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信用证欺诈中开证行权益保护的现状及完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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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作为国际贸易往来中重要的结算方式之一,发挥着很大作用.但信用证自身及外界环境存在的问题,易引发一系列信用证欺诈行为.为保障开证行权益,增强信用证生命力,笔者从保护开证行权益的角度出发,介绍信用证欺诈的相关基础理论,研究国外信用证欺诈中开证行权益保护现状及对我国的启示,最后结合我国信用证欺诈中开证行权益保护现状,提出了可行性立法和司法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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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建设需要全民的广泛参与和法律专业人才的积极推动.这种推进需要法律思维的支撑,依靠法律手段落实法律思维基本规律,不断推动法治建设稳步前行.本文在阐释法律思维定义的基础上,分析了法律思维的基本规律以及各种法律思维对法治建设的意义,最后对法律思维的培养提出了建议.
法律是公共行政管理中的最高标准,在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应急管理的过程中需要遵循科学原则依法进行,从我国当前各级公共卫生应急管理立法情况来看,尚存在如操作性不强、法律层次低、缺乏地方特色的管理问题,为此,本文概述了突发公共卫生危机的相关概念,探究了地方立法介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中的必要性,分析了当前我国突发公共卫生危机应急管理法律存在的问题,并对突发应急管理法律制度体系提出相应的建议对策,以此促进我国各项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体系实现统筹发展.
提单是国际贸易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单证之一,提单转让是提单制度的核心[1].本文从提单转让的概念入手,运用案例分析方法,结合某矿公司和某田通商的纠纷案,对提单转让的法律效力问题进行了研究分析,得出如下结论:1.提单转让时托运人运输合同项下的诉权并未消失,托运人仍然享有诉权;2.提单转让并不意味着运输合同的转让.最后,结合《鹿特丹规则》对我国《海商法》的未来发展提出了几点建议,对我国航海事业的发展具有深远意义.
信赖利益包括直接损失与间接损失的学说由来已久,间接责任又被称之为交易机会丧失.我国《民法典》已经施行,然而我国现有关于缔约过失的法律法规对信赖人交易机会丧失所造成的损失是否应该赔偿、如何赔偿等问题还不曾明确规定,这也导致了司法实践在相关问题上的混乱处理.我国可以在域外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现存的理论学说与实践做法,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修改,明确信赖人交易机会丧失应予赔偿,然赔偿应以履行利益为限,并防止重复赔偿.
“但书”规定在不少方面都存在争议,“但书”规定是出罪依据还是入罪限制条件,抑或具备的只是宣示功能,在四要件犯罪构成体系以及阶层式犯罪构成体系中应该如何安排“但书”规定,具体是怎样运用的,这些问题都在理论与实践中存在不同的观点.在对行为进行考量时,就应该把“但书”规定置于其中,从“质”与“量”上考察是否为犯罪行为.通过对“但书”功能的分析,意图对“但书”规定有更深入的了解,对“但书”在犯罪构成体系中的安排与具体的运用进行讨论,进而在实践中可以更好地适用.
刑事诉讼目的是区别于刑事诉讼法目的、刑法目的、刑事诉讼价值的概念.在“惩罚犯罪”“保障人权”“犯罪治理”“纠纷解决”单一刑事诉讼目的论中,“犯罪治理论”具有理论优势与前景,但由于并不成熟而难以应用;“纠纷解决论”较为合理且有进一步完善与丰富之必要.探索构建层次性的刑事诉讼目的理论体系,是紧迫也富有意义的课题.
认罪行为是否成立,其概念含义的法学界定不同于语言学界定.被告人作为行为人,要实现认罪行为,除了自身实施的言语行为外,还需要得到法院、检察院等相关方的认定.法院和检察院在判定认罪行为是否成立时,有时将认罪态度的好坏看作被告人能否从轻或减轻处罚的重要衡量条件.言语行为理论意义上的认罪行为,将态度“真诚”而非“好坏”看作行为本身是否实现的重要衡量条件,并不涉及判决结果的轻重问题.认定被告人认罪案件,不单纯要衡量被告人个人要件,还需衡量所有行为参与人的言语行为.
软法理论总体上学术创新性不足,但也存在特定的价值.该理论从行政法学研究的视角转换到社会中没有强制执行力的行为规范上,以“软法”概念取代社会规范,进而试图挑战突破法律理论概念限制,并划定具有学科研究特点的软法范围,但其实质是一种学术研究“新瓶装旧酒”的方法.因为传统的法律和社会规范的法学理论,可以覆盖这一公法研究进路及其观点.尽管如此,软法概念却因为其简洁性而体现出一定的使用价值.
随着科技日益进步,网络的大数据不断完善,人工智能在我们生活中的运用更加广泛.人工智能时代的到来也伴随着许多刑事风险,例如人工智能领域涉及交通肇事,利用人工智能进行犯罪等等.本文将就人工智能带来的刑事风险,分析其相应的刑法适用,从而降低有关人工智能的刑事风险.
在中国的商业银行体系中,农商银行的治理理念和刑事合规管理机制建设相对滞后.与国家刑事政策法规相适应,建立农商银行的刑事合规管理机制,推动农商银行用刑事法律的标准来识别、评估和预防刑事风险,可以有效避免因企业或员工个人行为给企业带来的刑事责任风险,促进农商银行平稳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