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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本寂寂无名的交通银行锦州分行,近日却成为了各大媒体攻击的对象。更加雪上加霜的是,近一个月来,许多原来在交行开立工资卡的单位都已将这笔业务转出,转到了其他的竞争对手那里去。
缘由当然是此前不久被公布出来的触目惊心的审计署报告(参见《锦州交行的离奇案情》)。
谁敢信任这样一家银行:勾结法院,虚构案情,通过核销“不良资产”火中取栗。不过,尽管手段离奇,但锦州交行虚假核销的做法绝非孤例。事实上它是在近年来以处置不良资产、重组上市为核心的新一轮商业银行改革浪潮中应运而生的普遍性问题,因而认识其制度根源和发生机制已成为当务之急。
近年来,随着注资、重组、上市的商业银行改革模式的推行,“加速核销,轻装上阵”已成为各家银行不约而同的口号,随着中行、建行注资计划的实施,交行等银行引资计划的推进,各家国有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都在积极向其总行申报核销巨额呆账。
然而,审计署人员在公开发表的反思文章中称,正是这种不切实际的减轻包袱的思想最终导致了地方分支机构夸大核销金额,“商业银行要改制,要上市,首先要消化不良贷款。而核呆是卸包袱的重要途径,因此,就有了不择手段的弄虚作假”。究其实质而言,在有外部资金注入的情况下,通过大规模核销,可降低不良资产率,改善报表状况,当然其中损失的是原有股东的利润和资本金;在审计署看来,地方金融机构夸大的另一个目的则在于,可借助核销之机上下其手,充实“小金库”。
审计署文章称,商业银行财政部虽然已经颁发《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及呆账核销管理办法》,但截至目前,无论是外部监管,还是银行内部稽核,都没有完整的监管办法。呆账核销监督检查工作存在许多薄弱环节,如呆账核销监督、内部控制制度,呆账损失责任认定标准,呆账损失责任追究等制度还没有建立或健全起来。由于上级行缺乏对下级行呆账核销的日常监督,所以,下级行可以高枕无忧地申报核呆,且不用承担责任。
显然对于锦州交行违规事实,监管者并无异议。但是在7月6日,由审计署、中纪委等相关机关召开的“协调会”上,对于锦州交行案如何定性,有关部门并未达成一致意见。争执的焦点在于,锦州交行勾结法院核销不良贷款的做法是内部违规还是违法,其核心在于这一恶性事件是否造成了“国有资产流失”,即锦州交行进行核销的做法是否出于恶意,所谓的“不良贷款”是否仍在追偿的程序之中。倘若仍在追偿,交行勾结法院的行为更多的是一种对核销程序的违规;倘若这些所谓的“不良资产”并非无法收回甚至最终中饱私囊,则显然构成了恶意欺诈,是不折不扣的违法行为。
对于这一事实的判定,牵扯进了对于中国商业银行业在核销环节的一段久未解决的公案。
专家认为,在理想状态下,银行不良资产的核销本身与法院判决并无必然联系,核销也不意味着对债务追索权的放弃。它只是银行出于审慎原则,将基本无望回收的贷款以利润和资本金冲抵,不反映在资产负债表上。因此在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是,银行尽管核销了损失类贷款,但并不意味着银行与欠贷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取消,事实上它只是银行内部的财务处理方式,并不会告知欠款企业,以防止对方逃废债务。
然而国内情况要远为复杂。由于核销掉不良资产,意味着银行将免缴相应的所得税,因而为了防范银行的逃税行为,财政部在2001年出台了《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及呆账核销管理办法》,明确了有关呆账核销的规定。其要点是:1.根据风险资产的风险程度,按风险资产的期末余额的1%~100%以原币计提呆账准备;2.可核销的呆账包括债权和股权,包括本金和利息(或股息)。息随本清;3.明确以法院执行终结裁定书、破产终结裁定书、工商局注销企业营业执照证明等法律要件作为呆账核销的主要依据;4.金融企业各分支机构向总行(总公司)上报核销材料时要提交当地财政专员办的审核意见。
这份被称为“127文”的文件后来又历经修正,取消了核销时需提交财政专员办审核意见的条件,但尽管如此,在急于改善资产质量报表的银行看来,这同样十分严苛,因为2001年《办法》仍然采用的是“一逾两呆”口径,因此与现行五级分类中的损失类和可疑类贷款的核销并不匹配,更兼之要出具法院的判决书,因而在某种程度上造成了“确认坏账容易,完成核销程序难”的现象。
以外部司法机关的证明文件等外部材料作为贷款损失和呆账核销主要条件和标准的做法,越来越受到商业银行的抵触。事实上在一些股份制银行那里,很多核销行为并未经过法院裁定,而只是通过董事会的同意即获施行。更被银行界人士普遍接受的核呆原则是,将银行当做真正的市场主体,由商业银行自主评估、认定和处理呆账。因此仅仅与法院勾结,似乎并不足以说明所核销的财产已然流失——核销仅仅是依据审慎原则做账,问题在于核销后的追索结果。更有人认为,中行和建行要迅速核销2000多亿元的不良资产,就很难保证多数情况能符合财政部规定的相关程序。
这一历史纠葛使得人们在锦州交行的非法核销问题的定性上产生了巨大的分歧。一个典型的例子是,从审计署的角度来看,法院已批准核销了不良贷款,相关企业却毫不知情,而银行居然还在向贷款企业清收本息,这是极为荒唐的举动。然而在银行界这种“账销案存”却几近通例,即对已经核销的呆账继续清收,有关情况不仅不能对债务人泄露,更不能表示放弃债权。
因而在锦州交行的案例中,最重要的判定标准在于,银行在通过法院核销不良资产之后,是否仍对这些贷款进行追索,追索所得是进了表内还是中饱私囊。从审计署公布的情况来看,有相当一部分贷款被听之任之,再无追偿;另外也有数以百万计进入了“小金库”(据称在审计署进入之前,“小金库”已划回账内),因而无论最终的调查结果如何,锦州交行管理层在核销不良资产中火中取栗的事实无可遁形,其恶劣性质也不会改变。不过关于商业银行核呆原则与程序的优化,也需重新考虑。事实上正是制度混淆带来的缝隙,为锦州交行离奇的核销案情提供了土壤。
本刊记者曹海丽、于宁对此文亦有贡献
缘由当然是此前不久被公布出来的触目惊心的审计署报告(参见《锦州交行的离奇案情》)。
谁敢信任这样一家银行:勾结法院,虚构案情,通过核销“不良资产”火中取栗。不过,尽管手段离奇,但锦州交行虚假核销的做法绝非孤例。事实上它是在近年来以处置不良资产、重组上市为核心的新一轮商业银行改革浪潮中应运而生的普遍性问题,因而认识其制度根源和发生机制已成为当务之急。
近年来,随着注资、重组、上市的商业银行改革模式的推行,“加速核销,轻装上阵”已成为各家银行不约而同的口号,随着中行、建行注资计划的实施,交行等银行引资计划的推进,各家国有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都在积极向其总行申报核销巨额呆账。
然而,审计署人员在公开发表的反思文章中称,正是这种不切实际的减轻包袱的思想最终导致了地方分支机构夸大核销金额,“商业银行要改制,要上市,首先要消化不良贷款。而核呆是卸包袱的重要途径,因此,就有了不择手段的弄虚作假”。究其实质而言,在有外部资金注入的情况下,通过大规模核销,可降低不良资产率,改善报表状况,当然其中损失的是原有股东的利润和资本金;在审计署看来,地方金融机构夸大的另一个目的则在于,可借助核销之机上下其手,充实“小金库”。
审计署文章称,商业银行财政部虽然已经颁发《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及呆账核销管理办法》,但截至目前,无论是外部监管,还是银行内部稽核,都没有完整的监管办法。呆账核销监督检查工作存在许多薄弱环节,如呆账核销监督、内部控制制度,呆账损失责任认定标准,呆账损失责任追究等制度还没有建立或健全起来。由于上级行缺乏对下级行呆账核销的日常监督,所以,下级行可以高枕无忧地申报核呆,且不用承担责任。
显然对于锦州交行违规事实,监管者并无异议。但是在7月6日,由审计署、中纪委等相关机关召开的“协调会”上,对于锦州交行案如何定性,有关部门并未达成一致意见。争执的焦点在于,锦州交行勾结法院核销不良贷款的做法是内部违规还是违法,其核心在于这一恶性事件是否造成了“国有资产流失”,即锦州交行进行核销的做法是否出于恶意,所谓的“不良贷款”是否仍在追偿的程序之中。倘若仍在追偿,交行勾结法院的行为更多的是一种对核销程序的违规;倘若这些所谓的“不良资产”并非无法收回甚至最终中饱私囊,则显然构成了恶意欺诈,是不折不扣的违法行为。
对于这一事实的判定,牵扯进了对于中国商业银行业在核销环节的一段久未解决的公案。
专家认为,在理想状态下,银行不良资产的核销本身与法院判决并无必然联系,核销也不意味着对债务追索权的放弃。它只是银行出于审慎原则,将基本无望回收的贷款以利润和资本金冲抵,不反映在资产负债表上。因此在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是,银行尽管核销了损失类贷款,但并不意味着银行与欠贷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取消,事实上它只是银行内部的财务处理方式,并不会告知欠款企业,以防止对方逃废债务。
然而国内情况要远为复杂。由于核销掉不良资产,意味着银行将免缴相应的所得税,因而为了防范银行的逃税行为,财政部在2001年出台了《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及呆账核销管理办法》,明确了有关呆账核销的规定。其要点是:1.根据风险资产的风险程度,按风险资产的期末余额的1%~100%以原币计提呆账准备;2.可核销的呆账包括债权和股权,包括本金和利息(或股息)。息随本清;3.明确以法院执行终结裁定书、破产终结裁定书、工商局注销企业营业执照证明等法律要件作为呆账核销的主要依据;4.金融企业各分支机构向总行(总公司)上报核销材料时要提交当地财政专员办的审核意见。
这份被称为“127文”的文件后来又历经修正,取消了核销时需提交财政专员办审核意见的条件,但尽管如此,在急于改善资产质量报表的银行看来,这同样十分严苛,因为2001年《办法》仍然采用的是“一逾两呆”口径,因此与现行五级分类中的损失类和可疑类贷款的核销并不匹配,更兼之要出具法院的判决书,因而在某种程度上造成了“确认坏账容易,完成核销程序难”的现象。
以外部司法机关的证明文件等外部材料作为贷款损失和呆账核销主要条件和标准的做法,越来越受到商业银行的抵触。事实上在一些股份制银行那里,很多核销行为并未经过法院裁定,而只是通过董事会的同意即获施行。更被银行界人士普遍接受的核呆原则是,将银行当做真正的市场主体,由商业银行自主评估、认定和处理呆账。因此仅仅与法院勾结,似乎并不足以说明所核销的财产已然流失——核销仅仅是依据审慎原则做账,问题在于核销后的追索结果。更有人认为,中行和建行要迅速核销2000多亿元的不良资产,就很难保证多数情况能符合财政部规定的相关程序。
这一历史纠葛使得人们在锦州交行的非法核销问题的定性上产生了巨大的分歧。一个典型的例子是,从审计署的角度来看,法院已批准核销了不良贷款,相关企业却毫不知情,而银行居然还在向贷款企业清收本息,这是极为荒唐的举动。然而在银行界这种“账销案存”却几近通例,即对已经核销的呆账继续清收,有关情况不仅不能对债务人泄露,更不能表示放弃债权。
因而在锦州交行的案例中,最重要的判定标准在于,银行在通过法院核销不良资产之后,是否仍对这些贷款进行追索,追索所得是进了表内还是中饱私囊。从审计署公布的情况来看,有相当一部分贷款被听之任之,再无追偿;另外也有数以百万计进入了“小金库”(据称在审计署进入之前,“小金库”已划回账内),因而无论最终的调查结果如何,锦州交行管理层在核销不良资产中火中取栗的事实无可遁形,其恶劣性质也不会改变。不过关于商业银行核呆原则与程序的优化,也需重新考虑。事实上正是制度混淆带来的缝隙,为锦州交行离奇的核销案情提供了土壤。
本刊记者曹海丽、于宁对此文亦有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