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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她们不离开?我们不能去问家暴受害者,而应该去研究。知道答案,才能更好地帮助她们。
害怕、没钱、为了孩子、被人指责
也许她们害怕。大量数据和事实都表明,“离开”不会终止对方的暴力,而会使对方的暴力加剧。施暴者将配偶视为自己的所有物,一旦她们选择离开,就等于“背叛”,施暴的男人会展开愤怒的报复,不仅针对她们,也对她们的家人。
许多男人威胁他们的配偶“如果你敢离开我,我一定会杀了你,杀了你全家。” 他们这么说也那样做了。
也许她们不知去哪里。离开需要钱,租房子需要钱,吃饭需要钱。她们不是一棵树,靠着光合作用就能活下来。因为她们被虐待者洗脑,以为自己没有任何生存的能力,以为自己就像施暴者说的愚蠢而无能。在一遍又一遍一年又一年的重复之下,她们以为那些话是真的,除了留在家里受虐,根本不知道自己还有别的可能。
也许她们以为一切会好起来。那些男人也并不是一无是处。曾经他们也有过美好的时光,有过浓烈的恋情。她们寄希望这个男人好起来,只要停止暴力就好。她们寄希望于心理治疗和婚姻关系咨询,觉得一切还有希望。
也许她们为了孩子。那些殴打妻子的丈夫,也可能是慈爱的好父亲。如果真的离开,她们可能无法得到孩子的监护权。她们害怕承担这样的后果,因为她们是母亲。
也许她们害怕外界的流言蜚语。有多少人对于被殴打的女性有偏见比如说 “可怜之人必有可恨之处”),有多少人对离婚的女性指指点点(说她没有办法维护自己的家庭,说她不是个好母亲),就有多少女人藏着,掖着,把一切埋藏在心里不说出来。
在这些沉甸甸的实情面前,一句“你为什么不走”,是多么轻飘飘和不负责任。
“受虐配偶综合症”
在长时间的家庭暴力之下,一名受虐的女性不离开的理由可能不是心理原因,而是病理原因。
1988年,美国北卡罗莱纳州发生了一件案子。
诺曼与妻子结婚二十五年。婚后第五年,诺曼就开始酗酒,并经常殴打妻子。在妻子怀孕的时候,诺曼仍然痛打她,将她踢下了楼梯。第二天,她便流产了。
诺曼根本不工作,却逼迫妻子去卖淫作为收入来源。起初,妻子哭着求他不要让她去做那种事,却只得到了一顿痛打。诺曼要求妻子必须每天卖淫,必须挣来至少“100美元”,否则,就揍她。
诺曼天天管妻子叫“母狗”“婊子”“贱人”。他甚至真的把妻子当成条母狗对待:不准她上床;让她趴在桌子底下从一个狗食盆里面吃狗粮,他还会用随手能拿到的所有东西揍她,拳头,球棒,鞋子,烟头,或者酒瓶子。
在诺曼死的前一天,他喝得醉醺醺的,开车出门,被警察抓了。第二天,被释放后,他把满腔怒火都发泄在了妻子身上。他狠狠地揍了她一顿。
那一整天,妻子害怕得不行。每当她稍微靠近诺曼一点,诺曼就抽她耳光。但如果她离得稍远一点,他就拿玻璃瓶、烟灰缸往她身上砸。
那天晚上,邻居听到诺曼家里传出剧烈的争吵和哭叫声,于是报了警。警察到后,妻子满身伤痕和青肿,哭着说诺曼打了她一整天,她再也无法忍受了。警察建议她申请人身保护令,但她哭着说,如果她敢去申请,诺曼绝对会杀了她。
她已经吃下了大量的安眠药。警察想带她去医院,诺曼不让,吼着说“她不配活着”!威胁要杀了妻子,杀了妻子的母亲,杀了女儿。
警察没有理会诺曼,把妻子带去了医院。那天晚上,妻子的情绪非常低落,她觉得自己已经失去了任何希望,身处地狱,但无力逃离。
第二天,妻子回了家。诺曼和妻子开车出门,他觉得妻子开得离前面的卡车太近了,狠狠给了妻子两巴掌,把手里的啤酒全倒在了妻子的头上,还抬腿踹她的头。回家后,他又开始打她,吼叫着要割开她的喉咙。女儿报了警,然而这一次警察没有来。
下午,诺曼终于打累了,决定小睡一会儿。妻子趁这个机会离开,去了她妈妈家,回来时,她的手里多了一把手枪。
她开了两枪,都打在诺曼的头上。
在一审中,法官拒绝了妻子的正当防卫抗辩。妻子被判有罪。
妻子上诉。
在上诉法庭上,妻子说,她的生活如同在地狱之中。她实在无法再忍受这一切。她没法从诺曼身边逃开,因为诺曼“会杀了她”。她也曾经尝试着离开诺曼好几次,然而每一次,诺曼都找到了她,拖她回家,再饱以老拳。她也不敢去申请保护令,因为诺曼对她说:“你要是敢把我锁在外头,你啥时候出来我啥时候杀了你。”诺曼曾经威胁:“你如果敢向警察求助拦住我,我在看到他们出现的时候就先割了你喉咙。”妻子真心地相信,当诺曼威胁说要杀了她的时候,并不是说说而已。
在法庭上,两位心理学专家作为专家证人出席,他们提出了“受虐配偶综合症”这一抗辩理由。
受虐配偶综合症,其基本定义为:夫妻或情侣关系的一方(大多是女性一方),肉体与精神都处于完全被控制的从属状态。这段关系通常伴随着大量的和长时间的暴力虐待。被虐待的配偶慢慢相信自己完全处于施虐者控制之下,而她无法反抗,无法逃离,也无法从别人那里得到帮助。
也就是说,一个普通人,被长期殴打虐待之后,患有受虐配偶综合症,在这个情境下,她会觉得除了杀人并无解决办法。
法官在最后指出:法律绝不应该允许非法的杀人行为。然而,在某些特定情境下,长期受虐的妇女杀死并无反抗能力的家暴者,应在正当防卫的范畴之内。
回望案件中描述的事实,我们无法想象这个女性度过了怎样悲惨的人生。 轻描淡写地说一句“你应该离开他”帮不了她,也帮不了许多正在经受同样苦难的女性。
害怕、没钱、为了孩子、被人指责
也许她们害怕。大量数据和事实都表明,“离开”不会终止对方的暴力,而会使对方的暴力加剧。施暴者将配偶视为自己的所有物,一旦她们选择离开,就等于“背叛”,施暴的男人会展开愤怒的报复,不仅针对她们,也对她们的家人。
许多男人威胁他们的配偶“如果你敢离开我,我一定会杀了你,杀了你全家。” 他们这么说也那样做了。
也许她们不知去哪里。离开需要钱,租房子需要钱,吃饭需要钱。她们不是一棵树,靠着光合作用就能活下来。因为她们被虐待者洗脑,以为自己没有任何生存的能力,以为自己就像施暴者说的愚蠢而无能。在一遍又一遍一年又一年的重复之下,她们以为那些话是真的,除了留在家里受虐,根本不知道自己还有别的可能。
也许她们以为一切会好起来。那些男人也并不是一无是处。曾经他们也有过美好的时光,有过浓烈的恋情。她们寄希望这个男人好起来,只要停止暴力就好。她们寄希望于心理治疗和婚姻关系咨询,觉得一切还有希望。
也许她们为了孩子。那些殴打妻子的丈夫,也可能是慈爱的好父亲。如果真的离开,她们可能无法得到孩子的监护权。她们害怕承担这样的后果,因为她们是母亲。
也许她们害怕外界的流言蜚语。有多少人对于被殴打的女性有偏见比如说 “可怜之人必有可恨之处”),有多少人对离婚的女性指指点点(说她没有办法维护自己的家庭,说她不是个好母亲),就有多少女人藏着,掖着,把一切埋藏在心里不说出来。
在这些沉甸甸的实情面前,一句“你为什么不走”,是多么轻飘飘和不负责任。
“受虐配偶综合症”
在长时间的家庭暴力之下,一名受虐的女性不离开的理由可能不是心理原因,而是病理原因。
1988年,美国北卡罗莱纳州发生了一件案子。
诺曼与妻子结婚二十五年。婚后第五年,诺曼就开始酗酒,并经常殴打妻子。在妻子怀孕的时候,诺曼仍然痛打她,将她踢下了楼梯。第二天,她便流产了。
诺曼根本不工作,却逼迫妻子去卖淫作为收入来源。起初,妻子哭着求他不要让她去做那种事,却只得到了一顿痛打。诺曼要求妻子必须每天卖淫,必须挣来至少“100美元”,否则,就揍她。
诺曼天天管妻子叫“母狗”“婊子”“贱人”。他甚至真的把妻子当成条母狗对待:不准她上床;让她趴在桌子底下从一个狗食盆里面吃狗粮,他还会用随手能拿到的所有东西揍她,拳头,球棒,鞋子,烟头,或者酒瓶子。
在诺曼死的前一天,他喝得醉醺醺的,开车出门,被警察抓了。第二天,被释放后,他把满腔怒火都发泄在了妻子身上。他狠狠地揍了她一顿。
那一整天,妻子害怕得不行。每当她稍微靠近诺曼一点,诺曼就抽她耳光。但如果她离得稍远一点,他就拿玻璃瓶、烟灰缸往她身上砸。
那天晚上,邻居听到诺曼家里传出剧烈的争吵和哭叫声,于是报了警。警察到后,妻子满身伤痕和青肿,哭着说诺曼打了她一整天,她再也无法忍受了。警察建议她申请人身保护令,但她哭着说,如果她敢去申请,诺曼绝对会杀了她。
她已经吃下了大量的安眠药。警察想带她去医院,诺曼不让,吼着说“她不配活着”!威胁要杀了妻子,杀了妻子的母亲,杀了女儿。
警察没有理会诺曼,把妻子带去了医院。那天晚上,妻子的情绪非常低落,她觉得自己已经失去了任何希望,身处地狱,但无力逃离。
第二天,妻子回了家。诺曼和妻子开车出门,他觉得妻子开得离前面的卡车太近了,狠狠给了妻子两巴掌,把手里的啤酒全倒在了妻子的头上,还抬腿踹她的头。回家后,他又开始打她,吼叫着要割开她的喉咙。女儿报了警,然而这一次警察没有来。
下午,诺曼终于打累了,决定小睡一会儿。妻子趁这个机会离开,去了她妈妈家,回来时,她的手里多了一把手枪。
她开了两枪,都打在诺曼的头上。
在一审中,法官拒绝了妻子的正当防卫抗辩。妻子被判有罪。
妻子上诉。
在上诉法庭上,妻子说,她的生活如同在地狱之中。她实在无法再忍受这一切。她没法从诺曼身边逃开,因为诺曼“会杀了她”。她也曾经尝试着离开诺曼好几次,然而每一次,诺曼都找到了她,拖她回家,再饱以老拳。她也不敢去申请保护令,因为诺曼对她说:“你要是敢把我锁在外头,你啥时候出来我啥时候杀了你。”诺曼曾经威胁:“你如果敢向警察求助拦住我,我在看到他们出现的时候就先割了你喉咙。”妻子真心地相信,当诺曼威胁说要杀了她的时候,并不是说说而已。
在法庭上,两位心理学专家作为专家证人出席,他们提出了“受虐配偶综合症”这一抗辩理由。
受虐配偶综合症,其基本定义为:夫妻或情侣关系的一方(大多是女性一方),肉体与精神都处于完全被控制的从属状态。这段关系通常伴随着大量的和长时间的暴力虐待。被虐待的配偶慢慢相信自己完全处于施虐者控制之下,而她无法反抗,无法逃离,也无法从别人那里得到帮助。
也就是说,一个普通人,被长期殴打虐待之后,患有受虐配偶综合症,在这个情境下,她会觉得除了杀人并无解决办法。
法官在最后指出:法律绝不应该允许非法的杀人行为。然而,在某些特定情境下,长期受虐的妇女杀死并无反抗能力的家暴者,应在正当防卫的范畴之内。
回望案件中描述的事实,我们无法想象这个女性度过了怎样悲惨的人生。 轻描淡写地说一句“你应该离开他”帮不了她,也帮不了许多正在经受同样苦难的女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