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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全国人大代表、编剧作家赵冬苓建议全国人大2013年底前收回税收立法权、税收法律解释权。赵冬苓的建议在网上引发了巨大反响。
税收立法收归人大方能约束滥权
梁发芾
http://caiji/roll1/2013/03/08/14771052
法治国家,有一些事项必须是法定的,最重要的是“罪刑法定”和“税收法定”。税收法定不但是一项原则,而且是我国法律的明确规定。《立法法》规定,国家税收事项只能制定法律。制定法律是人大或者人大常委会的特权,就是说,税收法律必须由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
既然按规定国家税收事项必须由人大或常委会制定法律,那么,为什么中国18种税只有3种是人大立法的,而其他则仅仅是国务院制定的暂行条例呢?这里涉及授权立法和历史遗留问题。
《立法法》规定,只有在人大或人大常委会授权的情况下,国务院才可以制定税收法规。我国在1984年进行工商税制改革时,国务院曾致函全国人大常委会,请求授权其发布试行有关税收条例(草案)。国务院的理由是,鉴于经济形势发展很快,税收条例(草案)尚需在实践中逐步完善,因此请求授权其以草案的形式发布试行,待执行一段时间后,再根据试行的经验加以修订,正式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完成立法手续。这是我国税收依据多为暂行条例的历史原因。
那么,税收为什么要实行法定的原则呢?除了国家法律的规定,还必须从法理上弄清此原则的真意。国家为了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必须有经济基础。税收正是这种经济基础,所以,国家必须有权力从社会取得收入。但由于国家是一种非常强大的扩张性的力量,它在行使财政税收权时,往往会扩张权力而侵害公民的正当财产权。
由立法机关而不是行政机关制定税收依据,就可以更好地对国家的征税权和财政权予以限制。制定一部法律需要经过相当漫长和复杂的程序和过程,需要考虑到它涉及的一切方面,需要向全社会公开草案并征求意见,需要人大代表或常委会的委员以及法学专家进行反复的讨论。这样反复博弈形成的法律,就能够更好地反映各种不同的利益诉求,同时也能提高立法的质量。
相反,作为行政机关的国务院制定暂行条例,则程序简单,很少开门讨论,更没有代表的广泛参与。这样制定的条例很可能照顾了国家的财政权,却牺牲了公民的财产权,同时,暂行条例也往往由于出台过于匆忙,其立法质量也受到影响。
20年前,当初国务院要求人大授权时承诺,在暂行条例执行一段时间,积累了经验后,要提请人大立法。如今,由人大启动立法程序,以取代现行的暂行条例,应该提上议事日程。
网友评论:
@李稻葵:税收立法权应该由人大常委会来确定,所以税收立法权收归全国人大是对的。“但是也有个问题,就是我国这么多的行业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差距这么大,如果全国一刀切,由一个机构一、二、三来统一制定,可能并不切合实际。
@倍魄:非常好的议案!税收立法权收归人大,政府就不能随便加减税。这后面的权力归属的意识,对民众的意义更大。依法行政、授权行政——这样的博弈成功之后,民众就能切身地明白:公务员真正是政府雇员,受雇于纳税人。
@中卫韩文:关于税收立法权上收人大的问题,我认为这属于财政立宪的范畴,这里既包括财政基本法立法问题,政府间财政关系问题,税权和税制的问题,也包括与行政管理体制相匹配的问题。所以应统筹推进,分步制定时间表,绝非仅仅由人大来履行税收立法权这么简单。
税收立法收归人大方能约束滥权
梁发芾
http://caiji/roll1/2013/03/08/14771052
法治国家,有一些事项必须是法定的,最重要的是“罪刑法定”和“税收法定”。税收法定不但是一项原则,而且是我国法律的明确规定。《立法法》规定,国家税收事项只能制定法律。制定法律是人大或者人大常委会的特权,就是说,税收法律必须由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
既然按规定国家税收事项必须由人大或常委会制定法律,那么,为什么中国18种税只有3种是人大立法的,而其他则仅仅是国务院制定的暂行条例呢?这里涉及授权立法和历史遗留问题。
《立法法》规定,只有在人大或人大常委会授权的情况下,国务院才可以制定税收法规。我国在1984年进行工商税制改革时,国务院曾致函全国人大常委会,请求授权其发布试行有关税收条例(草案)。国务院的理由是,鉴于经济形势发展很快,税收条例(草案)尚需在实践中逐步完善,因此请求授权其以草案的形式发布试行,待执行一段时间后,再根据试行的经验加以修订,正式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完成立法手续。这是我国税收依据多为暂行条例的历史原因。
那么,税收为什么要实行法定的原则呢?除了国家法律的规定,还必须从法理上弄清此原则的真意。国家为了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必须有经济基础。税收正是这种经济基础,所以,国家必须有权力从社会取得收入。但由于国家是一种非常强大的扩张性的力量,它在行使财政税收权时,往往会扩张权力而侵害公民的正当财产权。
由立法机关而不是行政机关制定税收依据,就可以更好地对国家的征税权和财政权予以限制。制定一部法律需要经过相当漫长和复杂的程序和过程,需要考虑到它涉及的一切方面,需要向全社会公开草案并征求意见,需要人大代表或常委会的委员以及法学专家进行反复的讨论。这样反复博弈形成的法律,就能够更好地反映各种不同的利益诉求,同时也能提高立法的质量。
相反,作为行政机关的国务院制定暂行条例,则程序简单,很少开门讨论,更没有代表的广泛参与。这样制定的条例很可能照顾了国家的财政权,却牺牲了公民的财产权,同时,暂行条例也往往由于出台过于匆忙,其立法质量也受到影响。
20年前,当初国务院要求人大授权时承诺,在暂行条例执行一段时间,积累了经验后,要提请人大立法。如今,由人大启动立法程序,以取代现行的暂行条例,应该提上议事日程。
网友评论:
@李稻葵:税收立法权应该由人大常委会来确定,所以税收立法权收归全国人大是对的。“但是也有个问题,就是我国这么多的行业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差距这么大,如果全国一刀切,由一个机构一、二、三来统一制定,可能并不切合实际。
@倍魄:非常好的议案!税收立法权收归人大,政府就不能随便加减税。这后面的权力归属的意识,对民众的意义更大。依法行政、授权行政——这样的博弈成功之后,民众就能切身地明白:公务员真正是政府雇员,受雇于纳税人。
@中卫韩文:关于税收立法权上收人大的问题,我认为这属于财政立宪的范畴,这里既包括财政基本法立法问题,政府间财政关系问题,税权和税制的问题,也包括与行政管理体制相匹配的问题。所以应统筹推进,分步制定时间表,绝非仅仅由人大来履行税收立法权这么简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