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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浙江省个别市、县(市、区)擅自减征、免征和缓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现象,以及因此造成的负面影响,根据国家规定,并经省政府同意,不久前浙江省财政厅、省经贸委下发了浙财综字[2005]76号文件《浙江省关于加强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就进一步加强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管理工作作专门通知。《通知》出台后,一些违规的市、县(市、区)政府相继恢复了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