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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几天,某报纸上有一个关于加班争议案例的报道:一个员工实际工作8小时,午餐半小时另计,该员工认为午餐时间是人体自然需要时间应被视为工作时间,因而其状告到法院,要求其所在的公司支付2003年以来每天半个小时的加班费。该员工的诉请最终得到了法院的支持。我们公司每天午休一个小时,按照法律的规定,是否也可以被视为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