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之刑事诉讼价值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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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正义是法理学关于价值判断的核心,是司法实践中不断追求的方向。通过一系列案件的发生、纠正,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重要性不断增加,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价值的权衡与选择优先性的问题日益重要。本文将以正义价值为基础,对正义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具体体现、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两者之间的关系以及如何协调两者之间的关系进行具体阐述。
  关键词:正义;程序正义;实体正义;刑事诉讼
  中图分类号:D915.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02-0190-02
  正义是司法实践进程中重要的推动力,也是依法治国进程中每个公民最关心的问题,即使在当代的我国司法实践中,重实体轻程序的现象仍十分严重,立法中轻司法程序的内容也不鲜见。①审判过程中以职权主义为基础,与英美法系中采用的当事人主义对比,当事人一方存在极大的被动性。在依法治国的背景下,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之间的价值冲突需要进一步的权衡其中的利弊,体现正义的价值。
  一、正义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具体体现
  (一)程序正义
  1354年英国国王爱德华三世签署的有关法令中规定:“未经法律的正当程序进行答辩,对任何财产和身份的拥有者一律不得剥夺其土地或住所,不得逮捕或监禁,不得剥夺其继承权和生命。”这是程序正义在具体法律法规成文化上的体现,程序正义观念的出现和发展并不是偶然现象。依据日本学者谷口安平对于英美法系程序正义的解释,英美法系程序正义的观念的发展源于以下几个主要方面:第一,陪审制度和以当事人为主的当事人主义诉讼结构;第二,先例拘束原则的运用;第三,平衡法发展的进程。通过这几个方面推导出的审判结果,这个结论就充分体现案件程序的适当性以及客观外在性的表现。因为,只要审判程序本身具备正当性、合理性,审判的结果就能够得到人们的广泛接受,也就具有了正当性和合理性。②
  刑事诉讼程序主要通过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执行这几个程序,民事诉讼以及行政诉讼程序设置与刑事诉讼稍有不同,但程序正义是贯穿始终的一条主线,案件的价值也通过程序正义反应到每个法治工作者,影响每个公民,让正义通过程序体现。
  (二)实体正义
  实体正义,又称为结果正义,具体指法院通过法庭审判程序所作出的审判结果符合正义的要求。从刑事审判的角度,实体正义分为积极和消极两个方面:第一,积极方面的实体正义是针对实体法客体的公正,是指法院对刑事案件审判的结果必须符合以下几个的条件:首先,审判结果应当是正确的;再次,审判应当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最后,审判者要适度地行使自由裁量权。第二,消极方面的实体正义是针对实体法本身的公正,因为只有规则的公正,才能促进执行者的公正,最终才能确认审判结果的正义。即实体正义是刑事程序的基础价值目标。
  二、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具体表现以及两者之间关系
  (一)程序正义具体表现形式
  程序正义具有很强的独立性,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司法实践活动中,与程序正义所涉及到可能会受到审判影响的主体,拥有充分的权利参与到法庭审判的各个过程中,这样可以充分发挥当事人的客观认识。案件所有参与人发挥自身的作用,客观地表达案件的事实,尽量还原案件的真实性,从而对法庭审判结果的形成发挥客观合理的影响力。而不是被动地等待法官的审判结果,消极地接受。第二,公平公正的司法程序使得程序正義在保障案件审判结果的决定存在更大的审判空间,即确保程序正义真正的发挥自身的影响和作用。
  (二)实体正义的具体表现形式
  自正义的概念产生以来,就存在着不同的正义观点。在司法实践活动中,实体正义在刑事诉讼表现很突出,具体体现在对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得到客观合法的处理,使被告人产生的危害社会法益以及他人合法法益的行为被依法纠正,使社会秩序以及被害人损失得以恢复,使得国家的刑罚权实现,保障法律法规客观正常的运行。另一方面,关于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人刑事案件的处理,不能随意处理,在定罪量刑的过程中应该多方面考虑,确保各方当事人利益得到充分实现,尽量保障案件事实的真实性。
  实体正义是刑事诉讼结果最直接的表现形式,也是刑事诉讼不断的探索和追求,要实现对这个实体正义追求,按照我国刑事诉讼的审判标准就是案件的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确保证据确实充分,并且排除合理合理怀疑,存疑时有利于被告。
  (三)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谁具有优先性
  美国的"辛普森杀妻案"是世界各国对于程序正义的必读案例,在审判过程中充分体现当事人主义,其中通过证据举证、人民陪审团等阶段把程序正义充分体现。但是,对于备受世界各国关注的“辛普森杀妻案”,丹尼尔评价说:“从社会责任和良知上讲,俄国人的批评无疑一针见血地扯下了我们倍加珍惜的法制民主温情的面纱。在这面纱下,寻找犯罪的法庭上上演着一幕幕虚伪的诉讼游戏,正义和真实被偷偷换成从表面上看无可挑剔的公正。"笔者对于丹尼尔这段评价从中可以提炼出一个问题,即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两者在司法实践中突出何者的价值才更能体现正义。
  程序正义具体是指一个过程,而不是最后的结果,即程序正义对实体正义有一种基础性的依赖,或者说实体正义是程序正义的一个前提。③实体正义更多的是体现一个结果是否真的正义。对于我国现阶段而言,从刑事审判角度分析,最严重的问题就是重实体轻程序,存在实体正义优先的状态,在这个状态下就发生了很多类似于聂树斌案、杜培武案等冤假错案。笔者认为在整个审判中,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两者之间应该充分发挥各自的优越性,发挥程序正义使当事人充分表达自己,发挥实体正义使当事人、审判人员以及参加案件的所有人员充分感受法律在具体案件的合理性。
  三、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两者冲突解决的具体方式
  (一)发挥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两者的作用
  在英美法系的司法实践活动中,程序正义在审判是以其自身的有用性充分发挥其程序的手段作用,实体正义也在审判结果中发挥着其重要的目的作用。   笔者认为,正义的真正体现来源于一个国家里每个公民对于法律客观的信仰,而正义在司法实践活动中又是通过一个个案件公平公正的判决结果,让每个公民认识到实体正义,从而进一步构建自己对于正义的一种宏观的认识。然而,为了这种实体正义,必须在审判过程中以程序为手段,保障程序公平公正的进行,充分发挥程序正义的作用。
  (二)兼顾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统一发展
  在司法实践活动中,程序正义更重要的是体现所有诉讼参与人是否合法按照程序去进行一个案件的审判,而实体正义突出表现的则是每个案件的诉讼参与人对于法律规定的权利义务是否能按照法律规定客观真实的表现出来。
  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就像一对孪生姐妹,依据正义在审判过程中应运而生,彼此各有促进审判公平公正进行的作用,两者发挥其自身的优势可以促进审判结果产生的完满性,但是两者分离又会被其自身突出的特点所牵绊产生冤假错案,让正义迟到。所以,充分发挥两者之间的优势在司法实践活动中至关重要。
  四、结语
  在司法实践过程尤其是刑事审判中,正义就成为最能体现法价值最核心的内容,同时也成为每个公民对于法治追求的最终目的。在我国,一直以来都是由实体正义占据主导地位,也因为频繁发生的冤假错案面临着程序正义必须与实体正义地位相均衡局面,这种两者并重的情况在依法治国的背景下,充分發挥其自身的优势。在司法实践活动中,仅重视实体法的做法显然已经不适应现阶段对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笔者认为要充分体现司法实践活动中的正义必须以程序正义为手段,以实体正义为目的,统筹兼顾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在司法审判中的积极作用,充分发挥两者之间的优势互补的性质,避免刑事诉讼中不必要的财产和人身方面的损失。
  [ 注 释 ]
  ①李怀德.论司法公正[D].山东大学,2004.
  ②陈光中,江伟.诉讼法论丛 第1卷[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
  ③卫玲丹.程序正义的非程序性基础[J].山西煤炭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3).
  [ 参 考 文 献 ]
  [1]李怀德.论司法公正[D].山东大学,2004.
  [2]陈光中,江伟.诉讼法论丛 第1卷[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
  [3]卫玲丹.程序正义的非程序性基础[J].山西煤炭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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