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流浪儿童犯罪防治机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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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防治流浪儿童犯罪并非单纯的刑事司法问题,国家应当将这一问题纳入社会福利的范畴,依靠广泛的社会救助网络实现对流浪儿童犯罪的综合治理。本文指出防治流浪儿童犯罪必须构建一个以制度为中心的,多机构互动合作的,包括立法、司法、社会工作等内容的完整体系。
  关键词流浪儿童 犯罪 社会福利
  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10-051-02
  
  一、引言:流浪儿童犯罪——刑事司法问题抑或社会救助问题
  
  据民政部门统计,我国约有15万人次的流浪儿童。如果考虑随父母外出务工、处于隐性流浪状态的街童,实际人数则远远超过30万人。①国内外研究成果显示,流浪儿童容易为了金钱、娱乐刺激或受环境影响、被他人引诱而实施犯罪,包括盗窃、吸毒和贩毒、卖淫、加入黑社会组织等。同时,他们大多数又处于学龄期,失学、辍学情况严重,解决问题和就业谋生的能力不能得到适当培养,成长陷入恶性循环之中,对其自身的生存发展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增添了不安定因素。我国目前对于流浪儿童的研究还处于起步阶段,关于流浪儿童犯罪的专项研究更加少见。实践中,政策制定者没有能够认识到流浪儿童区别于一般儿童的特殊性,缺乏针对这一特殊群體犯罪的专门处遇措施。司法部门往往将流浪儿童犯罪与一般未成年人犯罪等同视之,习惯于采用单一的刑事司法手段解决问题。儿童福利机构也未能充分介入流浪儿童犯罪问题,导致预防和矫正机制不足,相当比例的流浪儿童在犯罪的泥潭中愈陷愈深。
  儿童既是人生的生理、心理发展的关键性时期,又是身心脆弱和最易受到伤害的依赖时期。确保儿童在幸福、关爱和完整的氛围中身心健康成长,是所有儿童工作的主线和基本目标。流浪儿童作为与家庭、社区关系断裂的特殊群体,受到不良生活经验的影响,产生扭曲的人格和价值观念,同时也因为缺乏正常的知识教育而处于不利地位,比一般的儿童有更多的成长需要,需要较多的社会资源来协助其正常成长。1989年《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第20条规定:“暂时或永久脱离家庭环境的儿童,或为其最大利益不得在这种环境中继续生活的儿童,应有权得到国家的特别保护和协助。”因此,防治流浪儿童犯罪绝非单纯的刑事司法问题,单靠刑事手段难以达到预防和矫正犯罪的目标。我们应当将这一问题纳入社会福利的范畴,依靠广泛的社会救助网络实现对流浪儿童犯罪的综合治理。
  
  二、流浪儿童犯罪成因分析——与一般儿童群体的区别
  
  (一)家庭支持功能的弱化
  家庭是儿童社会化的基本单位,也是影响个人人格形成的最初场所。许多研究指出,在影响青少年的犯罪行为的因素中,家庭互动、家庭结构、家庭社会经济地位、家庭气氛等都和青少年的犯罪有所关联。流浪儿童的家庭普遍处于不正常状态,家庭的冷淡疏离或冲突是直接导致儿童出走流浪的诱因之一。台湾地区学者姚淑芬的实证研究指出,台湾少年离家出走的关键因素中,涉及家庭的包括:一是家庭不温暖。二是父母虐待。三是家里经常没有人在家,尤其是父母经常不在家。②这样的家庭显然不能为流浪儿童的成长提供必要的支持,反倒造成了对他们社会化能力的损害,伤害了他们的精神感情,并使他们在进入流浪生活之后出现反社会的行为,直至犯罪。
  (二)流浪儿童缺乏自我控制能力
  犯罪除了外在因素的影响之外,也是犯罪者理性选择的产物。一般犯罪理论认为,犯罪者缺乏评估行为长远痛苦的能力,可称为“低自我控制”。低自我控制是不良或无效的社会化所导致。国外学者认为,尽管先天特质会影响社会化的效果,但是无论每个人的特质如何,都有社会化的可能,而家庭的养育、训练与学校的教育,是形塑个体成为社会人的最主要媒介。③一般儿童生活在家庭和学校构成的生活空间中,来自于父母和学校的监督与规训都有助于提高其自我控制能力。而流浪儿童生活在边缘性社会空间,支撑和庇护他们的社会关系和福利丧失,流浪生活空间中也没有儿童社会化所必需的事物和可供支配的机制与条件,就经常容易造成自我控制能力的低下。
  (三)“流浪文化”对儿童的不良影响
  “流浪文化”是指流浪生活特有的生活方式和行为方式,和在这些方式中产生的生活信条、信念特性和价值态度。流浪文化对儿童的不良影响是结构性的,表现在将儿童从主流社会文化体系中剥裂下来并及时给予不正当价值;让儿童只去追求刺激性的行为、生活与事物,没有对将来的社会性和个人性的理想与抱负;减少和丧失着儿童对他人情感、角色和需求的自觉理解能力、爱护意识和互为结果的交互行为能力;使儿童生活物质获取与消费方式不当和过度的掠夺型与边缘型,将其心理意识形成内闭型、隔断型和排他型。在流浪文化中,儿童遭遇到了前所未有的大面积和相当深度的人格解体。④再没有道德、法律、秩序、规则可以束缚这些流浪儿童,他们处于一种“失范”的状态中,以反叛和对抗行为背离原有的生活状态,犯罪成为一种“正常”的生存选择。
  (四)成年人犯罪团体的引诱和胁迫
  处于流浪状态的儿童极易为成年人犯罪团体所利用。他们通过诱骗、收买、分赃、胁迫等方式操纵和控制儿童的行为,使儿童的日常生活完全为犯罪行为和犯罪技能所包围,甚至对犯罪团体产生认同感和归属感,以在团体中取得的“成就”为荣。例如,在某些城市存在成年人罪犯利用儿童实施盗窃的现象。成年人犯罪团伙以金钱利诱或胁迫的方法控制一定数量的流浪儿童,形成固定的盗窃作案模式:由幼年的流浪儿童实施盗窃,年长的流浪儿童负责掩护和转移赃物,成年人负责销赃。即使成年罪犯被抓,流浪儿童也将被其他的盗窃集团接纳,成为“职业扒手”。⑤因此,如果不改变将流浪儿童推向犯罪体系的情境因素,他们的犯罪行为就很容易因为受到成年罪犯的影响而不断发生。
  (五)流浪儿童间的相互影响
  人际交往理论认为人之所以会互相喜欢而聚集在一起,是因为彼此的相似性,也就是说有相同特质的人会因为彼此的特质相似而相互吸引成为朋友。流浪儿童处于相似的生活状态之中,具有相同的生活经验,自然容易聚集在一起,形成相似的个性和行为模式。如果流浪儿童群体中有犯罪经验的人较多,新加入者将受到团体文化和团体压力的影响,犯罪行为的产生就难以避免。他们之所以这样做,大多是害怕自己所属的流浪团体非难,或是为了要获得团体的赞同,增加团体对自己的喜欢程度,让自己有成为团体中一分子的感觉,有的则是跟随团体的决定而行动。如果这个团体能持续满足流浪儿童的需求,而他又无法找到其它可替代的支持团体时,他要离开犯罪的流浪团体似乎就更难,再次犯罪行为的发生也就是可预测的。
  
  三、对策和建议:建立多层面、多机构协作救助机制
  
  (一)立法层面——救助流浪儿童专门立法
  实现对犯罪流浪儿童的救助首先需要制度层面的保障,必须通过专门的立法加以规定。我国的未成年人犯罪立法中没有对未成年人犯罪分流处遇的规定,对犯罪未成年人法律援助的规定也不清晰。联合国有关少年司法的三个国际准则所确立的“不把犯罪少年放在司法系统处置的原则”在我国还没有得到充分执行,在对犯罪未成年人的处置上我们的措施还不够多样化。⑥目前,我国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的立法仅有1991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199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以及各地制订的办法、条例等。这些立法的突出特点之一就是没有形成法律体系,同时也缺少规定具体、操作性强的针对流浪儿童的专门立法。按照我国参加的联合国《儿童权利保护公约》的规定,我国有义务结合本国的实际情况尽量实现与国际性规范的接轨,因此通过加强立法促进对犯罪流浪儿童的司法保护在我国是当务之急。
  (二)司法层面——引入恢复性司法理念
  未成年人恢复性司法是指利用调解、协商的方式处理未成年人的犯罪问题。它是一种由未成年人犯罪各方利害人共同参与犯罪处理活动的司法模式,强调的是恢复和整合因犯罪和被害造成的社会关系的破坏,恢复原有和谐的社会关系和秩序。在世界范围内,近年来对未成年人犯罪已由“处罚主义”逐渐转化为“保护主义”,对未成年犯罪人的处置以教为主、以罚为辅,除重大犯罪外,一般以实施保护性管训处罚为原则。然而,在我国目前的少年刑事司法中,却没有充分体现对未成年犯罪人的保护处置原则。我国有50%的少年犯被判处监禁刑,而在德国只有4%的少年犯被判处监禁刑,日本的比例更低,只有1%。⑦实践证明,单一的监禁措施对于流浪儿童犯罪基本上是无能为力的,反倒可能将流浪儿童从身体和心理上与社会隔离开来,割断他们与社会各种支持性因素的联系,加大他们回归社会的难度和再犯的几率。因此,我们应当充分认识到,审判和刑事处罚并不是根治流浪儿童犯罪的有效办法,只有在司法过程中很好地分析流浪儿童犯罪的原因,尊重他们的各项权利,尽量采用非监禁的办法纠正他们的过错行为,如赔偿损失、社区劳动等,才能有效地预防再次犯罪的发生。
  (三)社会工作层面——加强对犯罪流浪儿童的救助保护工作
  社会福利机构应该加强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行政机关、妇联、学校、社区等单位的协作配合,以建立反馈联系制度等各种形式进行信息沟通,充分发挥各机构的职能优势,共同做好保护流浪儿童的工作。首先,各未成年人保护机构和组织应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全面加強家庭教育、亲子关系教育,改善家庭关系,从源头防止流浪儿童的出现。其次,社会福利机构应当做好犯罪流浪儿童的救助和管理工作。流浪儿童的管理应与成年流浪者相分离,加强场所安全保护措施,保障流浪儿童的人身安全和生命安全。同时,应对犯罪流浪儿童加强教育,从思想上转变其认识偏差,加强矫正和管教工作,由专门的社会工作人员负责其生活,定期了解其思想状况。最后,各机构应联合做好回归安置工作,使流浪儿童及时融入主流社会关系。
  
  注释:
  ①张齐安,杨海宇.中国流浪儿童状况和救助对策.中国社会福利.2002(9).18-21.
  ②孙莹.儿童流浪行为分析及其干预策略.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学报.2005(6).25.
  ③曾培芳.我国青少年犯罪预防和矫正理论与实践模式的整合——以社会控制与社会支持为视角.江西社会科学.2007(12).173.
  ④赵维泰.关于中国流浪儿童问题的调查分析.中州学刊.2005(4).99-101.
  ⑤唐海娟.被“放鹰”的流浪儿童.法律与生活.2005(11).51.
  ⑥席小华.犯罪流浪儿童的司法保护.当代青年研究.2004(6).39.
  ⑦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检察院公诉处.关于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检察工作开展情况的调研报告.人民检察.2003(1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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