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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7年,英国法院确定了保险合同疑义利益解释原则。我国与1995年第一部《保险法》中也部分采纳了这一原则,我国现行的保险法对该原则仅仅只作了非常简单的规定,并没有对该原则适用的条件和范围作出说明,以致造成了适用上的混乱。现就保险合同疑义利益解释原则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所存在的问题提出几点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