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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数据作为新的证据形式在新刑事诉讼法中予以明确规定后,如何从取证角度,规范电子数据的收集、固定、转移等就显得非常必要和紧迫。在司法实践中,基于突破案情的需要,不断提升检察人员的取证能力,创建取证协作机制,处理好电子数据与其他证据的关系对于充分发挥电子取证在检察机关执法办案中的积极作用具有重要价值和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