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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因姓名权产生的行政诉讼应回归到立法的层面上,而导致我国现有姓名立法混乱的根本原因,是对姓名权基本权利属性的忽视。姓名权应当具有两个层次的法律属性,它不仅是民法意义上的人格权利,还具有宪法意义上的基本权利属性。为划清行政权干涉公民姓名权的界限,有必要进行专门的姓名立法,并对姓氏的选择、姓名用字、姓名使用以及姓名变更问题予以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