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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驻东盟大使薛捍勤女士,成为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历史上第一位女性主席。然而,这并不是她创造的第一个“第一”。早在2001年,她就因为成为该委员会历史上的第一位女性委员,而被传为佳话。
中国外交官成为第一位女性主席
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这个令人敬仰和注目的专门负责起草国际法文本的专业机构,成立于1947年,但一直不为人们广泛所知。与联合国大会、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国际法院这样的知名机构相比,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给人们的印象是陌生的、遥远的。然而,对于学习和研究国际法的专业人士来说,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无疑是令他们神往的,因为,只有各国顶级、世界知名的国际法学者才能有幸被纳入其中。
这样的一个特殊机构,近日因为中国驻东盟大使薛捍勤女士成为该委员会历史上第一位女性主席,而成为国内不少新闻媒体争相报道的对象。然而,这并不是她创造的第一个“第一”。早在2001年,她就因为成为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历史上的第一位女性委员,而被传为佳话。如今,薛捍勤女士又实现了一个跨越,创造了一段新的历史,这个历史不仅属于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属于联合国,也属于中国。
委员会的产生
与各国国内法主要由立法机关负责起草和制定法律不同,国际法的存在有一定的特殊性。由于国际法上没有一个这样的统一立法机关,从国际法产生的300多年一直到联合国成立,国际法律规则大都是以国际习惯或者各国签署的一些多边、区域、双边协议等构成,这些规则大都不成文,而且比较分散,不成体系,也不好指导、规范甚至判定各国的行为。于是,就产生了將这些法律集中和组合在一起的需要。这样,早期的国际法编纂机构就产生了,不过,这些机构大都是由各个国家自行组织的或者一些私人机构成立的。
联合国成立后,这样的状况得到了改变。1947年11月21日,联合国大会第174号决议决定成立专门机构——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International Law Commission)。其任务是促进国际法的逐渐发展与编纂。“逐渐发展”指的是就国际法尚未订立规章或各国惯例尚未充分发展成法律的各项主题,拟订公约草案。“编纂”指的是更精确地制定、系统地整理广泛存在的国际习惯、判例和学说中的国际法规则。目前,联合国系统的国际法律制定基本上都是先委托国际法委员会来起草条约文本,然后再在此基础上提交给各国政府审议和讨论。
委员的选举
1948年,联合国大会决定选举国际法委员会委员,名额15个,任期三年,后来经过1961年和1981年的两次变化,目前的委员增加为34名,任期改为五年,并且可以连选连任。34个名额按地区组别分配原则,其中九名来自非洲、八名来自亚洲、三名来自东欧、六名来自拉美和加勒比地区、八名来自西欧和其他地区。委员会的负责人是委员会主席,任期一年。显然,委员会委员不求人数多,但求少而精,集中了各推荐国的国际法精英。
委员会委员的人员选举是一个很复杂的过程。首先,获得提名资格的各国政府须提名其认为“一般公认的国际法专家”的人选,最多可提名四人,其中至少有两名为本国人。按照国际法委员会的章程,各候选人的名单必须确能代表世界各大文化及各主要法系。然后,联合国大会从候选人名单中选举产生委员。候选人中以得票最多并得到出席及投票会员国过半数者当选。必须注意的是,最终当选的委员必须是来自不同的国家,这就意味着,两位来自同一国家的候选人只能有其中的一位成功当选。实践中,假如同一国家提名的两位本国专家都通过了选举,只能由得票最多者当选,假如该两位专家票数相同,则按照惯例,由年龄较高的当选。
新中国历史上,曾经先后有多名德高望重的国际法专家当选为该委员会委员,他们是倪征
中国外交官成为第一位女性主席
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这个令人敬仰和注目的专门负责起草国际法文本的专业机构,成立于1947年,但一直不为人们广泛所知。与联合国大会、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国际法院这样的知名机构相比,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给人们的印象是陌生的、遥远的。然而,对于学习和研究国际法的专业人士来说,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无疑是令他们神往的,因为,只有各国顶级、世界知名的国际法学者才能有幸被纳入其中。
这样的一个特殊机构,近日因为中国驻东盟大使薛捍勤女士成为该委员会历史上第一位女性主席,而成为国内不少新闻媒体争相报道的对象。然而,这并不是她创造的第一个“第一”。早在2001年,她就因为成为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历史上的第一位女性委员,而被传为佳话。如今,薛捍勤女士又实现了一个跨越,创造了一段新的历史,这个历史不仅属于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属于联合国,也属于中国。
委员会的产生
与各国国内法主要由立法机关负责起草和制定法律不同,国际法的存在有一定的特殊性。由于国际法上没有一个这样的统一立法机关,从国际法产生的300多年一直到联合国成立,国际法律规则大都是以国际习惯或者各国签署的一些多边、区域、双边协议等构成,这些规则大都不成文,而且比较分散,不成体系,也不好指导、规范甚至判定各国的行为。于是,就产生了將这些法律集中和组合在一起的需要。这样,早期的国际法编纂机构就产生了,不过,这些机构大都是由各个国家自行组织的或者一些私人机构成立的。
联合国成立后,这样的状况得到了改变。1947年11月21日,联合国大会第174号决议决定成立专门机构——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International Law Commission)。其任务是促进国际法的逐渐发展与编纂。“逐渐发展”指的是就国际法尚未订立规章或各国惯例尚未充分发展成法律的各项主题,拟订公约草案。“编纂”指的是更精确地制定、系统地整理广泛存在的国际习惯、判例和学说中的国际法规则。目前,联合国系统的国际法律制定基本上都是先委托国际法委员会来起草条约文本,然后再在此基础上提交给各国政府审议和讨论。
委员的选举
1948年,联合国大会决定选举国际法委员会委员,名额15个,任期三年,后来经过1961年和1981年的两次变化,目前的委员增加为34名,任期改为五年,并且可以连选连任。34个名额按地区组别分配原则,其中九名来自非洲、八名来自亚洲、三名来自东欧、六名来自拉美和加勒比地区、八名来自西欧和其他地区。委员会的负责人是委员会主席,任期一年。显然,委员会委员不求人数多,但求少而精,集中了各推荐国的国际法精英。
委员会委员的人员选举是一个很复杂的过程。首先,获得提名资格的各国政府须提名其认为“一般公认的国际法专家”的人选,最多可提名四人,其中至少有两名为本国人。按照国际法委员会的章程,各候选人的名单必须确能代表世界各大文化及各主要法系。然后,联合国大会从候选人名单中选举产生委员。候选人中以得票最多并得到出席及投票会员国过半数者当选。必须注意的是,最终当选的委员必须是来自不同的国家,这就意味着,两位来自同一国家的候选人只能有其中的一位成功当选。实践中,假如同一国家提名的两位本国专家都通过了选举,只能由得票最多者当选,假如该两位专家票数相同,则按照惯例,由年龄较高的当选。
新中国历史上,曾经先后有多名德高望重的国际法专家当选为该委员会委员,他们是倪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