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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贿赂犯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翻供往往对案件事实的认定产生重大影响,给公诉机关指控犯罪带来很大的困难,直接影响了打击犯罪的力度。办案人员应当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翻供现象引起足够的重视,分析翻供的内容、原因,并采取有效应对策略,及时补充完善证据,确保案件质量。
【关键词】新《刑诉法》;实施;如何防止;贿赂案件;翻供翻证
改革开放、经济繁荣和社会进步,犯罪也正朝着复杂化、多样化和高智商化方向发展。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后,往往会采取各种方法,或百般抵赖,或时供时翻,拒不认罪;其利益关系人则为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脱法律的追究而进行掩盖犯罪事实、隐匿犯罪证据、隐藏包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活动。特别是贿赂犯罪,一般情况下此类案件发生较为隐秘,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证据一般比较单薄,多为一对一的口供,由于言词证据本身具有不确定性的特点,再加上诉讼环节的改变,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很容易发生反复。有些案件被告人在庭审中当庭翻供,给法庭认定带来很大的困难,有的案件只好延期,有的久拖不能判。对于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翻供,是可以理解的,这也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自身的、本能的自我保护。但是翻供翻证现象的存在,致使对犯罪证据的认识不一,给公诉机关指控犯罪带来很大的困难,直接影响了打击犯罪的力度。为了有效地防止这些贿赂案件的翻供、翻证,在办案中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展一些工作。
一、全面、客观、详实地收集证据
(一)全面收集各类证据
对于贿赂案件,与一般的刑事犯罪案件相比,受贿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占有相当重要的地位,一般大量运用的证据是证人证言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也就是我们常说的言词证据。由于言词证据是由人用言词叙述他们所知道的客观事实,不仅外界环境等客观因素可能影响其真实性,陈述者的主观倾向以及陈述者的感受力、记忆力、判断力、表述力都与言辞证据的客观性、真实性密切相关,也正因为言词证据的这一特殊性,从而使其在作为证据的证明力上存在一定的缺陷,有必要收集其他类型证据来强化、补充言辞证据的证明力,所以我们在收集相关言词证据的同时,要尽可能收集不同种类的证据,力争做到穷尽证据,使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形成一条完整的证据链。
(二)详细收集言词证据
刑事诉讼中,我们绝不能只注意收集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的证据,而忽视收集能证明犯罪嫌疑人无罪的证据;也不能只收集加重犯罪嫌疑人罪责的证据,而不收集能够减轻或者免除犯罪嫌疑人罪责的证据。简言之,在办案中,我们既要重视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也要重视其辩解。收集言词证据一定要客观、全面、深入、细致。贿赂犯罪的言词证据一般应问清利用职务之便的情况,谋利的具体行为,贿赂的原因、时间、地点、方式及款物的来源、去向等,并作详细记录。对于订立攻守同盟,应当及时查明具体时间、地点、内容及经过情况,从而提高言词证据的证明力。此外,对于犯罪嫌疑人应当要求其书写笔供词及悔过书,用来防止其日后的翻供。
(三)全程录音录像固定证据
为了能有效地固定言词证据,今后我们要做到,在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后,尤其是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后,第一时间就要在看守所内对犯罪嫌疑人展开讯问,而且这份讯问笔录应当尽量详细、全面,一般来讲,这时的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外界影响,想法也较为单一,所以供述内容也比较客观、真实,法官对此材料的采信程度相对比较高,被告人庭上所谓的“逼供”辩解也会不攻自破。其次,批捕提审地点尽量要放在看守所,批捕复核笔录应当详细、全面,注意在批捕阶段做好引导侦查工作。最后,我们还应当充分利用现代科技,在各个环节询问证人、讯问犯罪嫌疑人时,采用同步录音、录像,用录音录像资料来巩固言词证据的证明力。
二、耐心、细心、真心地主证复核
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解,我们要认真听取,并及时排除。对于主要证据有疑点的,一定要细致耐心地审查,细心找出疑点,真心解决疑点,应该要重视疑点,而不应该害怕疑点。我们主张主罪、主证复核,要本着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原则,使我们的执法既不放纵犯罪,同时也要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让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真正认罪服法、心悦诚服,尽量减少社会对立面和不和谐因素。
三、快侦、快捕、快诉从快打击
在贿赂案件的办理方面,要建立起“快侦、快捕、快诉”机制,目的:一是防止因诉讼期限过长而变相增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羁押期限,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二是提高司法效率,节约司法成本;三是由于时间短、周期快,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所受到外界的影响相对较小,从而有利于保证言辞证据的稳定性。另外,对于被采取拘留、逮捕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要变更成非羁押的强制措施,必须严格依法办理,若无法定情节或特殊情况,尽量不要改变强制措施,避免在社会上引起放纵犯罪的不良社会效果。
四、严格、依法、规范检察执法
无论是侦查人员,还是批捕、起诉阶段的检察执法人员一定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办案流程,严格执行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全程录音录像等规定,严格规范自身的执法行为。有条件的,对证人取证过程也要做到同步录音、录像,从而避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证人以刑讯逼供、诱供等理由对抗。对证人询问时,要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和有关规定,在法律、司法解释所规定的地点,获取证人证言,防止因程序的疏漏导致实体定性方面存在困难。
五、加大打击行贿犯罪和伪证、妨害作证行为力度
要查办和预防好贿赂犯罪案件,单纯打击一面,打击效果很难保证。我们应当加大打击行贿犯罪的力度,在办案过程中,注意围绕“谋取不正当利益”做文章,如查明行贿人有无违反国家法律、政策的行为,有无经营资质,有无违法经营等,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及时对行贿人立案侦查,将行贿人的角色从证人地位转变为犯罪嫌疑人,实践证明,这种角色的转换,对于促使起认罪悔罪、检举揭发,效果是明显的。同样对于涉嫌伪证、妨害作证的行为人也要敦促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一方面是发挥刑法的一般预防功能,教育社会大众,保证社会效果,另一方面是发挥刑法特殊预防功能,震慑那些无视法律权威、意图翻证自保的行为人。
【关键词】新《刑诉法》;实施;如何防止;贿赂案件;翻供翻证
改革开放、经济繁荣和社会进步,犯罪也正朝着复杂化、多样化和高智商化方向发展。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后,往往会采取各种方法,或百般抵赖,或时供时翻,拒不认罪;其利益关系人则为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脱法律的追究而进行掩盖犯罪事实、隐匿犯罪证据、隐藏包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活动。特别是贿赂犯罪,一般情况下此类案件发生较为隐秘,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证据一般比较单薄,多为一对一的口供,由于言词证据本身具有不确定性的特点,再加上诉讼环节的改变,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很容易发生反复。有些案件被告人在庭审中当庭翻供,给法庭认定带来很大的困难,有的案件只好延期,有的久拖不能判。对于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翻供,是可以理解的,这也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自身的、本能的自我保护。但是翻供翻证现象的存在,致使对犯罪证据的认识不一,给公诉机关指控犯罪带来很大的困难,直接影响了打击犯罪的力度。为了有效地防止这些贿赂案件的翻供、翻证,在办案中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展一些工作。
一、全面、客观、详实地收集证据
(一)全面收集各类证据
对于贿赂案件,与一般的刑事犯罪案件相比,受贿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占有相当重要的地位,一般大量运用的证据是证人证言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也就是我们常说的言词证据。由于言词证据是由人用言词叙述他们所知道的客观事实,不仅外界环境等客观因素可能影响其真实性,陈述者的主观倾向以及陈述者的感受力、记忆力、判断力、表述力都与言辞证据的客观性、真实性密切相关,也正因为言词证据的这一特殊性,从而使其在作为证据的证明力上存在一定的缺陷,有必要收集其他类型证据来强化、补充言辞证据的证明力,所以我们在收集相关言词证据的同时,要尽可能收集不同种类的证据,力争做到穷尽证据,使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形成一条完整的证据链。
(二)详细收集言词证据
刑事诉讼中,我们绝不能只注意收集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的证据,而忽视收集能证明犯罪嫌疑人无罪的证据;也不能只收集加重犯罪嫌疑人罪责的证据,而不收集能够减轻或者免除犯罪嫌疑人罪责的证据。简言之,在办案中,我们既要重视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也要重视其辩解。收集言词证据一定要客观、全面、深入、细致。贿赂犯罪的言词证据一般应问清利用职务之便的情况,谋利的具体行为,贿赂的原因、时间、地点、方式及款物的来源、去向等,并作详细记录。对于订立攻守同盟,应当及时查明具体时间、地点、内容及经过情况,从而提高言词证据的证明力。此外,对于犯罪嫌疑人应当要求其书写笔供词及悔过书,用来防止其日后的翻供。
(三)全程录音录像固定证据
为了能有效地固定言词证据,今后我们要做到,在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后,尤其是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后,第一时间就要在看守所内对犯罪嫌疑人展开讯问,而且这份讯问笔录应当尽量详细、全面,一般来讲,这时的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外界影响,想法也较为单一,所以供述内容也比较客观、真实,法官对此材料的采信程度相对比较高,被告人庭上所谓的“逼供”辩解也会不攻自破。其次,批捕提审地点尽量要放在看守所,批捕复核笔录应当详细、全面,注意在批捕阶段做好引导侦查工作。最后,我们还应当充分利用现代科技,在各个环节询问证人、讯问犯罪嫌疑人时,采用同步录音、录像,用录音录像资料来巩固言词证据的证明力。
二、耐心、细心、真心地主证复核
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解,我们要认真听取,并及时排除。对于主要证据有疑点的,一定要细致耐心地审查,细心找出疑点,真心解决疑点,应该要重视疑点,而不应该害怕疑点。我们主张主罪、主证复核,要本着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原则,使我们的执法既不放纵犯罪,同时也要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让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真正认罪服法、心悦诚服,尽量减少社会对立面和不和谐因素。
三、快侦、快捕、快诉从快打击
在贿赂案件的办理方面,要建立起“快侦、快捕、快诉”机制,目的:一是防止因诉讼期限过长而变相增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羁押期限,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二是提高司法效率,节约司法成本;三是由于时间短、周期快,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所受到外界的影响相对较小,从而有利于保证言辞证据的稳定性。另外,对于被采取拘留、逮捕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要变更成非羁押的强制措施,必须严格依法办理,若无法定情节或特殊情况,尽量不要改变强制措施,避免在社会上引起放纵犯罪的不良社会效果。
四、严格、依法、规范检察执法
无论是侦查人员,还是批捕、起诉阶段的检察执法人员一定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办案流程,严格执行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全程录音录像等规定,严格规范自身的执法行为。有条件的,对证人取证过程也要做到同步录音、录像,从而避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证人以刑讯逼供、诱供等理由对抗。对证人询问时,要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和有关规定,在法律、司法解释所规定的地点,获取证人证言,防止因程序的疏漏导致实体定性方面存在困难。
五、加大打击行贿犯罪和伪证、妨害作证行为力度
要查办和预防好贿赂犯罪案件,单纯打击一面,打击效果很难保证。我们应当加大打击行贿犯罪的力度,在办案过程中,注意围绕“谋取不正当利益”做文章,如查明行贿人有无违反国家法律、政策的行为,有无经营资质,有无违法经营等,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及时对行贿人立案侦查,将行贿人的角色从证人地位转变为犯罪嫌疑人,实践证明,这种角色的转换,对于促使起认罪悔罪、检举揭发,效果是明显的。同样对于涉嫌伪证、妨害作证的行为人也要敦促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一方面是发挥刑法的一般预防功能,教育社会大众,保证社会效果,另一方面是发挥刑法特殊预防功能,震慑那些无视法律权威、意图翻证自保的行为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