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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界对犯罪概念的界定历来难以合一,部分学者着重刑事违法性另一部分强调犯罪的法益侵害性.形式解释论学派对实质解释论的值得科刑但无法律规定的行为借实质解释之名入罪多有非难.后者对前者单纯追求法律效果,将司法适用演变成一种文字游戏,同时将法律有规定而不应处罚的行为入罪也有所诟病.从描述中二者似乎针锋相对不可调和,但在分析实质解释论与形式解释论的内涵与外延后不难发现二者的论述大多是建立在对对方的误解上形成.本文致力于分析实质解释论与形式解释论在解释论与逻辑思维上相同的基础上探讨为何两者在具体案件评判结果上仍有差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