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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人们包括司法实务普遍认为,出租车公司与出租车司机二者之间是承包经营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然而,江苏省海安县一位仅有初中文化程度的打工妹却向这一传统行规叫板:当出租车司机的丈夫载客途中坠入河中身亡后,她连续打了数场官司,在劳动仲裁裁定、一审法院判决均认定她的丈夫与出租车公司不构成劳动关系的情况下,她不屈不挠地上诉,坚信丈夫与出租车公司形成劳动关系、丈夫系因工死亡。2012年5月21日,随着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一纸裁定,这一场异常艰辛的官司尘埃落定,她用坚忍不拔的意志改写了出租车司机与出租车公司不构成劳动关系的历史,为自己的丈夫也为整个行业的出租车司机讨回了一个公道。
丈夫出车途中遇车祸溺水而亡
2010年2月8日上午9点多钟,农历腊月二十六,在江苏省海安县一家企业打工的冯家平接到电话,说她的丈夫驾车途中出了意外。
原来,2月8日凌晨1点左右,冯家平的丈夫王金喜驾驶出租车从海安县城送客到邻县泰兴市,行驶到泰兴市古溪镇境内时不幸坠入河中,与车中的两名乘客同时溺水而亡。
冯家平含泪处理了丈夫的后事。然而一天早上,忽然一群人气冲冲地找到她,要求她赔偿40万元。来人是当初坐她丈夫的出租车溺水而亡的一位乘客的亲属。
丈夫去世后,她上有84岁的公公和77岁的婆婆需要赡养,下有刚入大学的女儿需要抚养,全家的月收入全靠她打工挣来的1200多元钱工资,哪里还能拿得出钱来赔偿?
死亡乘客家属于是将冯家平及其女儿、公公、婆婆4人和丈夫生前所在的出租车公司告上了海安县人民法院,索赔41万余元。
法庭开庭时,出租车公司辩称,王金喜所开的出租车系于2009年5月9日从吕秀手中转租而来的,公司只与吕秀签订了《出租车全额租赁承包经营合同》,约定吕秀通过支付车辆全额租金的方法取得公司出租车辆使用权,公司每月向吕秀收取280元管理费。这份合同是经济合同而不是劳动合同,表明出租车公司与吕秀之间是租赁合同关系。吕秀在其承包期间转让了出租车使用权,每月向王金喜收取4000元租金,王金喜与吕秀之间形成了转租合同关系,王金喜不受雇于出租车公司,其与出租车公司之间不构成劳动关系,因此出租车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出租车公司的抗辩理由得到了海安县人民法院的支持,法院一审判决冯家平及其女儿、公公、婆婆4人继承王金喜遗产范围内赔偿原告各种损失41万余元。出租车司机与公司没有劳动关系?
一审宣判令冯家平大吃一惊:丈夫开的车明明挂有出租车公司标识,为何最后出了问题,出租车公司却把责任撇得干干净净?一审判决问题到底出在哪儿,仅有初中文化的她并不了解。朋友告诉她,“王金喜在送客途中如果不是故意坠河溺水而亡,那么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应属因工死亡。你不但不需要赔钱,而且还应该领到一笔工亡补助金。”
丈夫不可能故意坠河,王家平认为领到这笔工亡补助金是板上钉钉的事。然而,海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到她的工伤申请后,要她提供王金喜与出租车公司所签的劳动合同,因为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工伤认定办法》规定,在认定工伤过程中,受伤害的职工必须向工伤认定机构出具证据证明自己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或事实劳动关系。如果职工认为自己所受伤害为工伤,而又不能举出证据证明时,就要通过劳动争议的途径先来解决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问题。
2010年6月30日,海安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确认王金喜与出租车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冯家平转而找到吕秀,提出,既然与公司没有劳动关系,那王金喜受雇于吕秀,应该形成雇佣关系吧。
吕秀辩称,她与王金喜之间不是雇佣关系,而是转租赁关系。王金喜每月向她缴纳固定营运收入,余额归他自己,“他的工资并不是我来发”;在客运期间,车辆损坏由王金喜自行维修并承担费用,油费也是他承担,而在雇佣关系中,雇员是不需要承担经营成本的。海安县法院的法官也认为吕秀与王金喜之间不存在雇佣关系。
难道出租车公司领个执照,就可以坐在家里每月收取上千元“份子钱”,却不承担任何责任,世上哪有这种美差?冯家平认为法院的这份判决不公平,准备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许多人劝她,在海安县乃至于整个南通市,出租车公司与出租车司机之间没有劳动关系是行业惯例,你这个官司即使打到南通市中院,还不是外甥打灯笼——照旧!
此时的她已经一贫如洗。女儿在南京上大学已经几个月没有生活费了,她将家里的400斤稻子卖了凑了280元钱,刚给女儿寄去。
为了筹钱,冯家平卖掉了家里剩下的口粮,义无反顾地向南通市中院提起上诉。
二审开庭前,冯家平找到了在南通市有一定知名度的江苏洲际英杰律师事务所咨询,杨海燕、谢庆斌两位律师听了她的遭遇后,决定无偿向她提供法律援助。两位律师看了她提供的材料后告诉她,王金喜取得二驾资格,一定有汽车驾驶员服务卡,因为依照《南通市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卡管理规定(试行)》,凡在南通市驾驶出租汽车必须持有服务卡,无卡不得上岗。
冯家平在律师的帮助下,到管理出租车行业的市客管处查找丈夫生前的汽车驾驶员服务卡。在一大堆材料中,她终于找到了那张小小的卡片,原来,出租车公司在丈夫与吕秀签订协议前的2009年4月14日,专门为王金喜办理了汽车驾驶员服务卡。这充分说明出租车公司对丈夫的二驾身份是认可的。
誓将官司打到底
不久后,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审理这起要求确认劳动关系的上诉案件。
庭上,出租车公司再次申辩与王金喜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冯家平的代理律师拿出出租车公司帮王金喜办理的汽车驾驶员服务卡说,如果没有劳动关系,出租车公司为什么要帮王金喜办理服务卡?这表明出租车公司对王金喜的公司二驾的身份是明知的,也是同意的。如果出租车公司不为王金喜办理服务卡,丈夫也不会作为二驾上岗服务,也就没有后来的驾车坠河溺水而亡一说。
出租车公司辩称,出租车只是一种劳动的工具,出租车公司以出租劳动工具获取利益,驾驶员通过支付租金来取得劳动工具使用经营权,这是一种经营模式,而不是劳动关系。王金喜所开出租车公司虽然带有公司标识,但王金喜经营不受公司约束,具有自主决定劳动时间、劳动地点的权利。而劳动关系的前提是,劳动者必须遵守公司规定的作息时间和指定的劳动地点。
丈夫出车途中遇车祸溺水而亡
2010年2月8日上午9点多钟,农历腊月二十六,在江苏省海安县一家企业打工的冯家平接到电话,说她的丈夫驾车途中出了意外。
原来,2月8日凌晨1点左右,冯家平的丈夫王金喜驾驶出租车从海安县城送客到邻县泰兴市,行驶到泰兴市古溪镇境内时不幸坠入河中,与车中的两名乘客同时溺水而亡。
冯家平含泪处理了丈夫的后事。然而一天早上,忽然一群人气冲冲地找到她,要求她赔偿40万元。来人是当初坐她丈夫的出租车溺水而亡的一位乘客的亲属。
丈夫去世后,她上有84岁的公公和77岁的婆婆需要赡养,下有刚入大学的女儿需要抚养,全家的月收入全靠她打工挣来的1200多元钱工资,哪里还能拿得出钱来赔偿?
死亡乘客家属于是将冯家平及其女儿、公公、婆婆4人和丈夫生前所在的出租车公司告上了海安县人民法院,索赔41万余元。
法庭开庭时,出租车公司辩称,王金喜所开的出租车系于2009年5月9日从吕秀手中转租而来的,公司只与吕秀签订了《出租车全额租赁承包经营合同》,约定吕秀通过支付车辆全额租金的方法取得公司出租车辆使用权,公司每月向吕秀收取280元管理费。这份合同是经济合同而不是劳动合同,表明出租车公司与吕秀之间是租赁合同关系。吕秀在其承包期间转让了出租车使用权,每月向王金喜收取4000元租金,王金喜与吕秀之间形成了转租合同关系,王金喜不受雇于出租车公司,其与出租车公司之间不构成劳动关系,因此出租车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出租车公司的抗辩理由得到了海安县人民法院的支持,法院一审判决冯家平及其女儿、公公、婆婆4人继承王金喜遗产范围内赔偿原告各种损失41万余元。出租车司机与公司没有劳动关系?
一审宣判令冯家平大吃一惊:丈夫开的车明明挂有出租车公司标识,为何最后出了问题,出租车公司却把责任撇得干干净净?一审判决问题到底出在哪儿,仅有初中文化的她并不了解。朋友告诉她,“王金喜在送客途中如果不是故意坠河溺水而亡,那么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应属因工死亡。你不但不需要赔钱,而且还应该领到一笔工亡补助金。”
丈夫不可能故意坠河,王家平认为领到这笔工亡补助金是板上钉钉的事。然而,海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到她的工伤申请后,要她提供王金喜与出租车公司所签的劳动合同,因为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工伤认定办法》规定,在认定工伤过程中,受伤害的职工必须向工伤认定机构出具证据证明自己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或事实劳动关系。如果职工认为自己所受伤害为工伤,而又不能举出证据证明时,就要通过劳动争议的途径先来解决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问题。
2010年6月30日,海安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确认王金喜与出租车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冯家平转而找到吕秀,提出,既然与公司没有劳动关系,那王金喜受雇于吕秀,应该形成雇佣关系吧。
吕秀辩称,她与王金喜之间不是雇佣关系,而是转租赁关系。王金喜每月向她缴纳固定营运收入,余额归他自己,“他的工资并不是我来发”;在客运期间,车辆损坏由王金喜自行维修并承担费用,油费也是他承担,而在雇佣关系中,雇员是不需要承担经营成本的。海安县法院的法官也认为吕秀与王金喜之间不存在雇佣关系。
难道出租车公司领个执照,就可以坐在家里每月收取上千元“份子钱”,却不承担任何责任,世上哪有这种美差?冯家平认为法院的这份判决不公平,准备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许多人劝她,在海安县乃至于整个南通市,出租车公司与出租车司机之间没有劳动关系是行业惯例,你这个官司即使打到南通市中院,还不是外甥打灯笼——照旧!
此时的她已经一贫如洗。女儿在南京上大学已经几个月没有生活费了,她将家里的400斤稻子卖了凑了280元钱,刚给女儿寄去。
为了筹钱,冯家平卖掉了家里剩下的口粮,义无反顾地向南通市中院提起上诉。
二审开庭前,冯家平找到了在南通市有一定知名度的江苏洲际英杰律师事务所咨询,杨海燕、谢庆斌两位律师听了她的遭遇后,决定无偿向她提供法律援助。两位律师看了她提供的材料后告诉她,王金喜取得二驾资格,一定有汽车驾驶员服务卡,因为依照《南通市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卡管理规定(试行)》,凡在南通市驾驶出租汽车必须持有服务卡,无卡不得上岗。
冯家平在律师的帮助下,到管理出租车行业的市客管处查找丈夫生前的汽车驾驶员服务卡。在一大堆材料中,她终于找到了那张小小的卡片,原来,出租车公司在丈夫与吕秀签订协议前的2009年4月14日,专门为王金喜办理了汽车驾驶员服务卡。这充分说明出租车公司对丈夫的二驾身份是认可的。
誓将官司打到底
不久后,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审理这起要求确认劳动关系的上诉案件。
庭上,出租车公司再次申辩与王金喜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冯家平的代理律师拿出出租车公司帮王金喜办理的汽车驾驶员服务卡说,如果没有劳动关系,出租车公司为什么要帮王金喜办理服务卡?这表明出租车公司对王金喜的公司二驾的身份是明知的,也是同意的。如果出租车公司不为王金喜办理服务卡,丈夫也不会作为二驾上岗服务,也就没有后来的驾车坠河溺水而亡一说。
出租车公司辩称,出租车只是一种劳动的工具,出租车公司以出租劳动工具获取利益,驾驶员通过支付租金来取得劳动工具使用经营权,这是一种经营模式,而不是劳动关系。王金喜所开出租车公司虽然带有公司标识,但王金喜经营不受公司约束,具有自主决定劳动时间、劳动地点的权利。而劳动关系的前提是,劳动者必须遵守公司规定的作息时间和指定的劳动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