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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和谐”置于哲学认识论框架中进行分析透视、厘定把握,可以得出三种具有确定性、代表性的和谐形态:一是主体性和谐,二是客体性和谐,三是主体-客体之间的和谐.在这三种和谐形态中具体体现了中西美学的不同风貌、特征及其趋同性:主体性和谐及客体性和谐分别代表了中西美学的不同侧重点,而主体-客体之间的和谐则体现着中西美学共同的渴望与追求.对和谐作认识论的形态划分,并能从哲学的高度抽象中界定中西美学的差异性与共同性,相信是一种有益的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