桑斯坦的《权利的成本———为什么自由依赖于税》将看似相去甚远的两个概念“权利”和“税”联系到了一起,从实证分析的角度阐述了权利这个光鲜亮丽的词语背后的实际运行情况。两位作者都是美国当代著名的公法学家,而且后者作为哈佛法学院的教授,同时也是奥巴马竞选团队的法律事务顾问,并担任白宫信息管制事务办公室主任。也因此与作者的社会经历有关,桑斯坦的文字没有那种艰深晦涩的哲学抽象思辨,取而代之的是那种对事物体验的敏感但是又不缺乏深刻的论证技巧。然而,这种细腻的实证分析,并没有达致理论的周延,深刻的论证阐释,也有失片面之虞。这些都集中体现在作者有关“权利外部性”的理论构建上。
一、个人权利的外部性
面对民粹主义者罗纳德·里根“政府不是解决问题的办法,他就是问题”的诘问,以及部分社群主义者关于权利的扩张使得美国人对社会共同体变得越来越漠不关心的指责。作者并不急于为自由主义的宪政民主体制作出辩护,而是巧妙地避开了对权利的混沌不清的本体性阐述,从生活中习以为常的案例出发,界定在实际运行过程中法律意义上的权利,即那些“个体和团体能够运用政府的手段切实的加以保护的利益”。(P3)权利的外部性是作者论述的理论起点,也是支撑其整部作品的基石。他们对权利外部性逻辑展示得娓娓道来,完美地回应了批评者的怀疑,虽然从事后来看,作者对权利外部性的解释并非无懈可击。
作者认为,所有的权利不管是所谓的消极权利还是积极权利,都具有外部性,有着“伤人的牙齿”,它的行使必然会对其他人以及整个社会施加一种责任。无论是从权利的实现还是事后的惩罚来看,对权利的保护都有赖于强大的国家机器的合理运转,“贫困的政府不能保护权利”。在一个国家对公共产品给予不足的地方,是鲜有完备的权利保障体系的。诸如我们习惯性认为是消极权利的免于刑讯逼供的权利,传统的分类认为此类权利是个人要求国家机构持有一种消极的不作为的态度。可是在这个不作为的背后,其实是并不亚于像积极保护公民受教育权等的巨大的国家支出———警察的培训,检察机构的设置,纪律法律等制度的制定以及无法一一列明的隐性成本等。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说,所有的权利都是积极权利。
作者用权利的外部性同时驳斥了那种认为美国的“权利中心主义”已经走得太远,它把美国人导向了更加自私和个人主义的看法。作者认为这是一种误读,因为权利的认定必然包含着责任的出现,相应的一种权利的出现必然会使得权利成本的责任消化。在这个以政治策略为背景的权利责任重新打乱洗牌的过程中,有的权利在产生,有的权利在消失,而且“许多权利反应了普通公民某种程度的利他主义,大多数权利一旦切实地得到保护就能有助于促进利他主义和负责任的习惯”(P114),那种认为权利中心主义而导致的道德滑坡的忧虑如果不是杞人忧天的话,也至少是过度惊慌。
二、自由是否完全依赖于税
权利外部性的存在使权利主体与其他主体产生交集,而非仅仅是一种口号,一种绝对意义上的观念。然而在作者的铺叙中,或许是为了更好地击中怀疑者的要害,作者对政府通过税收来保护权利进行了热情洋溢的歌颂,却忽视了私人之间同样可以为权利的运行进行投资。
是否存在一个恒常固定的惩罚机制是辨识权利是否存在以及在何种程度上存在的结论性证据。这也是作者开篇引用古老法彦:“有权利,便有救济”展开权利外部性论述的逻辑前提。然而对于救济的来源,不仅可以来自于国家的暴力强权,也可以依靠“私人之间的监控与惩罚”。国家虽然可以颁布禁止在公共场合吸烟的禁令,但是仅仅靠违者罚款的处罚并不能杜绝这种现象。对保护人们拥有呼吸新鲜空气权利起根本性作用的力量存在于私人之间。国家或者依赖政府财政支持的公共单位可以安排警察、巡视员等对违法者进行金钱上的处罚,而且这种处罚方式由于获得了国家正当化的支持而占据道德优势。但是惩罚的方式从来不局限于甚至主要不局限于物质上的罚没。它可以是目击者对不良行为表现出的惊讶和不满,甚至也可以是背后嘲讽乃至当面指责。除此之外,违规者还要承担自己行为被散布出去,自己声誉会在更大范围内遭受损失的潜在风险。虽然熟人社会在当今城市早已解体,但是现代多媒体科技的传播广告效应让人们发现,人与人之间的距离并非想象中那么遥远,要“出名”也远非那么遥不可及。
不可否认国家在保护个人权利时有着无可比拟的巨大优势,“‘自由市场’不太可能为储存档案的公共建筑添砖加瓦,也不太可能建立刑罚以威慑负责不动产与个人所有物权等级的官员的受贿”。而且“国家作为公共惩罚的‘经营者’,能够在社会范围内调动人力和财力来维持一种有组织的、集约化的暴力,这实际上是促成了私人之间因受阻于‘搭便车’和高昂交易费用而无法实现的合作”(桑本谦:《公共惩罚与私人惩罚的互动———一个解读法律制度的新视角》,《法制与社会发展》,2005年第5期),“规模经济”的优势,降低交易成本,管理性专门知识是私人之间的惩罚所不能相比的。然而国家并不能包办一切,到处安插警察使得国家变成一个巨大“利维坦”的同时,也会使税负攀升到一个无法承受的高度。现代国家大部分都废除了对通奸的处罚,原因并不是公民的配偶权得不到国家的承认与认可,而是国家在构建起一套夫妻双方身份证明的机构与制度之后,如果继续投资保护下去,对通奸进行惩罚是没有效率的。私人之间的自我防护反而能够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利。由于通奸的秘密性以及个体相互之间的熟知程度,个人能够更加容易掌握相关的证据,而且自我的救济方式也是多层次的。在这里国家机构的规模经济的优势反而显得拙劣了起来,因为忽略大量个性而提炼出相似情况相似对待的节省重复思考麻烦的模式,在面对恰恰是丰富的个性决定案件性质的时候是失语的。当被周围人夹杂上“生活作风问题”或者“私生活不检点”的讨论的时候,大家都很清楚其中的含义与可能发生的后果。法社会学家因此把议论与闲话看成是社会控制的一种手段。虽然不可避免流言蜚语的任意性与情绪化,但是这种对当事人产生的伤害程度要远低于社会的每个角落都有警察的眼睛而引起的不安。私人空间的荡然无存无异于灾难的产生,保护私人权利冠冕堂皇的宣言丝毫不能掩饰一个政府的堕落和贪婪。如果说权利的成本并非完全来源于税收,以此来回应自由与国家的关系多少显得轻松俏皮的话,那么当认识到税收同样可以维持国家的暴政集权的时候,我们不得不慎重地思考是不是所有的权利都是积极权利。 三、血酬———奴役同样来自于税
吴思在拆解中国历史的迷雾中提出了“血酬”和“元规则”的概念,甚至认为一种血酬史观“或许能构建出一套比较好用的中国历史的分析框架”(吴思:《血酬定律———中国历史中的生存游戏》,语文出版社2009年版,再版前言)。他受到杰弗里·布伦南和詹姆斯·M·布坎南的《规则之理:宪政经济学》的启发,提出了“元规则”的概念。吴思认为这条元规则便是“暴力最强者说了算”。虽然这主要是对中国历史的一种解读,也不是关于国家起源与建立的专著,但是作者并没有放弃将这种以大历史视角下的审读得出的结论放之于四海的可能,这从文中的一些国外的例子我们也可以窥测一些端倪,而他的这种思想,与国家起源理论中的暴力论又有些不谋而合之处。
史蒂芬·霍尔姆斯和凯斯·桑斯坦认为为了保障自己的权利,必须付给政府以报酬,而吴思则将这个中性化的词语面前加上了一个刺目的定语———血,用流血拼命换来的报酬,一股赤裸裸的暴力色彩毫不掩饰地张扬了出来。我们可以假定,在国家成立之前,或者说朝代更替交接之际,国家提供公共物品的不足使得贼寇四起,烧杀抢掠,百姓的基本生存都难以为继,何言其他权利———贫穷和混乱的政府不能保障权利。可是一旦一个土匪组织形成一定的稳固集团,考虑到集团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发展,他们会严格控制自己的抢劫频率和对象。对于过路商客,一锤子买卖,劫了就走,并无多少后顾之忧。而对于当地的百姓,他们也深知不能竭泽而渔的道理,而且不会轻易地取人性命,因为这是他们主要的血酬来源。他们甚至在某些情况下保护他们,比如邻近的团伙到自己的领地来收取血酬的时候。慢慢地这种对内的暴力化色彩可能就会隐退,土匪团伙将当地的群众圈养起来,收取固定的费用,并保护他们免于外贼入侵,此时他们的身份也摇身一变,披上了一件仁义之师的外套。这种转变在农民起义领袖李自成身上也得到了很好的体现。当李自成在起义初期,一路烧杀劫掠,因为自己尚未取得稳固的地盘,不得已只能做短期的暴力投资行为,而当他侵州略地,攻城拔寨,“席卷河南,有百万众,始侈然以为天下莫与争”的时候,摇身一变,化身正义领袖,并凭借其高超的政治智慧下达政令:杀一人者如杀我父,淫一人者如淫我母。一个救民于水火之中的高大形象翩然出现。虽然最后吴三桂冲冠一怒,引清军入关大败李自成,使得大顺政权没有存留多久,但是不难想象,后来的清王朝何尝不是取得地盘之后成为合法的统治者,将农民缴纳的血酬制度化,而且还建立一套行政司法机制,来保证这种血酬的按时供应。而血酬的合法外衣便是税。所以说是“杀鸡取卵”还是“养鸡生蛋”,完全取决于这个暴力集团能否在其地盘上建立一个稳定的统治。
中国几千年来王朝频频更替,而且国力在大多数的时间内甚至居于世界前列。但是最终没有逃出“其兴也勃焉,其亡也忽焉”的历史,强盛一时的秦帝国,历经二世而亡,国力不可谓不强盛,然而奴役也不可谓不沉重。好大喜功穷兵黩武的始皇汉武,其横征暴敛的姿态与抢劫无异,而李自成、洪秀全之辈,在站稳地盘之后,也会与民众秋毫无犯甚至分田赋土。“一旦暴力集团的首领有足够实力统治一片疆域,他就会谋求长治久安,戴上王冠,摇身一变成为一个提供公共物品的独裁者。”(MancurOlson,PowerandProperisity:OutgrowingCommunistandCapitalistDictatorships,BasicBooks,2000,11)由此观之,统治者依靠税收提供的公共物品的最终指向并非定位于民众的权利保护,他的私人目的决定了他所追求的不过是国家的长治久安以及在此基础上获取的血酬的最大化。于是如何在政治秩序中安放统治者那颗贪婪的心,以及如何让代表民众行使国家权力的“代理人”收敛个人的私欲成为现代国家政治理论中的核心。而所有这些必然触及关于“权利”“自由”等元概念的本体性讨论。因为作为一种手段,税收可以用来保护权利,而同样它也可以摇身一变成为维持统治者一己私欲的血酬。
四、再论权利的整合
所以说税也好,说血酬也罢,关键是怎样合理地攫取税金而且对有限的资源进行合理的分配。如果这些资源被过多地流入到了统治阶级的私人口袋,显然这样的统治离暴政也就不远了。虽然作者是意识到“一个理想中勾勒的自由主义政府应该是这样的:公平有效地提取这些资源,然后巧妙负责地重新分配这些资源,制造出对社会有用的公共物品和服务,比如制止偷窃。正是在这种意义上,一个成功的自由主义国家必须是政治上组织良好的。”(P41)但是或许是作者论说的语境,或者是作者的忽视,在一个宪政制度尚未成熟,甚至是尚未建立的国家,在一个正处在改革转型中的政府,又应该如何处理好这种权利与税的关系。
作者最后提供的权利整合方案可以视为在宪政体制框架下,一个成熟的国家理性的铺陈展开,但这个方案却不足以为如何构建一个成功宪政体制提供有益的建议。而后者却是许多国家目前的当务之急,而且即便在拥有了成熟宪政体制的国家如英美,他们对于当前国家的政治结构形态的反思却也从来没有停步。作者认为所有的权利都是积极权利,自由也都是积极自由,但是这更多的是从权利的实际运行操作中得出的结论,从而将政府一些隐性的公共支出抛向前台。而实证研究的分析同样可以推导出税收指向于奴役。所以积极自由和消极自由的区分是展现在更高层次上的人文关怀和政治考量。“就积极自由来说,随着自我的不断扩张,实现自我的力量便越来越巨大,变成一个理性主义的‘形上核心’,自由在此就不再是那种免于强制的状态或领域,而变成了自我控制、自我实现”,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在伯林、哈耶克等人看来,区分两种自由观念,把它们内在的逻辑差别揭示出来,是十分重要的,特别是在人类经历了历史上的一系列社会政治的灾难之后,迫切需要清算积极自由所导致的可怕后果,驱除人们思想中的迷雾”。(高全喜:《法律与自由》,《学海》2006年第2期)作者笔下的政治组织良好的政府,更多的是指在一个自由主义宪政国家之下,政府在调节和分配税收的时候合理、公平、富有效率。而两种自由的提出,其重要意义并不局限在实际的操作当中,甚至更多彰显的是一种态度的区分。这两种相去甚远的自由观对自由宪政体制而言是具有构建性意义的。
于是权利并不完全来源于税,而征收上缴的税收也并不一定完全用于保护权利。探讨权利的成本首先明确是由国家支付还是私人承担更加划算。如果由国家支付的话,相对于其他的权利要从相对的资源中划拨出多大的比例,而更重要的还要保证税收的物尽其用。所以政府要在个人权利方面巧妙地设计,深思熟虑地分配和再分配以促进整个社会的合作和发展。权利表现了有效的政治,而不仅是道德良心的指示。只不过作者没有点透的可能在于协调由公共支出负担的权利———也即法律意义上的权利和私人成本支持的权利之间的平衡,这也是一种政治。而如何从根本上平衡公共负担与权利的保护则是更大的政治。
当然这些并不妨碍本书被称之为“当代的经典”。
作者单位: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
(责任编辑洪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