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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个人信息保护强调对公民人格的尊重与保护,而公众知情权强调对公众社会参与与政治参与权利的保障,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特殊情形下,二者的冲突会变得愈发明显。文章基于对新型冠状病毒疫情中武汉返乡大学生个人信息泄露的实证调研,了解在特殊背景下权利冲突的现状,分析冲突产生的可能原因,并针对这一问题,结合部分学者的理论与观点论述,提出个人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冲突时的解决方法。
关键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个人信息保护 隐私权 公众知情权
一、引言
2019年12月底,武汉通报出现不明原因肺炎;1月20日,钟南山院士通报该疫情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且有人传人现象;1月31日,世界卫生组织宣布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构成“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全国人民均进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状态,各省市也启动了对湖北籍尤其是武汉籍流动人员的登记与排查。
然而,在对武汉籍人员调查与信息采集中,部分高校学生通過网络公共舆论,反映个人信息收集在基层工作落实中存在诸多问题。笔者通过实证调研收集了来自高校学生的反馈,认为个人信息保护与公众知情权在突发事件的背景下,冲突和矛盾会愈加明显,由此甚至会产生一定的社会问题。而问题产生的原因是什么,如何协调两者的关系使之达成一定的平衡,是本文将要探讨的问题。
二、个人信息保护的必要性
1890年,《哈佛法学评论》第四期上美国法学家沃伦和布兰戴斯发表了《隐私权》(The right to privacy)一文, 指出隐私权独立于财产权,并且具有人格权的特征。自此以后,隐私权开始得到立法学界、司法学界的重视,世界各国陆续以法律的形式将隐私权确认为一般人格权,并加以严格的法律保护。
法律尊重个人隐私权、保护个人信息,是法律对个体自由予以充分的尊重和保护的价值体现。个人信息无论是否具有经济价值,都体现了一种人格利益。而现代社会科学技术高速发展使得信息的交流、传播速度急剧上升,个人信息的收集和储存难度大为降低,个人信息泄露的可能也大为增加。
三、公众知情权保障的重要性
我国成文法规中同样没有对知情权做出明确规定,也没有在宪法中对这一权利做出明确确认,但散见于我国法律、包括宪法中对言论自由的确认中;2008年5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更是通过对信息公开的规范,保障了公民的知情权。
知情权是一项政治权利,作为言论自由的基础,在民主国家中为了便于民主政治、民主法治的推进,尤其需要受到重视;同时,知情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权,在社会形成与发展中都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因而,保障公民的知情权,无论对国家、社会的健康发展,还是对公民政治参与、言论自由的保障都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
四、冲突与矛盾:基于对武汉返乡大学生的实证调研分析
(一)新型冠状病毒疫情背景下的权利冲突
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特殊情况下,不同群体的权利需求必然会产生一定的冲突。高校学生作为自然人主体,出于对个体人身、财产权益的维护,他们应当有自由选择诸如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自己的个人敏感信息是否有权被知悉、收集与公开。公众出于疫情带来的威胁与恐慌,对武汉籍返乡人员的个人信息透明度有着迫切的需求,希望对以上人员信息拥有一定的知情权。由此,个人信息的消极隐私权非常有可能受到来自公众积极知情权的侵入,从而在利益冲突群体之间形成不同的舆论声音。
(二)面向武汉籍返乡大学生的实证调研结果
笔者重点关注了占武汉市287万常住流动人口约2/5比例的110万武汉返乡大学生群体的舆论声音,并以在校大学生的视角对武汉籍返乡大学生普遍反馈的个人信息泄露问题展开了实证调研。
截至2020年2月4日,笔者共计收到有效问卷1450份,调查对象覆盖包括来自新疆、西藏等中国2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武汉在校大学生群体,城市、县城、乡村比例约为1:1:1。
调查表明,95%以上大学生离校返乡时间集中在1月5日-1月15日之间,且95%以上大学生返乡时均无任何身体不适症状。返乡后,仅有不到1%的学生未接受调查,其他学生均接受了诸如电话询问、上门等不同方式的调查,且90%以上的学生表示积极配合了调查。然而,有高达30%以上比例的学生认为,自己和家人因为特殊身份受到了打扰正常生活的询问甚至骚扰。另外,有高达50%比例的学生认为,相关信息的调查过程侵犯了自己与家人的隐私权,以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为代表的基本信息不应该被采集,却被大量传播。
小部分学生对信息收集工作提出了自己的意见,如希望个人敏感信息不要传播或泄露。
另外,调查中笔者也发现,虽然有少数不满的声音,大部分学生仍对个人信息相关调查表达了理解与宽容的态度。
(三)基于调研结果的权利冲突原因剖析
首先,公众在突发事件下往往会催生恐慌情绪,这一恐慌情绪加剧了他们对相关疫情防控信息透明度的渴求,包括政府与媒体发布的官方信息,也包括武汉籍乃至湖北籍返乡人员的个人信息。这一需求本是符合社会公共管理的需要,应当受到保护,但由于部分公众对信息来源的不信任(且恐慌情绪会加剧不信任的心理状态),如果不公布个人敏感信息,可能导致公众对信息真实性的怀疑。
其次,基层部分工作人员法律意识淡薄,缺乏保护个人隐私信息的意识,有很大可能性在自己的社交圈中小范围传播武汉返乡人员的个人敏感信息,如在微信群中转发记录有大量个人敏感信息的表格,而网络环境会加快这些信息的传播与扩散;抑或由于不涉及个人切身利益,部分基层工作人员对信息流向缺乏管控,相关信息很容易在合理的传播过程中被心怀不轨者趁虚而入,并对这些信息加以非法利用。
五、协调与平衡:个人信息保护的优化探讨
张新宝先生于《从隐私到个人信息:利益再衡量的理论与制度安排》一文中提出“两头强化,三方平衡”理论,阐释了如何在利益多元化、冲突化的特殊情况下,实现对个人信息的区别保护,以达到保护和利用的协调与平衡。
史卫民先生基于对当前个人信息保护立法进程的阐释,分析了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保护的现实困境,并从立法、行政监管、技术保护、行业自律、自我保护等角度提出了个人信息保护路径选择。
笔者结合相关学者的观点及理论,对如何优化个人信息保护的实践提出具有可行性的解决方案:
针对各主体利益平衡视角,在实践层面上,则可以提出如下建议:从个人角度看,个体可以为了公共利益的考量对信息收集等行为作出一定的让步,但个人信息保护必须得到进一步强化。只有个人信息安全得到保障,才能体现对基本人权的重视,个体也才会对适当让渡个人利益的行为保持信任与宽容;从公众角度看,公众应当适当约束知情权,强化保护他人隐私权的意识,自觉抵制侵犯他人隐私权的行为,同时避免自己成为传播个人隐私信息的“沉默的推手”;从社会管理者的角度看,一方面相关部门需要在法律法规等官方文件中适当规范公共利益与个人隐私保护的界限,在突发事件后明确划定信息收集范围,提高对个人信息管控的能力,并要求各部门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另一方面,必须严格控制个人信息、尤其是个人敏感信息的流向,加强对基层人员的管理控制,严厉打击侵犯个人信息的违法犯罪行为,为个人信息提供安全保障。
六、结语:
个人权利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冲突,是社会发展过程中难以避免的问题,而在突发事件,如2020年初发生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下,这一矛盾会愈加明显。相对于满足公众的知情权,保护个人信息关乎着社会对个体的关怀,不能也不应当让公权力过度侵占私人的权利空间。因而,我们需要对个人信息做出合理区分,明确划定在特殊情况下个人隐私权益为公众利益让步的界限,并及时规范不同群体的行为,使个人信息保护代表的个人隐私权利与公众知情权代表的社会公共利益达到和谐平衡状态。
参考文献:
[1]张新宝.从隐私到个人信息:利益再衡量的理论与制度安排[J].中国法学,2015(03):38-59.
[2]齐爱民.论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J].苏州大学学报,2005(02):30-35.
[3]史卫民.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保护的现实困境与路径选择[J].情报杂志,2013,32(12):155-159+154.
关键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个人信息保护 隐私权 公众知情权
一、引言
2019年12月底,武汉通报出现不明原因肺炎;1月20日,钟南山院士通报该疫情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且有人传人现象;1月31日,世界卫生组织宣布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构成“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全国人民均进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状态,各省市也启动了对湖北籍尤其是武汉籍流动人员的登记与排查。
然而,在对武汉籍人员调查与信息采集中,部分高校学生通過网络公共舆论,反映个人信息收集在基层工作落实中存在诸多问题。笔者通过实证调研收集了来自高校学生的反馈,认为个人信息保护与公众知情权在突发事件的背景下,冲突和矛盾会愈加明显,由此甚至会产生一定的社会问题。而问题产生的原因是什么,如何协调两者的关系使之达成一定的平衡,是本文将要探讨的问题。
二、个人信息保护的必要性
1890年,《哈佛法学评论》第四期上美国法学家沃伦和布兰戴斯发表了《隐私权》(The right to privacy)一文, 指出隐私权独立于财产权,并且具有人格权的特征。自此以后,隐私权开始得到立法学界、司法学界的重视,世界各国陆续以法律的形式将隐私权确认为一般人格权,并加以严格的法律保护。
法律尊重个人隐私权、保护个人信息,是法律对个体自由予以充分的尊重和保护的价值体现。个人信息无论是否具有经济价值,都体现了一种人格利益。而现代社会科学技术高速发展使得信息的交流、传播速度急剧上升,个人信息的收集和储存难度大为降低,个人信息泄露的可能也大为增加。
三、公众知情权保障的重要性
我国成文法规中同样没有对知情权做出明确规定,也没有在宪法中对这一权利做出明确确认,但散见于我国法律、包括宪法中对言论自由的确认中;2008年5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更是通过对信息公开的规范,保障了公民的知情权。
知情权是一项政治权利,作为言论自由的基础,在民主国家中为了便于民主政治、民主法治的推进,尤其需要受到重视;同时,知情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权,在社会形成与发展中都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因而,保障公民的知情权,无论对国家、社会的健康发展,还是对公民政治参与、言论自由的保障都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
四、冲突与矛盾:基于对武汉返乡大学生的实证调研分析
(一)新型冠状病毒疫情背景下的权利冲突
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特殊情况下,不同群体的权利需求必然会产生一定的冲突。高校学生作为自然人主体,出于对个体人身、财产权益的维护,他们应当有自由选择诸如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自己的个人敏感信息是否有权被知悉、收集与公开。公众出于疫情带来的威胁与恐慌,对武汉籍返乡人员的个人信息透明度有着迫切的需求,希望对以上人员信息拥有一定的知情权。由此,个人信息的消极隐私权非常有可能受到来自公众积极知情权的侵入,从而在利益冲突群体之间形成不同的舆论声音。
(二)面向武汉籍返乡大学生的实证调研结果
笔者重点关注了占武汉市287万常住流动人口约2/5比例的110万武汉返乡大学生群体的舆论声音,并以在校大学生的视角对武汉籍返乡大学生普遍反馈的个人信息泄露问题展开了实证调研。
截至2020年2月4日,笔者共计收到有效问卷1450份,调查对象覆盖包括来自新疆、西藏等中国2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武汉在校大学生群体,城市、县城、乡村比例约为1:1:1。
调查表明,95%以上大学生离校返乡时间集中在1月5日-1月15日之间,且95%以上大学生返乡时均无任何身体不适症状。返乡后,仅有不到1%的学生未接受调查,其他学生均接受了诸如电话询问、上门等不同方式的调查,且90%以上的学生表示积极配合了调查。然而,有高达30%以上比例的学生认为,自己和家人因为特殊身份受到了打扰正常生活的询问甚至骚扰。另外,有高达50%比例的学生认为,相关信息的调查过程侵犯了自己与家人的隐私权,以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为代表的基本信息不应该被采集,却被大量传播。
小部分学生对信息收集工作提出了自己的意见,如希望个人敏感信息不要传播或泄露。
另外,调查中笔者也发现,虽然有少数不满的声音,大部分学生仍对个人信息相关调查表达了理解与宽容的态度。
(三)基于调研结果的权利冲突原因剖析
首先,公众在突发事件下往往会催生恐慌情绪,这一恐慌情绪加剧了他们对相关疫情防控信息透明度的渴求,包括政府与媒体发布的官方信息,也包括武汉籍乃至湖北籍返乡人员的个人信息。这一需求本是符合社会公共管理的需要,应当受到保护,但由于部分公众对信息来源的不信任(且恐慌情绪会加剧不信任的心理状态),如果不公布个人敏感信息,可能导致公众对信息真实性的怀疑。
其次,基层部分工作人员法律意识淡薄,缺乏保护个人隐私信息的意识,有很大可能性在自己的社交圈中小范围传播武汉返乡人员的个人敏感信息,如在微信群中转发记录有大量个人敏感信息的表格,而网络环境会加快这些信息的传播与扩散;抑或由于不涉及个人切身利益,部分基层工作人员对信息流向缺乏管控,相关信息很容易在合理的传播过程中被心怀不轨者趁虚而入,并对这些信息加以非法利用。
五、协调与平衡:个人信息保护的优化探讨
张新宝先生于《从隐私到个人信息:利益再衡量的理论与制度安排》一文中提出“两头强化,三方平衡”理论,阐释了如何在利益多元化、冲突化的特殊情况下,实现对个人信息的区别保护,以达到保护和利用的协调与平衡。
史卫民先生基于对当前个人信息保护立法进程的阐释,分析了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保护的现实困境,并从立法、行政监管、技术保护、行业自律、自我保护等角度提出了个人信息保护路径选择。
笔者结合相关学者的观点及理论,对如何优化个人信息保护的实践提出具有可行性的解决方案:
针对各主体利益平衡视角,在实践层面上,则可以提出如下建议:从个人角度看,个体可以为了公共利益的考量对信息收集等行为作出一定的让步,但个人信息保护必须得到进一步强化。只有个人信息安全得到保障,才能体现对基本人权的重视,个体也才会对适当让渡个人利益的行为保持信任与宽容;从公众角度看,公众应当适当约束知情权,强化保护他人隐私权的意识,自觉抵制侵犯他人隐私权的行为,同时避免自己成为传播个人隐私信息的“沉默的推手”;从社会管理者的角度看,一方面相关部门需要在法律法规等官方文件中适当规范公共利益与个人隐私保护的界限,在突发事件后明确划定信息收集范围,提高对个人信息管控的能力,并要求各部门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另一方面,必须严格控制个人信息、尤其是个人敏感信息的流向,加强对基层人员的管理控制,严厉打击侵犯个人信息的违法犯罪行为,为个人信息提供安全保障。
六、结语:
个人权利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冲突,是社会发展过程中难以避免的问题,而在突发事件,如2020年初发生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下,这一矛盾会愈加明显。相对于满足公众的知情权,保护个人信息关乎着社会对个体的关怀,不能也不应当让公权力过度侵占私人的权利空间。因而,我们需要对个人信息做出合理区分,明确划定在特殊情况下个人隐私权益为公众利益让步的界限,并及时规范不同群体的行为,使个人信息保护代表的个人隐私权利与公众知情权代表的社会公共利益达到和谐平衡状态。
参考文献:
[1]张新宝.从隐私到个人信息:利益再衡量的理论与制度安排[J].中国法学,2015(03):38-59.
[2]齐爱民.论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J].苏州大学学报,2005(02):30-35.
[3]史卫民.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保护的现实困境与路径选择[J].情报杂志,2013,32(12):155-159+1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