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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川府发[2006]12号)、劳动保障部《关于印发再就业优惠证和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样式的通知》(劳社厅函[2005]474号)和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川劳社[2006]20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现将我省加强《再就业优惠证》、《四川省城镇失业人员失业证》(以下简称《失业证》)、《四川省农村劳动者进城求职登记证明》(以下简称《求职登记证明》),以及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有关认定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