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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检察委员会是检察机关内部的最高议事机构和最高决策机构。目前基层检察机关的检委会,存在机制滞后和不健全、人员组成、议事范围、等缺陷,严重影响到检委会的工作效率和决策权威。通过确立检察委员会的性质和地位、完善检察委员会成员准入制度、改革检委会议事制度、配设专业咨询机构、注重调查研究等改革路径完善相关机制。
关键词:检委会;缺陷;改革路径
检察委员会是检察机关内部的最高议事机构和最高决策机构。随着社会的发展,司法体制改革进程的加快,我国基层检察机关的检委会,在其机制滞后和不健全、人员组成,议事范围、责任归属方面已明显不适应检察工作科学发展的需要,严重影响到检委会的工作效率和决策权威。因此,尽快采取措施,完善相关机制,已成为我们共同面临和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当前基层检察院检委会工作存在的问题
(1)组成不符合规定。《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组织条例》第二条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由本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以及有关内设机构负责人组成。”按照规定,检委会应当由院领导、各主要业务部门负责人组成。但在实践中,个别基层院除了领导班子成员以外没有专职委员或业务部门负责人,这不利于检委会工作质量的提高。因检委会讨论的问题不只是案件,还有一些行政事务,所以办公室、纪检等部门领导有必要参加。
(2)程序不规范。检察委员会的议案提交程序和会议程序不规范。实践中检委会讨论案件往往是临时召集,很多案件在诉讼时限即将到期才提交讨论,未能发挥专职委员的“过滤器”作用委员们对于将要讨论的内容一无所知,由于会议时间有限,有的连规范的议案都来不及制作。高检院一直没有制定一套系统的检委会议事程序,各院自行操作,很难体现出检察委员会的专业特征,影响了检委会的议事质量和效率。
(3)机构不健全。许多基层检察院由于人员配置较少,没有为检察委员会配备专职人员;多数基层检察院对于专职委员如何管理,没有统一明确的规范。有的院专职委员的编制挂靠在研究室,专职少而兼职多,没有多余的时间对提交讨论的案件进行形式和实质审查,对是否是重大、疑难案件法律难以把握,加大了检察委员会的工作量,不利于提高办案效率。
(4)职能被弱化。基层检察委员会是基础检察院的最高权力决策组织,讨论决定重大检察业务事项。检察委员会作为人民检察院的业务决策机构,根据法律规定,其职能除了讨论重大的或疑难的案件外,还包括贯彻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总结检察工作经验、讨论决定与检察工作相关的事项等,而且总结检察工作经验,指导检察实践应是检察委员会的主要职能。司法实践中,多数检察院实质上把检察委员会的职能单一化,专职委员整日忙于复杂的案件审查工作,仅仅只是讨论案件,而涉及一些法律政策,以及需要由检委会名义作出决定的重大事项,往往挪到党组会上决定,检委会仅仅成了专门讨论具体案件的专设机构,混淆了检委会和检察长办公会议、党组会议的关系。造成专职委员的工作内容单一,检委会不能充分发挥其应有作用。
二、基层检察院检委会工作机制的改革路径
检察委员会制度作为检察机关一个重要的工作制度,在以后的工作中將会起到更加大的作用。所以要采取必要的措施,使检委会的工作能够更好的完成法律赋予的职责,进一步完善检委会制度。笔者建议:
(1)确立检察委员会的性质和地位。设立检委会办公室,实行委员专兼职结合,是基层检察机关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专职委员是检察长和检委会的参谋和助手,负责检委会的日常工作。检察委员会在检察院内部是属于重要的议事和决策机构,拥有最终决定权。因而专职委员具有法律地位的特殊性、权力来源的依附性、工作对象的专一性、工作性质的服务性以及业务意见的权威性等特征。检委会办公室作为检委会制度运转的协调中心,其作用发挥的好坏直接影响基层院检察委员会议事效率和议事质量。改进检委会办公室工作制度,完善其运行机制,发挥集体智慧,提高其工作效能,是确保检察委员会有序、高效、高质运转的基础。
(2)完善检察委员会成员准入制度。首先是明确检察委员会委员的选拔、任免程序。在司法实践中,检察委员会委员主要由人民检察院院领导提名而通过组织部门考察后,由人大常委会予以任命。这种选拔机制还不是科学、民主的选拔方法,不利于调动广大检察人员的积极性,应当以立法形式明确检察委员会委员的任职条件,必要时可设立类似司法考试的准入资格制度,赋予检察官推举检察委员会委员的权利,建立检察院内部的公开、公平的竞争机制,通过民主集中、公开竞争,再由检察长报请同级人大常委会审查、任命,以保证专家型,专业型人员进入检委会,而不再是行政色彩浓厚的清一色领导。其次是建立检察委员会委员的考核制度,应每一年度向检察委员会和全院干警就其工作情况写出述职报告,接受领导和群众的监督和评议;定期对对每个检察委员会委员评议议案的质量予以综合评定,并把评定结果纳岗位目标,奖优罚劣;再次建立科学的检委会委员责、权、利一体制度,采取错案追究责任制度和特殊津贴享受制度,要破除委员资格终身制,建立劣汰、庸下的机制确保委员的业务质量,做到能进能出,使检委会委员任免实行竞争化、法制化和规范化。既可避免不负责任,人云亦云,违心表态的现象发生,增强委员责任心和使命感。
(3)改革检委会议事制度。基层检察院检委会工作改革,应该从制度入手,建立检委会的各项议事制度,如例会制、会议记录制、列席制、案件讨论流程、程序性审查、实体性审查、决定执行督办制度等。转变重案件讨论轻重大问题研究的观念,将检委会主要讨论个案的作用转变为总结检察规律和编撰检察工作指导意见上来,重点放在解决案件定性方面或适用法律政策方面的疑难问题上,保证检委会集中精力解决重大事项和重大案件的决议。一是检委会办公室要对讨论的事项或案件提炼出焦点、疑点、难点,形成初步意见,报请检察长决定是否报检委会讨论,防止随意启动检委会程序。二是建立书面发言制度,采用书面发言,使委员们的发言具有相对的独立性,避免了人云亦云的现象,更能突出民主集中制,提高检委会的办事效率。三是保留检察长作为检委会主持人的组织者角色。借鉴国际法院的做法,除非其他人表决票数相同,否则检察长不参加发言及投票表决,以示程序公正,或者主持人最后进行发言及进行表决。
(4)配设专业咨询机构。在检察委员会内部配设专业咨询机构,对提高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水平,坚持公正执法、严格执法有着积极作用。专业咨询机构的主要任务是对拟提交检察委员会研究的重大案件提出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上的参考性意见,对拟决定讨论的涉及检察业务建设方面的重大议题进行论证,提出建设性意见。同时可以强化检察监督和制约机制。在检察委员会配设专业咨询机构,使检察机关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上又增设了一项内部监督和制约机制。专业机构咨询人员均为兼职,可以由本单位政治、业务素质较高的检察人员担任,也可聘请有关法学专家、学者或者经济、审计等行业专门人才担任,但必须具备深厚的法学理论基础、娴熟的办案技能、丰富的办案经验。在配设专业咨询机构的同时,可以尝试人民监督员列席检委会,扩大人民监督员的监督范围,不仅仅局限于“三类”案件、“五种”情形。
参考文献:
[1]蒋森华.检察委员会制度改革研究——以检委会专职委员为视角[J].法制与经济(下旬刊),2009(09)
[2]单晓云,李连华.基层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职权简论[J].法学杂志,2009(08)
[3]张焕霞.刑事司法视野中的检察委员会制度[J].中国检察官,2009(08)
关键词:检委会;缺陷;改革路径
检察委员会是检察机关内部的最高议事机构和最高决策机构。随着社会的发展,司法体制改革进程的加快,我国基层检察机关的检委会,在其机制滞后和不健全、人员组成,议事范围、责任归属方面已明显不适应检察工作科学发展的需要,严重影响到检委会的工作效率和决策权威。因此,尽快采取措施,完善相关机制,已成为我们共同面临和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当前基层检察院检委会工作存在的问题
(1)组成不符合规定。《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组织条例》第二条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由本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以及有关内设机构负责人组成。”按照规定,检委会应当由院领导、各主要业务部门负责人组成。但在实践中,个别基层院除了领导班子成员以外没有专职委员或业务部门负责人,这不利于检委会工作质量的提高。因检委会讨论的问题不只是案件,还有一些行政事务,所以办公室、纪检等部门领导有必要参加。
(2)程序不规范。检察委员会的议案提交程序和会议程序不规范。实践中检委会讨论案件往往是临时召集,很多案件在诉讼时限即将到期才提交讨论,未能发挥专职委员的“过滤器”作用委员们对于将要讨论的内容一无所知,由于会议时间有限,有的连规范的议案都来不及制作。高检院一直没有制定一套系统的检委会议事程序,各院自行操作,很难体现出检察委员会的专业特征,影响了检委会的议事质量和效率。
(3)机构不健全。许多基层检察院由于人员配置较少,没有为检察委员会配备专职人员;多数基层检察院对于专职委员如何管理,没有统一明确的规范。有的院专职委员的编制挂靠在研究室,专职少而兼职多,没有多余的时间对提交讨论的案件进行形式和实质审查,对是否是重大、疑难案件法律难以把握,加大了检察委员会的工作量,不利于提高办案效率。
(4)职能被弱化。基层检察委员会是基础检察院的最高权力决策组织,讨论决定重大检察业务事项。检察委员会作为人民检察院的业务决策机构,根据法律规定,其职能除了讨论重大的或疑难的案件外,还包括贯彻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总结检察工作经验、讨论决定与检察工作相关的事项等,而且总结检察工作经验,指导检察实践应是检察委员会的主要职能。司法实践中,多数检察院实质上把检察委员会的职能单一化,专职委员整日忙于复杂的案件审查工作,仅仅只是讨论案件,而涉及一些法律政策,以及需要由检委会名义作出决定的重大事项,往往挪到党组会上决定,检委会仅仅成了专门讨论具体案件的专设机构,混淆了检委会和检察长办公会议、党组会议的关系。造成专职委员的工作内容单一,检委会不能充分发挥其应有作用。
二、基层检察院检委会工作机制的改革路径
检察委员会制度作为检察机关一个重要的工作制度,在以后的工作中將会起到更加大的作用。所以要采取必要的措施,使检委会的工作能够更好的完成法律赋予的职责,进一步完善检委会制度。笔者建议:
(1)确立检察委员会的性质和地位。设立检委会办公室,实行委员专兼职结合,是基层检察机关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专职委员是检察长和检委会的参谋和助手,负责检委会的日常工作。检察委员会在检察院内部是属于重要的议事和决策机构,拥有最终决定权。因而专职委员具有法律地位的特殊性、权力来源的依附性、工作对象的专一性、工作性质的服务性以及业务意见的权威性等特征。检委会办公室作为检委会制度运转的协调中心,其作用发挥的好坏直接影响基层院检察委员会议事效率和议事质量。改进检委会办公室工作制度,完善其运行机制,发挥集体智慧,提高其工作效能,是确保检察委员会有序、高效、高质运转的基础。
(2)完善检察委员会成员准入制度。首先是明确检察委员会委员的选拔、任免程序。在司法实践中,检察委员会委员主要由人民检察院院领导提名而通过组织部门考察后,由人大常委会予以任命。这种选拔机制还不是科学、民主的选拔方法,不利于调动广大检察人员的积极性,应当以立法形式明确检察委员会委员的任职条件,必要时可设立类似司法考试的准入资格制度,赋予检察官推举检察委员会委员的权利,建立检察院内部的公开、公平的竞争机制,通过民主集中、公开竞争,再由检察长报请同级人大常委会审查、任命,以保证专家型,专业型人员进入检委会,而不再是行政色彩浓厚的清一色领导。其次是建立检察委员会委员的考核制度,应每一年度向检察委员会和全院干警就其工作情况写出述职报告,接受领导和群众的监督和评议;定期对对每个检察委员会委员评议议案的质量予以综合评定,并把评定结果纳岗位目标,奖优罚劣;再次建立科学的检委会委员责、权、利一体制度,采取错案追究责任制度和特殊津贴享受制度,要破除委员资格终身制,建立劣汰、庸下的机制确保委员的业务质量,做到能进能出,使检委会委员任免实行竞争化、法制化和规范化。既可避免不负责任,人云亦云,违心表态的现象发生,增强委员责任心和使命感。
(3)改革检委会议事制度。基层检察院检委会工作改革,应该从制度入手,建立检委会的各项议事制度,如例会制、会议记录制、列席制、案件讨论流程、程序性审查、实体性审查、决定执行督办制度等。转变重案件讨论轻重大问题研究的观念,将检委会主要讨论个案的作用转变为总结检察规律和编撰检察工作指导意见上来,重点放在解决案件定性方面或适用法律政策方面的疑难问题上,保证检委会集中精力解决重大事项和重大案件的决议。一是检委会办公室要对讨论的事项或案件提炼出焦点、疑点、难点,形成初步意见,报请检察长决定是否报检委会讨论,防止随意启动检委会程序。二是建立书面发言制度,采用书面发言,使委员们的发言具有相对的独立性,避免了人云亦云的现象,更能突出民主集中制,提高检委会的办事效率。三是保留检察长作为检委会主持人的组织者角色。借鉴国际法院的做法,除非其他人表决票数相同,否则检察长不参加发言及投票表决,以示程序公正,或者主持人最后进行发言及进行表决。
(4)配设专业咨询机构。在检察委员会内部配设专业咨询机构,对提高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水平,坚持公正执法、严格执法有着积极作用。专业咨询机构的主要任务是对拟提交检察委员会研究的重大案件提出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上的参考性意见,对拟决定讨论的涉及检察业务建设方面的重大议题进行论证,提出建设性意见。同时可以强化检察监督和制约机制。在检察委员会配设专业咨询机构,使检察机关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上又增设了一项内部监督和制约机制。专业机构咨询人员均为兼职,可以由本单位政治、业务素质较高的检察人员担任,也可聘请有关法学专家、学者或者经济、审计等行业专门人才担任,但必须具备深厚的法学理论基础、娴熟的办案技能、丰富的办案经验。在配设专业咨询机构的同时,可以尝试人民监督员列席检委会,扩大人民监督员的监督范围,不仅仅局限于“三类”案件、“五种”情形。
参考文献:
[1]蒋森华.检察委员会制度改革研究——以检委会专职委员为视角[J].法制与经济(下旬刊),2009(09)
[2]单晓云,李连华.基层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职权简论[J].法学杂志,2009(08)
[3]张焕霞.刑事司法视野中的检察委员会制度[J].中国检察官,200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