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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企业法律风险防范的重要性认识,首先不应该是法务人员,而是企业的老总。企业对法律风险的防范,靠法务人员自下而上的呼吁,远远不如企业老总自上而下的指令奏效。这其实并不是我国企业独有的特点,国外大部分企业也是如此。所不同的是,国外很多企业的发展和所处的环境,使企业老总不得不非常重视包括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在内的企业法律投入,而我国大部分企业老总,远远没有认识到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的重要性。
对于企业法律风险防范,老总并不需要掌握太多的法律知识,而是需要对其有充分的认识,并在经营管理中有相关的意识。一般而言,企业老总应该有如下几个认识。
第一,企业老总要对法律风险的含义有一定认识,重点是厘清几个认识误区
误区一:法律风险等于违法风险
有的企业老总认为,我们不做违法的事,就没有法律风险,这就是把法律风险等同于违法风险。违法必然属于法律风险,但即使企业合法经营.也可能产生法律风险,这是由企业的内部管理、外部环境以及与他方交易等诸因素决定的。例如,一个守法企业,遇到一个不讲诚信,视违约如家常便饭的对手,就不可避免地会面临法律风险;如果证据保存不完善,还会遭受更大的损失。
误区二:建立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就是解决纠纷、打官司
如果以为企业的法律风险不可避免,并产生法律危机了,才可能导致纠纷,才可能需要通过打官司来解决纠纷,难免会因被动而招至损失。建立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的目的之一,就是对企业存在和潜在的法律风险进行识别,进而控制乃至化解。企业的法律风险是一种可控风险。可以说,制定科学有效监控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最重要的是可以大量减少企业面临的纠纷乃至官司的。
误区三:靠法律不如靠关系
有的老总认为,即使有了法律风险,出了法律纠纷也可以通过经营关系来解决问题。我们且不说找关系有可能会给老总本人乃至企业带来违法犯罪的新风险,单从企业成本来看,企业对法律风险防范的一次性投入远远高于为了解决纠纷的多次找关系的投入。从企业发展的长远目标来看,法律风险防范有利于企业的健康、良性发展。
第二,企业老总要对法律风险防范的重要性有清楚的认识
美国哈里伯顿能源服务公司高级副总裁艾伦曾经说过,当法律问题不再仅仅是法律顾问需要考虑的问题,而是管理团队在相关责任产生之前要考虑的一个商业问题时,这是法律顾问最欣慰的。领导人意识到风险存在并解决该风险是迈向法律预防性实践的关键一步。
目前我国很多企业老总的法律观念和风险意识淡薄,并存在侥幸心理,往往是有了纠纷再去解决。他们很少把防范法律风险看作是创造和保护利润的一部分,更多时候认为这是一种获得利润的阻碍。近些年,随着企业上交的一笔笔昂贵的“学费”,随着跨国企业在我国频频举起“法律大棒”,随着一个个曾经风光无限的老总身陷囹圄,随着国资委的各项相关措施出台实施……我国一些大企业的老总逐渐对法律风险防范的重要性有了较深的认识。如一家石油企业的副总曾经说过,企业作为市场主体,必须了解市场规则、运用市场规则、自觉遵守市场规则,否则就要付出代价甚至被逐出市场。近年来发生的安然、世通和帕马拉特等案件,一再警示:如果管理者不具备依法治企的意识和基本能力,不仅难以具备领导现代企业的资格,而且会使企业遭受灾难性的打击和损失。
概而言之,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无论对企业经营和发展,还是对企业员工合法利益维护、股东与董事之间的关系维护,乃至减少企业经管人员违法犯罪等等,都有积极的作用。
第三,企业老总对法律专业人员的作用要有正确的认识
现在,很多企业法务人员的作用只相当于消防员:平时没有什么事,老总也不会记得起来,一旦有了纠纷需要解决,需要“救火”了,法务人员才成了领导看重的“骨干”,而纠纷解决后,法务人员又被打入冷宫。有的老总更是把法务人员看成是专门挑刺的,是企业创造利润的阻力。
其实,法律风险在一定程度上等于商业风险,其带来的结果都是商业性的,要么导致企业花费增加,要么失去商机或商业优势。因此把企业法务人员的作用和企业利润的取得对立起来的看法,实属大谬。
同时,法务人员也是企业整个机器链条的一个环节,应该对企业的日常经营及至重大决策发挥作用。从另一个角度讲,如果高素质的法务人员在法律风险防范方面做得到位,那么,企业出现法律纠纷的情况将会大大减少,即使出现了纠纷,也能维护合法权益,减少损失。
对于企业之外的法律专业人士,包括律师以及法律专家、司法工作者,在企业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方面也会发挥各方面不可替代的作用。
第四,企业老总对法律风险防范的成本与产出要有客观认识
企业老总最关心的,当然是企业的投入能否获得最大化的回报。在很多老总的眼里,法务人员或者律师是花钱的而不是挣钱的,而且认为企业法务部是实现商业利润的瓶颈。对于企业法律风险防范的投入,很多企业老总往往认为该笔投入几乎不见利润。从短期来看,这些老总的看法是对的,因为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的建立,是一个很难马上见到成效和产出的项目。
但是,企业老总的眼光,应该及于企业的长远发展。饮鸩止渴似的功利性做法不是现代企业家的理性选择。企业老总应该认识到,一方面,通过法律风险防范降低了风险,就相当于创造了利润;另一方面,法律风险防范投入是良性的投入,是为了企业经营管理更加健康发展,为今后创造更大的利润奠定坚实的基础。法律风险防范投入会为企业创造利润,但不是直接的而且也很难量化,更难以在短期内体现出来。
有了上述基本认识还不够,企业老总在经营管理中,还应在以下几个方面具备法律风险防范的意识。
第一,重大决策出台要有法律风险防范意识
企业的重大经营活动,重大投资决策或重大改制等,前期应该有法务人员的参与。目前的状况是,企业往往等一项决策即将尘埃落定,一项合作马上签约了,才让法务人员审查文件。而法务人员因为没有参与整个过程,不了解其中细节,对文件的审查也就失之于表面,很难发现根本性疏漏,从而埋下法律风险。而法务人员要提前介入必须靠企业老总有较高的法律风险防范的意识,否则,人微言轻的法务部门是很难有机会提前介入的。
第二,对企业的管理要有法律风险防范意识
企业老总对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与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的关系要有明确认识,要把法律风险防范纳入到企业经营管理的流程中,要使企业全员参与该机制的建设。
在对企业进行管理过程中,老总一定要有法律风险防范意识,支持法务人员介入日常管理。因为日常管理涉及企业生产经营乃至行政后勤的各个部门,没有老总的支持,法务人员很难介入到各部门的管理中。比如随着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法务人员应该与人力资源部门一起,修改企业用工制度,一方面可以保护职工合法权益,另一方面更能够防范劳动争议风险和劳动行政处罚风险。
第三,对员工的培训要有法律风险防范意识
企业对员工的培训,大多涉及技能培训和业务培训。但是,企业老总要认识到法律风险防范机制是企业流程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有效实施要依靠企业全员参与,因此,对员工的培训一定要有法律风险防范的内容。要结合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的各项制度,结合员工所在的岗位,有针对性地进行培训。
企业老总除了要具备以上意识外,还要注重要把法律文化植入企业文化之中。现代企业的文化建设更多的是提高员工的凝聚力,提升企业品牌和形象。但是企业文化中如果缺少了法律文化,则很难让法律风险防范意识深入员工内心。因而,在对员工进行了注入式法律风险防范意识培训后,还应该在浸入式的企业文化氛围中得到深刻体会。
对于企业法律风险防范,老总并不需要掌握太多的法律知识,而是需要对其有充分的认识,并在经营管理中有相关的意识。一般而言,企业老总应该有如下几个认识。
第一,企业老总要对法律风险的含义有一定认识,重点是厘清几个认识误区
误区一:法律风险等于违法风险
有的企业老总认为,我们不做违法的事,就没有法律风险,这就是把法律风险等同于违法风险。违法必然属于法律风险,但即使企业合法经营.也可能产生法律风险,这是由企业的内部管理、外部环境以及与他方交易等诸因素决定的。例如,一个守法企业,遇到一个不讲诚信,视违约如家常便饭的对手,就不可避免地会面临法律风险;如果证据保存不完善,还会遭受更大的损失。
误区二:建立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就是解决纠纷、打官司
如果以为企业的法律风险不可避免,并产生法律危机了,才可能导致纠纷,才可能需要通过打官司来解决纠纷,难免会因被动而招至损失。建立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的目的之一,就是对企业存在和潜在的法律风险进行识别,进而控制乃至化解。企业的法律风险是一种可控风险。可以说,制定科学有效监控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最重要的是可以大量减少企业面临的纠纷乃至官司的。
误区三:靠法律不如靠关系
有的老总认为,即使有了法律风险,出了法律纠纷也可以通过经营关系来解决问题。我们且不说找关系有可能会给老总本人乃至企业带来违法犯罪的新风险,单从企业成本来看,企业对法律风险防范的一次性投入远远高于为了解决纠纷的多次找关系的投入。从企业发展的长远目标来看,法律风险防范有利于企业的健康、良性发展。
第二,企业老总要对法律风险防范的重要性有清楚的认识
美国哈里伯顿能源服务公司高级副总裁艾伦曾经说过,当法律问题不再仅仅是法律顾问需要考虑的问题,而是管理团队在相关责任产生之前要考虑的一个商业问题时,这是法律顾问最欣慰的。领导人意识到风险存在并解决该风险是迈向法律预防性实践的关键一步。
目前我国很多企业老总的法律观念和风险意识淡薄,并存在侥幸心理,往往是有了纠纷再去解决。他们很少把防范法律风险看作是创造和保护利润的一部分,更多时候认为这是一种获得利润的阻碍。近些年,随着企业上交的一笔笔昂贵的“学费”,随着跨国企业在我国频频举起“法律大棒”,随着一个个曾经风光无限的老总身陷囹圄,随着国资委的各项相关措施出台实施……我国一些大企业的老总逐渐对法律风险防范的重要性有了较深的认识。如一家石油企业的副总曾经说过,企业作为市场主体,必须了解市场规则、运用市场规则、自觉遵守市场规则,否则就要付出代价甚至被逐出市场。近年来发生的安然、世通和帕马拉特等案件,一再警示:如果管理者不具备依法治企的意识和基本能力,不仅难以具备领导现代企业的资格,而且会使企业遭受灾难性的打击和损失。
概而言之,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无论对企业经营和发展,还是对企业员工合法利益维护、股东与董事之间的关系维护,乃至减少企业经管人员违法犯罪等等,都有积极的作用。
第三,企业老总对法律专业人员的作用要有正确的认识
现在,很多企业法务人员的作用只相当于消防员:平时没有什么事,老总也不会记得起来,一旦有了纠纷需要解决,需要“救火”了,法务人员才成了领导看重的“骨干”,而纠纷解决后,法务人员又被打入冷宫。有的老总更是把法务人员看成是专门挑刺的,是企业创造利润的阻力。
其实,法律风险在一定程度上等于商业风险,其带来的结果都是商业性的,要么导致企业花费增加,要么失去商机或商业优势。因此把企业法务人员的作用和企业利润的取得对立起来的看法,实属大谬。
同时,法务人员也是企业整个机器链条的一个环节,应该对企业的日常经营及至重大决策发挥作用。从另一个角度讲,如果高素质的法务人员在法律风险防范方面做得到位,那么,企业出现法律纠纷的情况将会大大减少,即使出现了纠纷,也能维护合法权益,减少损失。
对于企业之外的法律专业人士,包括律师以及法律专家、司法工作者,在企业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方面也会发挥各方面不可替代的作用。
第四,企业老总对法律风险防范的成本与产出要有客观认识
企业老总最关心的,当然是企业的投入能否获得最大化的回报。在很多老总的眼里,法务人员或者律师是花钱的而不是挣钱的,而且认为企业法务部是实现商业利润的瓶颈。对于企业法律风险防范的投入,很多企业老总往往认为该笔投入几乎不见利润。从短期来看,这些老总的看法是对的,因为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的建立,是一个很难马上见到成效和产出的项目。
但是,企业老总的眼光,应该及于企业的长远发展。饮鸩止渴似的功利性做法不是现代企业家的理性选择。企业老总应该认识到,一方面,通过法律风险防范降低了风险,就相当于创造了利润;另一方面,法律风险防范投入是良性的投入,是为了企业经营管理更加健康发展,为今后创造更大的利润奠定坚实的基础。法律风险防范投入会为企业创造利润,但不是直接的而且也很难量化,更难以在短期内体现出来。
有了上述基本认识还不够,企业老总在经营管理中,还应在以下几个方面具备法律风险防范的意识。
第一,重大决策出台要有法律风险防范意识
企业的重大经营活动,重大投资决策或重大改制等,前期应该有法务人员的参与。目前的状况是,企业往往等一项决策即将尘埃落定,一项合作马上签约了,才让法务人员审查文件。而法务人员因为没有参与整个过程,不了解其中细节,对文件的审查也就失之于表面,很难发现根本性疏漏,从而埋下法律风险。而法务人员要提前介入必须靠企业老总有较高的法律风险防范的意识,否则,人微言轻的法务部门是很难有机会提前介入的。
第二,对企业的管理要有法律风险防范意识
企业老总对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与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的关系要有明确认识,要把法律风险防范纳入到企业经营管理的流程中,要使企业全员参与该机制的建设。
在对企业进行管理过程中,老总一定要有法律风险防范意识,支持法务人员介入日常管理。因为日常管理涉及企业生产经营乃至行政后勤的各个部门,没有老总的支持,法务人员很难介入到各部门的管理中。比如随着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法务人员应该与人力资源部门一起,修改企业用工制度,一方面可以保护职工合法权益,另一方面更能够防范劳动争议风险和劳动行政处罚风险。
第三,对员工的培训要有法律风险防范意识
企业对员工的培训,大多涉及技能培训和业务培训。但是,企业老总要认识到法律风险防范机制是企业流程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有效实施要依靠企业全员参与,因此,对员工的培训一定要有法律风险防范的内容。要结合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的各项制度,结合员工所在的岗位,有针对性地进行培训。
企业老总除了要具备以上意识外,还要注重要把法律文化植入企业文化之中。现代企业的文化建设更多的是提高员工的凝聚力,提升企业品牌和形象。但是企业文化中如果缺少了法律文化,则很难让法律风险防范意识深入员工内心。因而,在对员工进行了注入式法律风险防范意识培训后,还应该在浸入式的企业文化氛围中得到深刻体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