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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立足于我国改革时期的物质生活条件,就这一特定历史阶段的民事立法的一些基本问题进行了探讨。作者首先指出,改革时期的物质生活条件的基本状况,决定了其民事立法内容的多样性、兼容性和开放性,民事立法要正确反映现实经济关系的要求,就应当注意考察各种经济活动的客观作用和普遍程度。作者进而分析了改革以来社会利益结构所发生的重大变化,提出改革时期民事立法的基本宗旨和价值尺度应当是平衡社会上存在的各种经济利益,并对与此不相适应的先粗后细的民事立法习惯提出了批评。作者认为,由于各种复杂因素的干扰,民事立法出现一些偏差在所难免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尽量减少偏差。从目前的立法状况看,加强对于民事立法权、民事法律草案的起草和修改、现行民事法律的讨论和修改以及民事立法解释等问题的研究,对保证改革时期民事立法的科学性具有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